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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再考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春秋决狱再考
李鼎楚; 1: 湘潭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春秋决狱"词语的使用,最先是用做书名而被提出的,后为一概称,是"引经决狱"的统而论之。一般观点认为,"春秋决狱"源于西汉初期,董仲舒首开"引经决狱"之风,至隋唐终止。考"春秋决狱"源流,发现其案例或近类之事,上可追至通论所认为的时间之前,下能延其后,并且"春秋决狱"的过程可划分为四个历史阶段,可被认为是中国传统法的"衡平"历程与阶段。

关键词(KeyWords): 春秋决狱;;源流考证;;历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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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李鼎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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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此前,虽《汉书.艺文志》中“春秋”类著录有《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桓宽《盐铁论》中亦有“春秋之治狱”之语,但皆无“春秋决狱”的提法出现。[2]沈家本言:《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此关于汉时谳法,及决事比之权舆也。”参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770页。[1]《论语.子路》中,孔子有“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之语。[2]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4页;另一间接证据,程树德的《九朝律考》,隋考中已无“经义折狱”或“春秋决狱”篇章。[1]详见《九朝律考》之“魏以春秋决狱”5条、“晋以春秋决狱”10条、“(北)魏疑狱以经义量决”6条、“齐以春秋决狱”1条和“周以经义决狱”2条。[2]《唐六典.尚书刑部》“刑部郎中员外郎”条:“凡文法之名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由此可见体系完善。[1]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2]马国翰:《玉函山房辑佚书》(第31卷),长沙嫏嬛馆刊本,光绪九年(1883)癸未。[3]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4]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5]黄震:“汉代‘春秋决狱’的判例机制管窥”,载《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6]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7]吕思勉:《吕著中国通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8]桂齐逊:“中国中古时期‘经义折狱’案例初探”,载台湾《通识研究集刊》2004年第6期。[9]吕志兴:“‘春秋决狱’新探”,载《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10]黄源盛:“两汉春秋折狱‘原心定罪’的刑法理论”,载台湾《政大法学评论》2005年第6期。[11]章学诚:《文史通义》,国史研究室1973年版。[12]钱穆:《国史大纲》,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13]饶鑫贤:《中国法律史论稿》,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14]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5][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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