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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宪政”的概念发展史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中国式“宪政”的概念发展史
林来梵;褚宸舸; 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2: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当代中国有关"宪政"概念的研究与争论,从事实及学理上都无法绕过毛泽东"宪政是民主的政治"这个典范性定义;追溯"宪政"的学说史源流,此用语本经黄遵宪引自近代日本的译词,最早的重要定义可见诸梁启超有关"立宪君主国政体之简称"的见解,有别于国体的范畴;而严复则明确将立宪与众治相对接,惟其所谓的"民",乃是抽象意义上的概念;此后孙中山曾在建国三阶段和民权主义的理论下,将"宪政"理解为民权(民主)实现的政治机制以及建国的目标。而毛泽东的典范性定义以当时政治现实为基础,以实现政治利益为目的,属于一种政治话语。这一定义敏锐地洞见了中国所存在的民主主义潮流是一种可以汲取的政治资源,同时也可用以对抗政治上的敌对力量,统合国家的各种政治势力,从而建构新的国家体制,并力图以民主赋予这种国家体制以正当性。但实际上,在国家建制完成之后,如何在宪法规范的框架之内适当且有效地限制公共权力,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并由此赋予政治权力的正当性,则是中国宪政主义的历史课题。

关键词(KeyWords): 宪政;;中国式宪政概念;;民主;;毛泽东;;中国近代;;宪法学说史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林来梵所获得的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Author): 林来梵;褚宸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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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2]政治学学者陈红太等认为,中国国内关于“宪政”概念之研究,一类是“民主宪政论”,即一些学者从民主的语境理解宪政,把宪政理解为民主政治或民主法制化,这主要是受毛泽东和邓小平一些提法的影响;另一类是“自由宪政论”,即在自由主义语境下,认为宪政的主要含义就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他认为“宪政”的提法在我国不合时宜,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政主张在中国已经过时,自由主义理念基础上的宪政主张,要害是否定四项基本原则,实质是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因此,不可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混同为宪政。参见陈红太:《关于宪政问题的若干思考》,载《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3期。相关观点还可参见王一程、陈红太:《关于不可采用“宪政”提法的意见和理由》,载《理论研究动态》2004年第11期;谢毅:《能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载《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3期;辛岩:《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载《党史文汇》2005年第11期;陈红太:《对两种语境中宪政论的思考和回应》,载《浙江学刊》2006年第2期。政治学界这种“宪政概念取消论”曾受到高层的关注。对此,国内颇具影响的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月刊从2007年开始刊登相关笔谈或论文,批驳陈红太等学者所主张的宪政概念取消论。该刊在《强化宪政理念推进社会主义宪政事业》(载《法学》2008年,第3-4期)的笔谈总标题下,相继有何勤华、李步云、韩大元、任进、周永坤、周伟、杨海坤、杜力夫、文正邦、王立民、莫纪宏、周叶中、林峰、董茂云、喻中、邹平学、童之伟、董和平、秦前红、郑贤君、朱福惠、程洁等22位知名教授撰文。另有5篇专论,参见周其明:《宪政正当性论略》,载《法学》2007年第3期;许崇德:《宪政是法治国家应有之义》,载《法学》2008年第2期;李林:《高举社会主义宪政旗帜推进中国特色民主法制建设》,载《法学》2008年第3期;范忠信:《超越“德政”“仁政”“善政”传统建设宪政》,载《法学》2008年第4期;文正邦:《再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载《法学》2008年第10期。除此以外,其他学术刊物还发表了相关论文三篇。参见许崇德:《宪政词辨》,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2期;丁萍:《宪政概念探讨》,载《理论界》2008年第2期;杨阳:《在东西方纵横视阈中析疑宪政概念》,载《社会科学家》2008年第3期。[1]分别是新中国宪法学奠基人张友渔的文集及其指导的博士陈云生的专著。参见张友渔:《宪政论丛》(文集),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陈云生:《民主宪政新潮:宪法监督的理论与实践》,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陈著是根据其博士论文(《宪法监督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院,1987年)修改而成的。除此以外,还有戴鸿慈:《出使九国日记:清末出洋考察宪政的五大臣之一的日记》,湖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及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室编译:《各国宪政制度和民商法要览》(欧洲、非洲、美洲、大洋洲、亚洲分册),法律出版社1986-1987年版。[2]《宪法词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51页。《宪法学词典》(山东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92页)定义与此相类似。[3]较早的期刊论文主要有张文显、信春鹰:《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载《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1期;林喆:《宪政概念的辩析》,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2期。