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为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权单位,可接受符合条件的优秀在职临床医师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在我校所有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临床医学学科、专业,均可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第二条 授予学位的级别和名称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Medicine, M.M.)。
第三条 授予学位的对象
符合条件的在职临床医师。
第四条 授予学位的标准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身体健康,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临床医学事业献身;
二、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指二级学科,内科与外科分别不少于3个三级学科,以下同)领域内的常见病,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第一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三、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四、能结合临床实际,学习并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五、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第五条 申请人资格及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获得医学学士学位后,到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时应在本学科从事临床医疗工作至少3年,现工作单位原则上应是“二甲”及以上等级的医疗机构。完成二级学科临床能力训练,结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并通过考核。
二、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 个人简历;
2. 医学学士学位证书;
3. 执业医师证书;
4. 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医德医风、临床工作能力等);
5. 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考核的证明。
三、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并通过我校研究生部的资格审查,方可参加我校举办的“学位课程进修班”学习。
第六条 学习形式与期限
自参加“学位课程进修班”起计算培养期,整个培养期限一般为3年,不超过4年。培养程序及时间如下:
一、学位课程进修班学习:1学年(业余时间上课)
二、临床实践与学习:2学年
第七条 学位课程的学习与考核
学位课程学习阶段采取进修班的形式,实行学分制,总学分要求不少于21学分。学位课程以考试方式进行考核,考试成绩达到75分方可得到该科学分,非学位课程60分方可得到该科学分。
申请人在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后,必须参加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临床医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第八条 临床实践学习
临床实践与学习由导师与研究生共同制定培养方案,主要从临床能力、教学能力、科研能力三个方面对申请人进行培养。其中,申请人必须在导师指导下从事不少于六个月的临床实践工作。
临床能力训练与考核、教学能力训练与考核及科研能力训练参照《皖南医学院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施方案》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位论文的要求、评阅与答辩参照《皖南医学院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施方案》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位申请
申请人只能在一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考核、论文答辩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申请人在申请学位时除已经提交资格审查的材料外,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单、临床能力考核与学位论文答辩结果。
二、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临床医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三、两位临床医学副高级以上职称专家的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我校的临床医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推荐人应是了解申请人临床工作情况及论文工作过程的专家。
四、申请学位的论文。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本《方案》及《皖南医学院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投票表决是否授予申请人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第十二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