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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理工大学制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原则

东华理工大学 /2014-04-10

 东华理工大学制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原则

研究生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一个具有法规性的指导性文件,是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为使我校各专业(领域)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特制定本原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培养方案的制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为基本依据,正确把握不同专业(领域)的内涵和特色,既要保证研究生培养达到基本规定,又要体现我校研究生教育的特色和优势。

第二条 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认真总结本单位研究生培养经验,积极吸取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研究成果,大胆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研究生培养办法,规范和优化研究生培养过程,努力创建具有特色的研究生教育模式,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主动适应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科技文化发展需要的能力。

    第三条 培养方案应按照一级学科设置(特殊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按二级学科设置),体现个性化原则,因材施教,注重发挥研究生的个人才能和特长,突出对研究生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实践和创造能力的培养,全面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使研究生的培养在满足培养方案基本要求的同时,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课程选择、科研实践及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等。

第二章 培养方案的基本内容

    培养方案是进行研究生培养的主要依据,一般应包括7项内容: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设置与学分、实践环节、毕业论文(设计)和培养方式。培养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考核、检查。

第四条 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是确定培养方案中其它内容的重要依据。培养目标应根据国家对学位获得者的基本要求,结合不同类型、不同专业(领域)研究生的特点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阐明对本专业(领域)硕士学位获得者在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方面应达到的广度和深度,科学研究能力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能力,以及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培养目标要对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以及人文素质和科学素养提出明确要求。培养目标的表述要求语言简明,突出专业(领域)特点。

第五条 研究方向

    研究方向的设置要科学、规范,宽窄适度,相对稳定,数量不宜过多,一般以4-6个为宜。一个专业(领域)所设研究方向的总和要覆盖本专业(领域)较大的范围,研究方向可采用二级学科的名称,也可采用特色的研究领域名称。

    (一)应考虑本专业(领域)自身的优势和特色,根据现有的学术水平和物质条件,密切关注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大或深远意义的领域,努力把握本专业(领域)的发展趋势,立足于较高的起点和学科发展的前沿。

    (二)所设研究方向应属本专业(领域)范围,允许适当设置交叉学科或边缘学科类方向,但要与所在一级学科(领域)有较大的相关性。

(三)各研究方向的表述要简短、明确,要有精炼文字对各方向的研究对象、内容和方法等作说明。

第六条 学习年限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且成绩优秀者,可提前半年至一年毕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培养计划者,经批准可延迟半年至一年毕业。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两年,因特殊原因可延长半年或一年毕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但分别不得超过四年和三年。

    要求提前或延长学习时间的硕士研究生,需经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专业(领域)所在院(部)及研究生部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课程学习安排23学期,但在做毕业论文(或生产实践)期间,可根据毕业论文(或生产实践)工作需要少量选修适当课程,毕业论文(或生产实践)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七条 课程设置与学分

(一)课程设置的基本要求

    硕士研究生课程在内容及体系方面要达到以下基本要求: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和外国语课程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要重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要结合我国国情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加强职业道德、团结合作精神和坚持真理的科学品质的培养。外国语课程应重点培养硕士研究生综合运用语言的能力。

    学位课程中的专业课设置应根据各专业(领域)研究生培养的具体要求,注意课程体系的优化,提高课程内容的合理性和整体功能。课程设置要体现一级学科本身的特征和学科应有的知识结构。

    非学位课程中的必修课设置要体现学科发展的前沿,适应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高、精、深的要求以及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要反映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和新兴学科的新发展。

    硕士研究生课程要注意基础性、宽广性和实用性。课程设置应与培养目标相吻合,要求精减必修课,加强方法和技能训练,扩大学术视野。要提高学位课程中专业课和方法性课程在研究生课程结构中的地位,重视跨学科课程在研究生课程体系中的作用。

   (二)课程分类

    课程分为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两大类。

    第一类:学位课程

    学位课程包括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两种。

(1)公共课程,即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第一外国语。

(2)专业课程,即同一专业(领域)所有研究生应共同修习的课程,专业课程一般在一级学科范围内设置。

第二类:非学位课程

非学位课程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1)必修课程,为某一研究方向研究生必须修习的课程,主要体现研究方向的特色。

