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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解纷机制中蕴含的正义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民事诉讼解纷机制中蕴含的正义
Justice Contained in the Mechanism of Dispute Settlement in Civil Litigations 李伟; 1:山东大学 山东250100 摘要(Abstract):

冲突的本质在于当事人利益的对抗,外化为双方意志的对抗。程序的纷争,可以通过纠纷主体选择合意或接受第三方或一方的决定方式解决。两种解纷方式契合了一定的正义理论,体现了个体私益、公共利益在诉讼程序中的运行。在具体的民事诉讼程序中,两种方式并不是完全区分开来的,在相当多的情况下,纠纷的解决需要两种方式的综合运用。

关键词(KeyWords): 民事诉讼;;纠纷解决;;正义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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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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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英]布莱恩.巴里.正义诸理论[M].孙晓春,曹海军,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2][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江波.交换关系、利益边界与经济理论[J].学术研究,1996,(8).[4]徐昕.论私力救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5]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6]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7]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8][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M].丁小春,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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