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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死刑复核制度探究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唐代死刑复核制度探究
王宏治; 1: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摘要(Abstract):

死刑复核是指国家相关部门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核准的特殊诉讼程序。唐代十分重视对死刑的复核,除皇帝本人拥有对死刑的最高复核权外,中央多个机构还拥有对死刑复核权,如刑部从司法体系内部对死刑进行复核,门下省和中书省则以立法机关的身份对死刑进行复核,尚书都省作为尚书省的行政监督机关通过行使复核权对死刑进行行政监督,而御史台从监察角度对死刑进行复核,最后由皇帝亲自复核。唐代多方位的死刑复核制度反映了皇权的强化和中央集权体制在司法领域的完成。

关键词(KeyWords): 死刑;;死刑复核;;皇帝;;覆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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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王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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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汉书》卷二三,《刑法志》。[2]《隋书》卷二五,《刑法志》。[1]《隋书》卷二五,《刑法志》。[2]《资治通鉴》卷一八二,《隋炀帝大业九年》。[3]《资治通鉴》卷一八二,《隋炀帝大业十年》。[4]《旧唐书》卷五,《刑法志》。[5]《旧唐书》卷五,《刑法志》。[6]《旧唐书》卷一八五上,《良吏上.李素立传》;又见《资治通鉴》卷一八六,《唐高祖武德元年》。[7]吴兢:《贞观政要》卷八,《论刑法第三十一》。[8]吴兢:《贞观政要》卷八,《论刑法第三十一》。[9]《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又参见《通典》卷一六八,《刑六.考讯附》。[1]《旧唐书》卷五,《刑法志》。[2]《旧唐书》卷五,《刑法志》。[3]《唐六典》卷一八,《大理寺卿》。[4]《唐六典》卷六,《刑部尚书侍郎》。[5]《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条》。[6]《新唐书》卷四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条》。[7]《新唐书》卷一六,《徐浩传》。[8]《唐六典》卷一八,《大理寺》。[1]《唐会要》卷六六,《大理寺》。[2]《旧唐书》卷一七一《裴潾传》。[3]《唐律疏议》卷一七,《贼盗律》。[4]《唐会要》卷五七,《尚书省》。[5]《文苑英华》卷五三,《判.商贾门》[6]《唐律疏议》卷八,《卫禁律》。[1]《唐六典》卷八,《门下省.门下侍中条》。[2]吴兢:《贞观政要》卷八,《论刑法第三十一》。[3]李林甫等撰:《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条》。[4]《贞观政要》卷八,《论刑法第三十一》;参见《通典》卷一七,《刑八.宽恕》。[5]《资治通鉴》卷一九四,《唐太宗贞观十年》。[1]《旧唐书》卷一八八,《孝友.张?传》。[2]《旧唐书》卷七四,《崔仁师传》。[3]《旧唐书》卷一一,《韩思复传》。[4]《旧唐书》卷六三,《萧钧传》。[1]《唐会要》卷五五,《谏议大夫》。[2]《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条》。[3]《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中书令条》。[4]《唐会要》卷五三,《杂录》。宏按:《新唐书》卷二《太宗纪》在此事系于贞观元年五月癸巳。[5]《旧唐书》卷七七,《杨纂传》。[6]《旧唐书》卷九一,《桓彦范传》;又见《资治通鉴》卷二七,《唐则天后长安四年》。[7]《资治通鉴》卷二一一,《唐玄宗开元二年》。[8]《通典》卷二一,《职官三.中书省》。