值得注意的是,“宪政”一词1990年代已经开始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出现,国家图书馆馆藏1996年之前以“宪政”作为题目关键词的博士学位论文,最早的是1990年中国社科院王叔文指导的刘笑君的《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中国社会科学院宪法学专业,1990年)。其后还有北京大学的两篇博士论文,一是研究台湾问题的,由赵宝煦、李景鹏教授指导的姚礼明的《台湾宪政体制的变迁》(北京大学政治学理论专业,1992年);一是近代法律史方面,由张国华教授指导的赵雅君的《宪政理想的执着追求者:论梁启超的宪政生涯和宪政思想》(北京大学,1993年)。武汉大学何华辉指导的三篇博士论文题目都出现“宪政”,分别为周敏的《宪政程序论》(1994年)、邹平学的《宪政的经济分析》(1995年)和唐崇银的《论中国公民权利需求与宪政动力机制转型》(1996年)。[6]许崇德认为毛泽东所指出的宪政就是民主政治,构成宪政的实质含义。再加上形式要件的话,那么宪政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参见许崇德:《社会主义宪政的不平凡历程》,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5期。类似表述亦可参见李龙主编:《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3页。[7]认为宪政是宪法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制度及其实施。参见张庆福:《宪法与宪政》,载许崇德主编《宪法与民主政治》,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第11-12页、第42页。类似表述亦可参见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原理》(上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页、第55-56页。[8]认为宪政是包含民主、人权和法治三要素的一个动态的实践过程。参见郭道晖:《宪政简论》,载《法学杂志》1993年第5期。[1]该译丛中,1996年出版的包括:[美]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邓正来译);[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宪政与权利: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郑戈等译)。1997年出版的包括:[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潘勤,谢鹏程译);[美]斯蒂芬.L.埃尔金、[美]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周叶谦译);[美]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周勇、王丽芝译);[美]肯尼思.W.汤普森编:《宪法的政治理论》(张志铭译);[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英]W.Ivor詹宁斯:《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等等。[2]2000年以前的主要著作参见王永祥:《中国现代宪政运动史》,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殷啸虎:《近代中国宪政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王人博:《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迟云飞:《宋教仁与中国民主宪政》,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姜平:《中国百年民主宪政运动》,甘肃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殷啸虎:《新中国宪政之路(1949~1999)》,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对此,严复在1906年底对安徽高等师范学堂学生讲演《宪法大义》时就已指出:“按宪法二字连用,古所未有以吾国训诂言仲尼宪章文武、注家云宪章者近守具法。可知宪即是法,二字连用,于辞为赘。今日新名词,由日本稗贩而来者,每多此病。”“可知今日吾人所谓立宪,并非泛言法典。”严复:《宪法大义》,载《严复集》(第2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38页、第240页。[2]梁启超:《梁启超法学文集》,范忠信编,中国政法大学2000年版,第2页。本文中着重号均为引者所加,下同。在这篇文章中,梁启超还多次提到“宪政”一词。例如,“政体频变盖各国宪政之成就不过数十年尔”、“若英国之宪政则不然,自近古以来,非如各国之有大骚动,故能次第进步,继长增高。又各国之宪政多由学问议论而成,英国之宪政,则由实际上而进”、“宪政之国,在欧洲则除俄罗斯、土耳其之外,其余各国皆是也”。[1]达寿在《考察宪政大臣达寿自日本归条陈宪政事宜》提出:“政体取于立宪,则国本固而皇室安。宪法由于钦定,则国体存而主权固。”“政体云者,盖别乎国体而言。所谓国体者,指国家统治之权,或在君主之手,或在人民之手。统治权在君主之手者,谓之君主国体,统治权在人民之手者,谓之民主国体。而所谓政体者,不过立宪与专制之分耳。国体根于历史以为断,不因政体之变革而相仿。政体视乎时势以转移,非如国体之固定而难改。”参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预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25、26页。[2]孙中山提出,“此消长倚伏之数,固不必论其国体之为君主共和,政体之为专制立宪,而无往不如是也。天相中国,帝制殄灭,既改国体为共和,变政体为立宪,然而共和立宪之国,其政治之中心势力,则不可不汇之于政党。”参见孙中山:《中国国民党宣言》(1912年8月13日),载《孙中山全集》(第7卷),中华书局1985年,第3页。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一文中指出,所谓国体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1940年1月),载《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7页。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曾对新中国的国体进行全面的论述。参见《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80页。[3]《日本国志》是记叙、介绍并重点研究日本明治政改之书。黄遵宪于1876年8月中举,次年随大使何如璋出使日本。1877年冬至1881年任驻日参赞,其后曾任驻旧金山总领事、驻英参赞、驻新加坡总领事等职。[4]光绪在戊戌变法前夕,曾两次命令翁同龢进呈《日本国志》,从中学习明治维新的经验。李鸿章和张之洞在看了《日本国志》之后,也都深有感触。李鸿章在对《日本国志》的察批中称:“叙述具有条例,如职官、食货、兵、刑、学术、工艺诸志,博稽深考,于彼国改法从西,原委订证,尤为赅备。意在于酌古之中,为匡时之具。”