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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罪推定的涵义与刑事诉讼法的完善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论无罪推定的涵义与刑事诉讼法的完善
易延友; 1:清华大学法学院 2:清华大学证据法研究中心 摘要(Abstract):

无罪推定在证据法上的含义在于将证明责任分配于控诉方,其诉讼法上的含义在于保障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约束政府权力,体现司法公正。无罪推定并非基于事实或经验的推定,而是基于政治法律道德的规范原则,它与有罪推定并非同一个层面的概念,因此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关系。无罪推定既非对过去事实的总结,亦非对将来事实的判断,因此它并不违反实事求是。中国古代经籍中不乏无罪推定思想,遗憾的是未能在近现代发扬光大并形成为制度;新中国建国后无罪推定原则几经沉浮,但是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最终还是确立了无罪推定,只是在表述上与西方通行的原则略有差距,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则仍待完善。因此,当此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之际,我们应当从立法上重新斟酌无罪推定之表述,从制度上彻底贯彻无罪推定之要求,以完善我刑事司法之体制,文明我刑事司法之实践。

关键词(KeyWords): 无罪推定;;证明责任;;程序性保障;;实事求是;;刑事诉讼法修改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易延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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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既确认了人民法院的统一定罪权,又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载田冰川:“世纪末超越:扬民主、法治与科学之帆——访我国刑诉法专家陈光中教授”,载《中国律师》1996年第5期。[1]Glanville Williams,The Proof of Guilt:A Study of the English Criminal Trial,2d ed.,London:Stevens&Sons,p.152(1958).[2]James Fitzjames Stephen,A Digest of the Law of Evidence,second edition reprint,ST.Louis F.H.Thoma and Company,p.115(1879).[3]John Henry Wigmore,Evidence in Tirals at Common Law,Peter Tillers Rev.,Little,Brown and Company,Boston,Toronto,1983,Vol IX,p.530.[4]Woolmington v.DPP[1935]AC462.该案被告人伍尔明顿被指控开枪谋杀自己的妻子,被告人辩解说是因为枪走火,从而在法律上产生一个问题:当被告人提出一个辩解为自己的行为开脱时,究竟是被告人应当证明该事实的存在,还是控诉方应当证明被告人提出的事实不存在-审判法官认为被告人应当证明辩护事实的存在,因此,在法庭辩论结束时,法官指示陪审团说:一旦检察官证明了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被告人的行为所造成,被告人就必须证明其行为不是谋杀。这一指示被上议院认为是错误的指示,该案被发回重审。引文内容就是上议院在判决时给出的理由。[5]Coffin v.United States,156U.S.432(1895).[6]In re Winship,397U.S.358(1970).[7]Mullaney v.Wilbur,421U.S.684(1975).[8]Patterson v.New York,432U.S.197(1977).[9]In re Winship397U.S.358(1970).该案被告人温斯普被指控盗窃。法庭上目击证人对其予以指认,但温斯普提出了不在场的证据,证人是其母亲和他的一个姨妈,两人均证明其在盗窃案件发生时不在现场。审判法庭虽然承认,对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但是其有罪的确信达到了优势证据的标准,因此判定温斯普罪名成立。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决,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最高法院指出,被告人有罪的证明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10]John Henry Wigmore,Evidence,supra note6,p.530.[1]英国司法改革后的沉默权规则,允许对被告人在审判中保持沉默的行为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这一规则在西方国家引起诸多讨论,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它违背或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被告人的保护。例见:Gregory O'Reilly,England Limits the Right to Si-lence and Moves Towards an Inquisitorial System of Justice,85J.Crim.L.&Criminology402(1994).[2]Franois Quintard-Morénas,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In The French And Anglo-American Legal Traditions,58Am.J.Comp.L.107,p.122(2010).[3]Franois Quintard-Morénas,supra note15,p.127.[4]同上,第128页。[5]Note,Preventive Detention Before Trial,79Harv.L.Rev.1489,1501,1966.[6]Herbert L.Packer,Two Models of the Criminal Process,113U.Pa.L.Rev.1,pp.9-11(1964).[1]Herbert L.Packer,supra note20,p.13-17.[2]Joseph L.Lester,Presumed Innocent,Feared Dangerous:The Eighth Amendment's Right To Bail,3232N.Ky.L.Rev.1,p.10(2005).[3]Stack v.Boyle,342U.S.1,4(1951).[4]Stack v.Boyle,342U.S.at7-8(Jackson,J.,concurring).[5]Joseph C.Cascarelli,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And Natural Law:Machiavelli And Aquinas,41Am.J.Juris.229,p.229(1996).[6]Franois Quintard-Morénas,supra note15,p.107.[7]James Bradley Thayer,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In Criminal Cases,6Yale L.J,p.185(1897).