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为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权单位。我校所有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临床医学学科、专业均可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第三条 授予学位的级别和名称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Medicine, M.M.)。
第四条 授予学位的对象
符合条件的临床医学研究生。
第五条 授予学位的标准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身体健康,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临床医学事业献身;
二、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指二级学科,内科与外科分别不少于3个三级学科,以下同)领域内的常见病,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第一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三、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四、能结合临床实际,学习并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五、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第六条 培养内容与要求
一、课程学习
课程设置分为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一般8~10门,其中学位课程不少于5门。除个别课程外,课程学习在研究生入学的第一学期完成。学位课程考核成绩75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60分为合格。
二、临床能力训练与轮转考核
临床能力训练以二级学科的各专业轮转为主,兼顾相关科室。在导师所在科室进行临床能力训练6-8个月,并接受相关科室临床技能的训练,原则上不少于6个科室,每科室学习时间1-3个月。通过临床能力训练,掌握本专业基本诊断、治疗技术,本学科常见病、多发病的病因、发病机理、临床表现、诊断和鉴别诊断、处理方法,掌握常见诊疗操作技术;学会门急诊处理、危重病人抢救、接待病人、采集病史、病历书写、综合分析、临床教学等技能;培养严谨的科学作风和高尚的医德。
研究生应完成各科技能培训所要求的工作量和质量要求,管理床位一般为5~8张,出科时必须进行临床技能考核,由所在科室指导小组按本学科领域要求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内容为临床操作和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的能力。考核不合格者应适当延长科室技能训练时间并进行补考,有一科补考不合格或累计有两科补考者不能申请专业学位。各科临床技能训练考评成绩达到70分为合格,并作为总成绩中临床能力训练平时成绩的依据,在毕业考核成绩中占30%。
三、教学能力训练与考核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临床各科轮转期间,应协助上级带教老师指导本科生书写病历和病情记录,参加临床示教和病例讨论等临床教学工作,接受临床教学能力的初步培养,轮转结束后由教研室写出有关教学实践及表现的评语。在轮转期间必须举办学术报告2次。
四、科研能力训练
研究生在进行临床能力训练的同时,必须进行科研能力的训练。在科研能力训练过程中,研究生应掌握论文选题、课题设计、文献检索、资料收集、数据处理、论文撰写等基本科研方法,培养临床科研工作的思维和分析能力,结合临床工作,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完成一篇临床应用型论文、病历分析报告或文献综述。在省级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临床学术论文或综述。研究生主要在临床技能训练间隙从事科研工作,不能占用临床训练时间。
第七条 毕业考核
学校按学科、专业组成临床能力考核和论文答辩委员会(简称考核答辩委员会),由5位具有临床医学副高以上职称的临床医学专家组成,其中应包括临床医学研究生导师3人,主席必须由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校外正高职专家担任,研究生的导师不能被聘为考核答辩委员会成员。考核答辩委员会主要负责申请人的临床能力考核和论文答辩,并对他们的思想品德与工作表现、课程学习、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等做出综合评价。具体考核方法按我校临床教学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位论文
一、学位论文的要求
学位论文可以是临床应用研究论文、病例分析报告或文献综述。论文应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应表明申请人已经掌握的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用中文撰写,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一般不少于5000字。
二、学位论文的评阅参照《皖南医学院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学位论文的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由考核答辩委员会组织。根据学位论文的要求,以汇报和答辩的形式考核申请人的临床科研水平。考核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论文答辩应张榜公开举行,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应按照答辩委员会的建议进行认真整改,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 学位授予
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通过临床能力考核和论文答辩,可以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本《方案》及《皖南医学院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投票表决是否授予申请人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第十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