张之洞说:“详阅所呈日本国志,条例精详,纲目备举,寄意深远,致功甚勤,且于外洋各国风俗政事,俱能会通参考,具见究心时务。”中国史学会编:《戊戌变法》(第4册),上海神州国光社1953年版,第324页。傅斯年也曾指出该书对康有为的影响:“康有为之论日本维新,是辗转得之于公度。”傅斯年:《人境庐诗草跋》,载黄遵宪:《人境庐诗草》,中国青年出版社2000年版。[1]梁启超直接介入高层政治决策的事实,以1906年6、7月间,他为清廷派遣的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与端方代拟的五篇奏稿为典型例证,这些代拟手稿近来均已发现。参见夏晓虹:《从新发现手稿看梁启超为出洋五大臣做枪手真相》,载《南方周末》2008年11月13日,第23版。[2]严复:《政治讲义》,载《严复集》(第五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311页。在此前《宪法大义》一文中,严复还提出立宪就是改变政体。“所谓立宪者、乃自其深者、精者、特别者而言之,乃将采欧美文明诸邦所现行立国之法制,以为吾政界之改良。故今日立宪云者,无异云以英、法、德、意之政体,变中国之政体。”参见严复:《宪法大义》,载《严复集》(第2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40页。[1]有研究表明,孙中山习惯以“共和”一词来表达国家元首由公举产生的政治,其使用“民主”一词,往往指“人民为一国之主”的意义,与君主一词相对。而我们现在所谓democracy,孙中山习惯用“民权”一词来表示,其民权话语已包含了民主的内涵。参见桂宏诚:《孙中山的“民权”、“民主”和“共和”之涵义》,台湾《近代中国》季刊,2005年9月,第162期。[2]孙科:《实施宪政的几个问题》,载《孙科文集》,台湾商务印书馆1970年版,转引自杨永华主编:《中国法律思想通史》(第11卷:现代),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40页。[3]曾参与制宪整个过程的雷震先生回忆道:“政协宪草修改原则,系欲调和中山先生五权宪法‘权能分立’的理论与世界民主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换句话说,在形式上则尽量采行五权宪法的政治制度,以满足国民党人之要求,而在实质上则要保持人民的代表能够监督政府,和政府必须对人民的代表机关负责之政制,以举民主政治之实。因为大部分国民党人总想把中山先生遗教的精神,尽量纳入于宪法之中,最好是一字不差,而他们相信五五宪草则是本乎遗教之所示。至根据遗教是否能够建设真正的民主政治,他们成见极深,认为惟有实行五权宪法才能建立民主政治,而议会制度则否。其他党派人士则相信‘议会政治’的民主政治(广义的议会政治应包括总统制与内阁制二种),欲以立法权控制行政权,使行政与立法之间有制衡的作用:尽欲取法英、美之政治制度也。他们以为必须如此,才是真正的民主政治,亦惟有如此,社会才能获致进步,人权与自由才可获得保障。”雷震:《制宪述要》(《雷震全集》第23卷),台湾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89年版,第9页。[1]褚宸舸:“‘宪政’与‘民主’的表达——以1940-1947中国社会政治运动为视阈”,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1]我国学者对卢梭思想进行反思的较早力作是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从卢梭到罗伯斯庇尔》,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1]参见金观涛、刘青峰:“从‘共和’到‘民主’——中国对西方现代观念的选择性吸收和重构”,载金观涛、刘青峰:《观念史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2-281页。张朋园通过对中国近代四次国会选举的考察,发现越来越走样,弊病百出。参见张朋园:《中国民主政治的困境1909-1949:晚清以来历届议会选举述论》,吉林出版集团2008年版。[1]黄兴涛:“‘话语’分析与中国近代思想史研究”,载《历史研究》2007年第2期。[2]陈端洪:“宪政初论”,载《比较法研究》1992年第4期。[3]杜钢建:“新宪政主义与政治体制改革”,载《浙江学刊》1993年第1期。[4]邹平学:“宪政界说”,载《法学评论》1996第2期。[5]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6]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01年版。[7]刘向文、宋雅芳:《俄罗斯联邦宪政制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8]刘海年等主编:《人权与宪政》,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9]何华辉、李龙主编:《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10]莫纪宏:《宪政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11]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1卷、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1999年版。[12]钱福臣:《宪政哲学问题要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13]信春鹰:《宪政:现代宪法的精髓》,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14]李步云:《宪政与中国》,载李步云、张文显主编:《法理学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15]周叶中主编:《宪法》(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16]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17]王怡:《宪政主义:观念与制度的转捩》,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18]冯天瑜:《新语探源——中西日文化互动与近代汉字术语生成》,中华书局2004年版。[19]刘禾:《跨语际实践——文学,民族与被译介的现代性(中国,1900-1937)》,宋伟杰译,三联书店2002年版。