[9]《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中书舍人》。10《资治通鉴》卷一九七,《唐太宗贞观十七年》。11《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条》。[1]《唐会要》卷五五,《中书舍人》。[2]《唐国史补》卷下。[3]《册府元龟》卷六一六,《刑法部.议谳三》。[4]《白居易集》卷六,《奏状三.论姚文秀打杀妻状》,长庆二年,五月十一日奏。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册,第1273~1274页。[5]《唐会要》卷五五,《中书舍人》。[1]《唐会要》卷五七,《左右仆射》。[2]《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3]《唐会要》卷五七,《左右仆射》。[4]《贞观政要》卷三,《论择官第七》;又参见《大唐新语》卷一,《匡赞第一》。[5]《贞观政要》卷三,《论择官第七》;又参见《唐会要》卷五七,《左右仆射》。[6]《资治通鉴》卷一九三,《唐太宗贞观四年》。[7]《唐会要》卷五七,《左右仆射》。[8]《唐会要》卷五八,《左右丞》。[9]《唐会要》卷五八,《左右丞》。10《唐会要》卷五七,《尚书省》。11《贞观政要》卷三,《论择官第七》。[1]《唐律疏议》卷三,《狱官律.应言上待报而辄自决断条》。[2]《资治通鉴》卷二四,《唐则天后天授二年》。[3]《旧唐书》卷一五四,《孔9传》。[4]《通典》卷二四,《职官六.御史台》[5]《资治通鉴》卷一九二,《唐太宗贞观元年》。[6]《资治通鉴》卷一九二,《唐太宗贞观二年》。[7]《唐六典》卷一三,《御史台》。[8]《唐六典》卷一三,《御史台.侍御史》。[9]《唐六典》卷一三,《御史台.御史大夫》。[1]《资治通鉴》卷一九七,《唐太宗贞观十七年》。胡三省注曰:“唐制:凡国之大狱,三司详决。三司,谓给事中、中书舍人与御史参鞫也。今令三省与大理参鞫,重其事。”[2]《旧唐书》卷八六,《高宗中宗诸子.章怀太子贤传》。[3]《资治通鉴》卷二二七,《唐德宗建中三年》。[4]《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5]《资治通鉴》卷二一,《唐高宗龙朔三年》。胡三省注曰:“司刑太常伯,即刑部尚书;详刑,大理也。唐自永徽以后,大狱以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杂按,谓之‘三司’。”[6]据《新唐书》卷二二三上,《奸臣上.李义府传》记载此事用“三司杂讯”,是为宋人之追记。[7]《唐六典》卷一三,《御史台.侍御史》。[8]《唐会要》卷七八,《诸使杂录上》。[1]《旧唐书》卷一三七,《赵涓传》;又《唐会要》卷五九,《尚书省诸司下.刑部员外郎条》略同。[2]《旧唐书》卷一,《高祖纪》。[3]《新唐书》卷一,《高祖纪》。[4]《旧唐书》卷一,《高祖纪》。[5]《新唐书》卷一,《高祖纪》。[6]《旧唐书》卷一,《高祖纪》。[7]《旧唐书》卷二,《太宗纪上》。[8]《新唐书》卷二,《太宗纪》。[9]《旧唐书》卷三,《太宗纪下》。10《白居易集》卷三,《讽谕三.新乐府.七德舞》,中华书局,1979年,第55页。11《新唐书》卷二,《太宗纪》。12《旧唐书》卷八,《玄宗纪上》;《新唐书》卷五,《玄宗纪》。13《新唐书》卷五,《玄宗纪》。14《旧唐书》卷八,《玄宗纪上》。[1]《旧唐书》卷五,《刑法志》。[2]《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条》。[3]《唐律疏议》卷三,《狱官律.死囚覆奏报决条》。[4]《唐律疏议》卷二四《斗讼律.越诉条》。[5]《资治通鉴》卷二三,《唐武则天垂拱元年》。[6]《资治通鉴》卷二二五,《唐代宗大历十四年》。[7]《唐律疏议》卷二四《斗讼律.越诉条》。[8]《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条》。[9]《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10《新唐书》卷四七,《百官二.门下省》。11《唐会要》卷五五,《省号下.匦》。[1]《旧唐书》卷一七一,《李渤传》。[2]《贞观政要》卷八,《论赦令第三十一》。[3]《旧唐书》卷五一,《后妃上.太宗皇后长孙氏》。[4]《旧唐书》卷八,《玄宗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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