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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辨异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辨异
Discriminating Between the Function of Law and the Effect of Law 周旺生; 1:北京大学 北京100872 摘要(Abstract):

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是形式上相似而实质上有别的两个事物。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内在属性,而法的作用是被赋予和设定的;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稳定属性,而法的作用则需常有变动;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应然属性,而法的作用则具有现实的指向。法的功能主要是描述性的,法律人应把握法的功能的天然禀性,尊重法的规律来发现和表述法的功能,使法的功能的潜质尽可能得以实现,而不要去做形式上所谓“充分发挥”而实质上则属于画蛇添足的徒劳工作。法的作用主要是规定性的,法律人应在充分利用既有条件的基础上,更好地创设和发挥法的作用,使其能够适合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实际需求。

关键词(KeyWords): 法的功能;;法的作用;;固有和外力;;稳定和变动;;应然和现实;;描述和规定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周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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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国内法理学教科书中,有的将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完全看成一回事,说“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版,第72页;李步云主编:《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8页。)有的认为法的作用和法的功能虽然在严格的语义上确有某些细微差别,但其基本意义是无差别的,所以在大多数著作中是通用的。(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2版,第349页。)还有的主张“把法的作用和法的功能看作同一概念的不同用词”,理由是法的作用概念来自西方语言中的function一词,这个词可以译为作用,也可以译为功能。(见周永坤著:《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4页。)[2]庞德这部煌煌巨著的中译本,已由法律出版社新近推出。[3]尚无中译本,这里所说的是1924年于英格兰出版的英文本:[英]Salmond,Jurisprudence,Sweet and Maxwell,Limited,1924.[1][德]霍恩.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M].罗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董世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3]Calvi and Coleman.American Law and Legal Systems[M].Prentice Hall,2000.[4][德]魏德士.法理学[M].丁小春,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俄]拉扎列夫,主编.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王哲,王成英,刘远生,李尚公,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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