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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罪及其特殊侦查手段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商业贿赂罪及其特殊侦查手段
陈结淼; 1: 安徽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商业贿赂罪不是一个独立罪名,而是商业领域中各种贿赂犯罪的集合名称,包括发生在商业领域中的行贿罪、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商业贿赂罪的侦查特点与其他普通刑事犯罪有显著的不同,但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侦查机关对商业贿赂罪的特殊侦查手段,因而难以适应打击商业贿赂罪的需要。已经成立的中国国家预防腐败局,除了具有预防商业贿赂罪等腐败犯罪的职能之外,还应具有侦查腐败犯罪的职能。法律应赋予其对腐败犯罪具有机动侦查权、特别侦查权以及使用诱惑侦查、技术侦查等特殊侦查手段的权力。

关键词(KeyWords): 商业贿赂;;侦查;;特殊侦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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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陈结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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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江润才:《商业贿赂解读》,载《学习月刊》2006年第3期。[2]张明楷:《商业贿赂、回扣及相关条款的法律性质》,载《刑事法学》2006年第12期。[3]程宝库、林楠南:《关于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的反思》,载《求是学刊》2006年第2期。[4]王洪青:《商业贿赂罪的概念及法律与对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六)第7条、第8条为视角》,载《刑事法学》2006年第12期。[5]张玉镶、文盛堂:《当代侦查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6]范德繁:《诱惑侦查需要制度规制》,载《法制日报》2007年5月20日(第16版)。[7]张斌、雷建昌:《贿赂案件能否运用诱惑侦查》,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4期。[8]朱孝清:《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研究》,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9]程宝库主编:《商业贿赂全球治理的立法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10]王戬:《论测谎证据》,载《法学》2000年第11期。[11]何家弘、杨迎泽主编:《检察证据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12]何家弘:《测谎结论与证据的“有限采用规则”》,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均使用“技术侦察”一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在“秘密侦察”、“技术侦察”手段中使用“侦察”。本文在后面的行文中均使用“侦查”。①《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163条、164条的主体扩张至“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鉴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就此罪名重新规定,笔者仍采用原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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