[8]John Henry Wigmore,Evidence,supra note6,p.530.[1]Andrew Ashworth,Four Threats To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vidence&Proof10(4),pp.241-279(2006).[1]Hodge M.Malek,Q.C.,ed.,Phipson on Evidence,sixteenth edition,London:Sweet&Maxwell,p.136(2005).[2]Paul C.Giannelli,Understanding Evidence,Mathew Bender&Company,p.54(2003).[3]Peter Murphy,Murphy on Evidence,seventh edition,Blackstone Press Limited,p.580(2000).[4]当然,推定所转移的究竟是说服责任还是提证责任,在理论上不无争论。相关探讨,看参阅易延友:《证据法的体系与精神》,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02-304页。[5]Harvard Law Review Association,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9Harv.L.Rev.144,p.145(1895).[6]在西方,也有学者认为,无罪推定也是一种证据。例如,格林利夫在其第一部证据法教材中说:“无罪推定这一法律推定可以被陪审团认为是一种证据,是一种有利于被推定一方的证据。”塞耶对此曾有较为系统的批判。塞耶认为,将无罪推定视为证据的做法,意味着无罪推定至少应当是有一定的事实基础的。既然如此,那么无罪推定的事实基础是什么呢-是人类的天性让我们相信每个人或者说大多数人都诚实且无辜吗-是从审判的经验来看大多数被指控有罪的被告人事实上都无罪或者最终都被宣判无罪吗-对于这一问题,塞耶引证说,一位接受调查的检察官披露的统计数据表明,在他指控的犯罪中,有20%的人作有罪答辩,60%的人被法庭判定有罪,只有20%的人被法庭无罪释放。塞耶还指出,无罪推定是一个法律上的规则,是一个法律上的推定,也可以说它是法院作出的一个武断的假定。既然它是法律上的推定,就不能将其视为一种证据与其他代表对事实进行推论的证据进行比较以权衡各自的证明力;也不能将其作为一种法律与作为事实的证据进行衡量比较,因为不同种类的事物之间是无法比较的。因此,“法律上的推定不是证据”。JamesBradley Thayer,supra note10,pp.198-200.[1]Wigmore,Evidence,supra note6,§2511,p.531.[2]Herbert L.Packer,supra note20,p.12.[1]相关论述,亦可参看易延友:“冤狱是怎样炼成的”,《政法论坛》2006年第3期。[2]薛广州:“论实事求是与当代中国时代精神”,载《浙江大学学报》1993年第7期。该文认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是要有一种精神的。这种精神便构成了一种时代精神。”在中国,“这一时代精神就是实事求是的精神”。[1]Rinat Kitai,Presuming Innocence,55Okla.L.Rev.257,p.272(2002).[1]Scott E.Sundby,The Reasonable Doubt Rule And The Meaning Of Innocence,40Hastings L.J.457,p.467(1989).[1]关于“如实回答义务”并非真正的法律义务和“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在实践中无法操作的论证,参阅易延友:“权衡原则是怎样把人权消灭掉的——以《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为例”,载易延友:《中国刑诉与中国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2]被告人与不利于己的证人当庭对质的权利、申请法庭强制传唤有利于己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也应当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明文规定。对于前者,笔者有专文撰述。参看易延友:“证人出庭与刑事被告人对质权的保障”,载《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对于后者,学界亦有所议论。参看陈永生:“论辩护方以强制程序取证的权利”,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第86-93页。限于篇幅,本文不作阐述。[1]黄道:《略论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载《法学》总第5期。[2]陈光中:《应当批判地继承无罪推定原则》,载《法学研究》,1980年第4期。[3][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7页。[4]易延友:《证据法的体系与精神--以英美法为特别参照》,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5]邓崇范:“坚持实事求是,扬弃无罪推定”,载《求是学刊》1983年第3期。[6]李友忠:“论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载《云南法学》1995年第3期。[7]毛泽东:“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载《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8]毛泽东:“改造我们的学习”,载《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第3卷。[9]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第1993年版。[10]程健康:“实事求是的哲学内涵”,载《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2期。[11]毛泽东:《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第1卷。[12]胡康生、李福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13]陈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与应用》,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14]李学灯:《证据法比较研究》,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15]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16]徐静村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载《刑事诉讼前沿研究》(第4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17]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18]樊崇义等著:《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19]陈泽宪、熊秋红主编:《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以被指控人的权利保护为核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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