    (2)选修课程,是供研究生选修的拓宽知识面、扩大学术视野的课程,可以是跨学科、相关学科、交叉学科以及前沿探索性讲座课程,选修课种类应丰富多样。

    另外,以同等学力或跨专业(领域)入校的研究生必须补修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培养方案要规定选课范围(一般35门,只列课程名称),具体课程在个人培养计划中确定。补修课应通过考查,但不计学分。

    (三)学分

各专业(领域)研究生应修满的学分总数不低于36个学分,未修满36个学分者不准毕业。学位课程的学分要求不少于16个学分,即公共课程9个学分(马克思主义理论课3学分、第一外国语6学分),专业课程不低于3门、不少于7个学分。非学位课程的学分要求不少于16个学分,其中必修课程34门、不少于6个学分;选修课程58门、不少于5个学分。各门课程的学分应根据该课程在整个培养计划中的地位、作用以及难易程度、学习时数确定,学位课程学分通常高于非学位课程。学分计算办法一般以公共课程和选修课程30学时为 1个学分、专业课程和必修课程20学时为1个学分、实验课30学时1个学分。除第一外国语课外,每门课程一般23个学分,选修课1个学分。

    (四)课程大纲与课程简介

    对培养方案内规定的课程,应编写课程简介。课程简介包括课程目标、课程内容、教学方式、考核方式、预修课程及常用专业(领域)必读书目及参考书目等。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中的必修课要编写课程大纲,具体要求另文规定。

    (五)课程教学与考核方式

    研究生课程教学应根据研究生的特点以及课程内容和性质确定具体的教学方式。注意提高研究生教学的参与性,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重视和促进研究生个性的发展,更多地采用启发式、研讨式、参与式教学方式。在培养方案中可简略概括为“讲授”、“讨论”、“自学”和“实验”四种方式及其组合。考核方式总的要求为平时考查与期末考试相结合,平时考查可分为提交报告(含总结、综述、实验报告、读书报告等)及课程论文等方式,期末考试可采取开卷考试、闭卷考试、口试及其组合等方式。课程考核能作量化要求的(如读书报告中应包括的读书量等),在培养方案中可进行明确规定。

    第八条 实践环节

    研究生教育要注意加强实践环节,提高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实践环节的安排包括教学实践、科研实践、实验训练、生产管理实践、社会调查与社会实践以及学术活动等。

培养方案对研究生教育实践环节有明确的要求和考核办法。实践环节一般在第四学期前完成,总学时不低于30学时。实践环节考评结果要归档,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考核合格计1个学分。

    第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

毕业论文(设计)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主要环节。

    研究生在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修满规定的学分后,经研究生所在院(部)审查同意,方可进入毕业论文(设计)阶段。研究生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确定选题,应鼓励研究生参与指导教师承担的科研项目,注意选择有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的课题。选题确定后,研究生应向专业(领域)所在院(部)作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经专家组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毕业论文(设计)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要有创新性。各专业(领域)培养方案应根据本专业(领域)特点及培养目标,对毕业论文(设计)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条 培养方式

研究生培养采取以指导教师个人负责与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指导小组制,既重视发挥指导教师指导研究生的主导作用,又注意充分利用学术群体的力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处在较高的起点和坚实的基础之上。         

    研究生培养应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要注意加强研究生的自学能力、动手能力、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的训练和培养,提高研究生获取知识、更新知识和创造知识的能力。

第三章 培养方案基本格式

    培养方案形式要规范,按照统一的格式制订。培养方案包括文字说明、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简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文字说明

    (一)专业(领域)名称及代码

    (二)培养目标

    (三)研究方向

    (四)学习年限

    (五)课程设置与学分

    (六)实践环节

    (七)毕业论文(设计)

    (八)培养方式

    (九)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如专业(领域)必读书目等。

    第二部分:课程设置方案

    第三部分:课程简介

第四章 培养方案的制定、审批与实施

    第十一条 各专业(领域)所在院(部)应充分重视培养方案的制定工作,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按授权专业(领域)制定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的修订由各专业(领域)所在院(部)具体负责,经分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研究生部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培养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如需修改,必须按照制订培养方案的程序进行。培养方案每隔24年集中修订一次。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制订与执行是实施培养方案的保证。培养计划由指导教师根据专业(领域)培养方案,结合研究方向及研究生具体情况确定,与研究生共同完成。培养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培养计划完成与否,是审定是否同意研究生毕业及授予硕士学位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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