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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的妓女:身体、空间与正义的生产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法庭上的妓女:身体、空间与正义的生产
徐昕; 1: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 摘要(Abstract):

当妓女进入法庭空间,法律也进入妓女的身体。民国上海妓女的法庭故事的类型、程序和角色分析表明,妓女的法庭角色往往与其特殊身份相关,妓女的身体是其应对法律的主要武器。法庭空间是对妓女身体所处场域的限定,身体在空间中活动,追求并促进着正义的生产。而在此过程中,妓女与法律的互动重塑出法庭上的妓女形象。以身体和空间理论为基础提炼的"人物—空间—事件"的分析框架,有助于观察特殊群体在特定场域中的特别故事,在方法论上具有一般意义。

关键词(KeyWords): 妓女;;法庭;;身体;;空间;;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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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徐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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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德]尼采:《权力意志》,张念东、凌素心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2][美]贺萧:《危险的愉悦:20世纪上海的娼妓问题与现代性》,韩敏中、盛宁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3][法]安克强:《上海妓女:19-20世纪中国的卖淫与性》,袁燮铭、夏俊霞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4]刘达临:《性与中国文化》,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5]朱大可:“上海:情欲在尖叫”,载《二十一世纪》2000年10月号。[6]上海通社编:《上海研究资料》,上海书店1984年版。[7]单光鼐:《中国娼妓———过去和现在》,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8]丛继禹、陈关福:“旧上海的娼妓制度和解放后的禁娼”,载马维纲编:《禁娼禁毒———建国初期的历史回顾》,警官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9]武舟:《中国妓女文化史》,东方出版中心2006年版。[10]文芳主编:《娼祸》,中国文史出版社2004年版。[11]艾云:《用身体思想》,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12]蒋建国:《青楼旧影:旧广州的妓院与妓女》,南方日报出版社2006年版。[13][法]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缨译,三联书店2007年版。[14]汪民安:《身体、空间与后现代性》,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15]黄金麟:《历史、身体、国家:近代中国的身体形成(1895~1937)》,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16][美]达马西奥:《笛卡尔的错误———情绪、推理和人脑》,毛彩凤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17]汪民安:《尼采与身体》,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18][法]梅洛.