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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的基本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法律逻辑的基本问题
The Basic Issues of Legal Logic 王洪; 1: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100088 摘要(Abstract):

法律领域里有三种推理: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判决推理。法律推理是法律逻辑的主要研究对象,法律推理的正当性问题的探讨是法律逻辑的基本问题,解决法律推理的正当性判定问题和推导问题是法律逻辑的重要任务。

关键词(KeyWords): 法律推理;;形式推理;;目的推理;;价值推理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中国政法大学资助项目成果

作者(Author): 王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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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比]佩雷尔曼,《正义、法律和辩论》,1980年版,第140页。转引自沈宗灵:《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律思想》,载《法学研究》1983年第5期。[1]我国春秋战国时期,辩论之风盛行,出现过与古希腊智者相似的人物———“辩者”,如邓析、惠施、公孙龙。也出现过像古希腊一样有名的论证,如邓析的“两可之说”,惠施“历物十事”,公孙龙“白马非马”等。荀子这样感叹“辩者”:是说之难持也,而惠施、邓析能之。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惠施、邓析也。[2]转引自王路:《逻辑的观念》,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2页。[3]The works of Aristotle,24a22-25。转引自王路:《逻辑的观念》,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4页。[4]The works of Aristotle,24a25-28。转引自王路:《逻辑的观念》,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5页。[5]亚里士多德在《论辩篇》和《辩缪篇》中,将论证或论辩中的逻辑之外的其他规则称之为topos(“条条”或“格言”)。并将topos的学问称之为Topics(论辩学)———参见[德]肖尔兹:《简明逻辑史》,张家龙,吴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29页。[1]此处法律解释、漏洞补充和法律续造均指法学方法论意义上法官的活动。在这个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看法。冯文生指出了这一点:“王洪先生的法律推理以及作为发现法律大前提的辩证推理都涵盖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律解释,把传统意义上的法律解释活动称为推理。而苏力教授将法律推理纳入到法律解释的概念当中。这是学说上推理与解释在我国的第一次遭遇。”(《推理与诠释》,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5页)郑永流也表达了不同的观点:“王洪在其《司法判决与法律推理》一书中将推理分成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和审判推理或司法判决推理三种,开启了一种新思路,有合理性。但他把建立大前提即寻找规范的过程称为法律推理,也有‘泛推理’之嫌。”(《法律判断形成的模式》,载法律思想网)当然,他也反对“泛解释”。本文认为真正的区别不在名称而在研究的角度。[3]Joseph Raz,1993,“On the Autonomy of legal Reasoning”,Rotio Juris,vol.6,No.1.[1]M.J.Detmold,1992,“Law as Practical Reason”,from Legal Reasoning,Vol.I.Ed,by Aulis Aarnio,&Neil MacCormick,Dartmouth[2]转引自《中国逻辑思想论文选》,三联书店1981年版,第5页。[1]克鲁格在1951年出版《法律逻辑》(Juristische Logik)。塔曼鲁在1966年出版《现代法律逻辑概论》(Outlines of Modern Legal Logic)。齐姆宾斯基于1959年出版《法律应用逻辑》(Practical Logic)。冯.莱特于1951年在《精神》(Mind)杂志上提出他的道义逻辑理论。安德森于1956年在模态逻辑系统T、S4和S5基础上,建立道义逻辑系统:OT'?、OS4'?和OS5'。黄厚仁于1984年发表《规范逻辑在法律工作中的应用》。陶景侃于2000年出版《法律规范逻辑》。周祯祥于1999年出版《规范逻辑-伦理行为和规范的推理理论》。[2]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建立在概念“包含关系”的基础之上,它是一种概念逻辑或类逻辑。古希腊麦加拉学派学者裴洛(Philo)提出了实质蕴涵(material implication)。斯多噶学派的逻辑建立在实质蕴涵基础之上,它扩展了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奠定了命题逻辑的基础。1879年,德国逻辑学家佛雷格重新发现实质蕴涵,并将实质蕴涵扩展为形式蕴涵,以此为基础建立了现代逻辑意义上的经典逻辑———一阶逻辑系统。[1]吴家麟,主编.法律逻辑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2][德]黑格尔.小逻辑[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3][德]黑格尔.哲学史讲]录(第2卷)[M].贺麟,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4][英]威廉.涅尔/玛莎.涅尔.逻辑学的发展[M].张家龙,洪汉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5][德]肖尔兹.简明逻辑史[M].张家龙,吴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6]王洪.论制定法推理[J].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01,(4).[7]王洪.司法判决与法律推理[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2.[8][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Z].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9]解兴权.通向正义之路———法律推理的方法论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0]雍琦.审判逻辑导论[M].成都: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8.[11]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2][德]考夫曼,等.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M].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王洪.论法律推理与司法判决推理[J].哲学研究,2003,(增刊).[14]贺卫方.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风格与精神:以宋代判决为基本依据兼与美国比较[J].中国社会科学,19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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