[20][日]我妻荣:《新法律学大辞典》“宪法”词条,董-舆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21]梁启超:“立宪法议”,载《梁启超全集》(第2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22]梁启超:“敬告国人之误解宪政者”,载吴松、卢云昆等点校:《饮冰室文集点校》(第2册),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23]梁启超:“中国国会制度私议”,载吴松、卢云昆等点校:《饮冰室文集点校》(第2册),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24]梁启超:“宪政浅说”,载吴松、卢云昆等点校:《饮冰室文集点校》(第2册),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25]梁启超:“立宪国诏旨之种类及其在国法上之地位”,载吴松、卢云昆等点校:《饮冰室文集点校》(第2册),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26]梁启超:《〈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下册),夏晓虹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27]黄遵宪:《日本国志》,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28]黄遵宪:《日本杂事诗》,载钟叔河辑注点校:《日本杂事诗广注》,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29]康有为:“请定立宪开国会折(1898年8月)”,载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上册),中华书局1981年版。[30]高超群:“百个现代政治术语词意汇编”,载金观涛、刘青峰:《观念史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1]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预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32]戚学民:“严复《政治讲义》文本溯源”,载《历史研究》2004年第2期。[33][美]本杰明.史华兹:《寻求富强:严复与西方》,叶凤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34]李泽厚:《中国近代思想史论》,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35]孙中山:“国民政府建国大纲(1924年1月23日)”,载《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36]孙中山:“建国方略.能知必能行(1917—1919年)”,载《孙中山全集》(第6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37]孙中山:“民权主义.第六讲”,载《孙中山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38]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的宪政”,载《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39]蒋中正:“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训词”,载重庆市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等编:《国民参政会纪实(下卷)》,重庆出版社1985年版。[40]蒋中正:“议长蒋中正闭幕词”,载重庆市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等编:《国民参政会纪实(上卷)》,重庆出版社1985年版。[41]褚宸舸:“宪政话语的政治意义”,载中国法律史学会编:《法史学刊》(第2卷.2007),中国社科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42]邓野:《联合政府与一党训政——1944-1946年间国共政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43]褚宸舸:“宪政话语的表达——以1940至1947年中国社会政治运动为视阈”,载《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44]“民主的才是合法的”(《新华日报》1945年2月17日社论),载笑蜀编:《历史的先声——半个世纪前的庄严承诺》,汕头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45]刘少奇:“论抗日民主政权(一九四年十二月)”,载《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46]“中央关于推进宪政运动的第二次指示”,载中央统战部、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抗日民主统一战线文件选编》(下),档案出版社1985年版。[47]吴玉章:“吴玉章同志在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载《解放》周刊1940年第120期。[48]张友渔:“宪政与宪政运动(一九四2年一月二十七日)”,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49]张友渔:“中国宪政运动史的发展(一九四2年一月一日)”,载《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50]毛泽东:“关于宪政问题”,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51]“参政员李璜、左舜生发表谈话(重庆《新华日报》1944年9月5日)”,重庆市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等编:《国民参政会纪实(下卷)》,重庆出版社1985年版。[52]左舜生等:“请先实现民主措施从缓召集国民大会以保团结统一而利抗战建国案”,重庆市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等编:《国民参政会纪实(下卷)》,重庆出版社1985年版。[53]张澜:“关于民主的谈话(一九四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新华日报》1944年9月16日),载四川师范学院《张澜文集》编辑组编:《张澜文集》,四川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54]张澜:“中国需要真正的民主政治”,四川师范学院《张澜文集》编辑组编:《张澜文集》,四川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55]韩大梅:《新民主主义宪政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56]张凤阳等:《政治哲学关键词》,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57][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潘勤、谢鹏程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58]许纪霖:“近代中国政治正当性的价值冲突和内在紧张”,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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