庞蒂:《知觉现象学》,姜志辉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19][法]福柯:《性史》,姬旭升译,青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20][法]布迪厄:《实践感》,蒋梓骅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21]包亚明主编:《现代性与空间的生产》,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22]卢世林:“身体的空间性与‘环境人’的生活世界”,载《学术论坛》2005年第6期。①安克强:《上海妓女》,第1页。当然,妓女也是普通人,普通的女人,活生生的女人。因此,安克强对妓女口述史的研究“抱有一个坚定的信念”,即“始终记住我所论述的是真正的生命,而不仅仅是一些历史上的塑像或肖像。这些生命已成为一个更大的历史进程的组成部分,她们不可能也不应该由于中国城市社会中压倒一切的权力关系的变化而从这个进程中分离出来。”同上书,自序,第2页。②清末废乐籍、除良贱后,就曾宣称四民平等。民国肇造,《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确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内政部咨民字第11575号规定:为咨达事查前准河北省政府及北平市政府咨请解释娼妓是否享有公民权等案,先后经本部呈请,行政院转咨,司法院解释在案,兹奉行政院第4747号训令内闻,为令行事,案查前据该部先后呈准河北省政府及北平市政府请解释娼妓是否享有公民权等事。转咨并案核示等情到院,经咨请司法院并案解释,并指令知照在案,兹准司法院咨闻,业经本院统一解释法令会议议决:(一)公民权之受限制,以市组织法第六条,第二项各款所列举者为限,凡不在该项列举之内者(娼妓不在此内),均得享有公民权。转引自张超:《民国娼妓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①这些书籍包括:上高黄懋材著《沪游胜记》;武林葛元煦著《沪游杂记四卷》;王韬著《海陬游冶录三卷》;王韬著《谈艳》和《歇浦群芳志四卷》;花下解人著《上海品艳百花图五卷》;上海王氏刊行《沪上新百美图》;《海上群芳谱四卷》,原题莫厘峰《顾曲词人评花》;云间不羁生著《词媛姓氏录》;梁溪萧湘馆侍者(邹弢)编《春江花史二卷》;詹子梁著《柔乡韵史》;指迷生辑《上海冶游备览四卷》;沁园主人绘图《上海青楼图记四卷》;公益书社编《沪江色艺指南》;中国图书馆印行《海上花影录二集》;孙雪泥、奚燕子等编《花国百美图》;汪切肤编《上海六十年花界史》;漱六山房张春帆著《上海青楼沿革记》;厘峰慕真山人著《青楼梦》;松江韩邦庆作《海上花列传》;海上漱石生、孙玉声著《海上繁华梦》;邹弢著《海上尘天影(又名断肠花)》;曾经涉足人著《梦游上海争风传》;漱六山房张春帆著《九尾龟》;娑婆生(毕振达)著《人间地狱》。同上书,第25-26页。②例如,宗子刚著《絮语》,朱瘦菊著《歇浦潮》、《新歇浦潮》,陈无我著《老上海三十年见闻录》(上下册,1928年上海大东书局版)等。同上书,第26页。①夏洛特.弗思在《美国历史评论》上评述道:它是产生于后结构主义时代的史学著作,得益于20世纪后半叶丰富的理论探索、思想对话与多重视角,作者尤其受到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与社会性别研究、后结构主义、后殖民研究中“下属群体”概念等的影响,将“史料”和自己所生产的“历史”都当作是无比生动的、复杂的、开放的“过程中的对话、商谈、记忆、建构、创造活动……论述了晚清到20世纪90年代初100年间,“娼妓”问题在各个层面上如何扭结了民族意识、政治权力关系、商业和经济利益、强国方针、社会改革、民族心理、欲望和恐惧、社会性别构造等等的丰富的语义场,成为相当核心的中国政治、经济、历史和精神文化的表征符号。参见《危险的愉悦》一书的封底。①“某人在东新桥街遭遇10名妓女同时扑来,被强行带进了一条漆黑的胡同,……遭遇了抢劫。”安克强:《上海妓女》,第114页。②“有个高级妓女被两个试图在她身上勒索的人绑架,两个绑架人分别被判处鞭笞100下和300下。”安克强:《上海妓女》,第193页③“客人如果处于妒忌或别的不顺心,在妓院大打出手,将招牌、家具、花瓶、镜子等统统砸个稀巴烂,老鸨也毫不含糊,一准将动手的客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贺萧:《危险的愉悦》,第83页。④例如,妓女陈细有诉吴敬之、容某、马某殴打案。“殴打妓女罚银五元”,《天趣报》1911年2月2日。转引自蒋建国:《青楼旧影:旧广州的妓院与妓女》,南方日报出版社2006年版,第242-243页。①一老鸨向警方投诉,称几名男子说她的一名妓女是他们被拐卖的亲戚,要她赔付300元作为当初被拐卖的补偿。警方尽责地将几个男子逮捕。参见贺萧:《危险的愉悦》,第227页。②在一件提交警方的案件中,一名妓女及其母亲要求对一个人进行调查。这个人从妓院娶了一个妓女为妾并答应为其偿还所欠妓院的1000元债务。但几个月后,他仅偿350元就失踪了。于是这名妓女及其母亲不得不诉诸当局,因为老鸨已试图强迫这个女子重新回去以偿还这笔尚未还清的债务。参见安克强:《上海妓女》,第163页。①贺萧:《危险的愉悦》,第229页。又如,一高级妓女先被典押给一个老鸨,后老鸨将她买下,并偷偷地把她的童贞卖给了一名嫖客,这使她大为恼火。因此当嫖客把她带到一家旅馆并要她留宿时,她拒绝了他的要求,并请来了一名律师。老鸨眼看要失去对该妓女的控制,便从妓女的抽屉中偷了700块钱。此时,律师在报上登出一份公开声明,宣布该妓女与老鸨一刀两断,因为老鸨为了赚钱而诱使她与另一方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同上书,第230页。①有的妓院或妓女采取威胁登报的私力救济手段。如张书玉曾宣布,如果欠她钱的客人在10天之内没有付清欠款(嫖资),她将通过小报透露他们的姓名。安克强:《上海妓女》,第83页。②安克强:《上海妓女》,第161页。类似现象也出现于苏联早期社会,风化警察会根据妓院老板的要求,为他们追捕逃跑的妓女。“揭秘早期苏联面对‘卖淫合法化’”,《青年参考》2008年12月3日。①公共租界警方1926年颁布的规定第23条为:“如有妓女敢在路上拉客取厌行人,一经查出,即由巡捕拘送公廨照例罚办。”在上海的中方控制区内,涉及妓女的好几项行为都为全国性警察条规所禁止。这些条规均由公安局而不是由法院来执行。违反警方管理条例的惩罚规定至少是从1915年起开始实行,条规于1928年修订并公布。第43条规定,妓女“秘密地”(无照)拉客、出于不道德的目的怂恿或为妓女提供场所进行卖淫者,将被处以15日以下拘役或课以15元以下的罚款。第45条补充说,“在马路上或在公共场所语言淫秽、行为猥亵者”(以及裸身行走、赌博或“穿着奇装异服、有伤风化者”),将被处以5日拘役或课以5元罚款。拘役地点为公安局的禁闭室;罚款必须在判决后5日内交纳。判决通常是在犯罪后一天之内完全由公安局作出。公安局还颁布了关于旅店管理的规定,包括禁止妓女去陪酒或住宿,也不准客人在客房里招待妓女。随着娼妓业发展出新的形式,市政当局也相应制定了新的规定。例如,在1936年,社会事务局颁布了一项查禁向导社、舞伴协会以及其他“变相组织”的规定,如有违反则由公安局惩处。参见《危险的愉悦》一书的第8章“法律与混乱”。②杨洁曾、贺宛男编著:《上海娼妓改造史话》,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61、63页。直至现代,生活所迫仍是卖淫的首要原因。2000年的一份调查发现,经济问题导致卖淫成为谋生手段的比例达72.6%。赵军:《关于我国目前娼妓问题的调查报告》,《中国青年研究》2001年第1期。①甚至在衙门时代,妓女同样会利用身体作为主要武器来博得法官的同情。例如《刀笔菁华》中一份判词:“勘得一曲缠头,豪情如许;千金买笑,艳事相传。芳心自赏,哪堪狼藉莺花?好梦初回,便欲较量升斗。喜被底春深,得逢魔女;悔囊中钞尽,又拜钱神。但将伉俪言欢,可以一毛不拔;若果铜腥怕使,何须此地频来。卑鄙已甚,无赖之尤。罚彼身充贼役,效力青楼;任他手握余资,终身执役。此判。”[清]虞山襟霞阁主主编:《刀笔菁华》,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1年版,第166页。①这一观点受益于黄金麟的著作。他以建构性的身体社会史的方式探讨了身体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与变化,通过剖析身体的国家化、法权化、时间化、空间化发展,认为身体的生成是一个非常政治性的过程和结果。参见黄金麟:《历史、身体、国家:近代中国的身体形成(1895~1937)》,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①Henri Lefebvre,The Production of Space,trans.Danold Nicholson-Smith,Oxford:Blackwell,1991,p.38~39.①“空间和空间的政治组织表现了各种社会关系,反过来又作用这些社会关系。”参见包亚明主编:《现代性与空间的生产》,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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