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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
卢海君; 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时事"是客观事实,"新闻"是一种文体,"时事新闻"是用"新闻"这种文体对某种客观事实的表达。著作权法上所谓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应指受合并原则限制的对特定客观事实的表达或不具有原创性的表达。相对于文字性表达来说,用可视的方式表达特定客观事实受合并原则限制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在通常情况下,照片报道、图片报道和音像报道等可视的表达方式不属于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时事新闻"是一种表达方式,只有"时事"本身才具有时效性,"表达"并不具有"时效性",因此,"时事新闻"的时效性是个伪命题,据此所做的司法判决当然也缺乏合理性。"时事"的提供者可能付出了艰辛劳动和大量投资,尽管"时事新闻"可能受合并原则限制或不满足原创性要件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恶意窃取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应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键词(KeyWords): 时事新闻;;思想表达两分法;;合并原则;;不正当竞争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科建设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编号:XK2014406)的成果

作者(Author): 卢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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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吴汉东:《知识产权总论》(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2]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学》(第5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3]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4]冯晓青:《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5]曲三强主编:《现代著作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6]沈仁干、钟颖科:《著作权法概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7][德]雷炳德:《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8][日]田村善之:《日本知识产权法》(第4版),周超等译,张玉敏审校,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9][美]吉尔摩:《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0]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11]卢海君:“论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3期。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二)时事新闻;……。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1款第1项。3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第16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5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4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共有两处提及“时事新闻”,分别是第5条第1款第2项和第22条第1款第3项(以报道时事事件为目的的合理使用: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事实上,我国上述有关合理使用的规定在表述方面存在问题。按照汉语的表达习惯,“报道”的对象应该是“时事事件”,而不是以“新闻”这种文体(参见下文)为特征的表达(即作品)。日本著作权法中有类似于我国的规定,但是选取了较为妥当的表达方式。例如,日本著作权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只是传播事实的杂闻和时事报道,均不属于前款第(一)项所列的著作物(即作品)。在第41条(为了报道时事事件的使用)中规定,通过摄影、电影、广播或其他方法报道时事事件时,对构成该事件的著作物或在该事件过程中所见、所闻的著作獉獉獉獉物,出于报道目的、在正当的范围内,可进行复制并可在报道该事件时使用。可见,日本著作权法虽然也规定仅传播事实的杂闻和时事报道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有关报道时事事件的合理使用的规定中,选用的词汇是“时事事件”,而并非“时事新闻”或“杂闻或时事报道”,这样做既符合逻辑规范,又不会导致司法实践理解的困难和混乱,值得我国借鉴,即在未来修法中,应将第22条第1款第3项中的“时事新闻”修改为“时事事件”。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探讨的“时事新闻”特指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5条第1款第2项中所规定的“时事新闻”。1 有案例对“时事性文章”的内涵及其著作权法地位的缘由进行了详细解读。“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其中所规定的政治、经济问题应是涉及广大社会公众的问题,而非个别企业或者行业的局部问题,这也是为了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而设立该项规定。而“有关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也是为了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某一时期或者某一重大事件的方针、政策而创作的,具有时事性、政策性、目的性,故需要以多种不同的宣传渠道,使之更广泛深入地传播,才能广为人知,起到普及宣传的作用。参见“经济观察报社与武汉中财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2009)武知初字第551号。2 2011年6月23日下午北京遭遇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雨,暴雨导致多条环路及主干道积水拥堵,地铁1号线、4号线等线路部分区段停运,首都机场亦有百余架航班受影响。杨某就此所拍摄的“地铁4号线陶然亭站成瀑布”的照片于当天17:04分发布到微博上,短短几分钟内,转发就达到了上千条。与此同时,这张图片被新华网采用,并随着当天暴雨的报道被数百家网站转载。次日,该照片又被中国日报、新京报等媒体登上头版头条。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照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时事新闻”。该案并未进入司法程序,但引起了广泛的著作权讨论。3 Berne Convention Art.2(8)The protection of this Convention shall not apply to news of the day or to miscellaneous facts having the character of mere items of press information.1 《伯尔尼公约指南》解释道,不论是消息和事实本身,还是其单纯报道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为它们缺乏作为文学艺术作品的必要条件。上述例外仅确认了下列基本原则,对于一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言,其必须包含足够的智力创作因素。至于这种智力创作成分是否充分地表现了出来,以及将新闻和事实形诸文字的是带有一定独创性的有关叙述,还是枯燥的、没有个性的单纯报道,则是法院个案判断的问题。2 事实作品指的是以事实为基础或者企图反映事实的作品。参见卢海君:《版权客体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1月版,第434页。需要注意的是,事实作品也有不同类型,新闻作品关乎言论自由,而地图却与此无关。See Robert Brauneis,The Transformation Of Originality In The Progressive-Era Debate Over Copyright In News,27 Cardozo Arts&Ent.L.J.321,357(2009-2010).考虑到新闻作品关乎言论自由的属性,在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时可能要施加更多限制。3 有学者基于对伯尔尼公约相关条款的解释得出结论认为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的“时事新闻”应仅指事实本身。参见王迁:“论<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的含义”,载《中国版权》2014年第1期。4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杭州东英网络设计事务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07)浙民三终字第214号。5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吉林日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09)民申字第856号。6 “陈飞与山西商报社著作权人身权纠纷案”,(2007)扬民三初字第0042号。7 “中国经济时报社与北京中能网讯咨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2010)一中民终字第3520号。8 “经济观察报社与武汉中财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2009)武知初字第551号。9 “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酷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2011)朝民初字第16761号。1 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927719.htm,最后访问日期:2012-07-23。2 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14325.htm,最后访问日期:2012-07-23。3 有学者认为,时事新闻还包含第五个W(WHY一何故)这一要素。参见王静一:“时事新闻使用中的著作权问题”,载《河北广播》2006年第6期。此观点值得商榷。通常而言,如果一个表达中带有“WHY一何故”这一要素,其中必然包含作者自己的主观认识和判断,其也就丧失了“单纯事实消息”的“单纯”性,而转化为“时事新闻作品”,且由于该作品中有作者自己的主观认识和判断,使其具有个性,从而能够满足原创性要件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1 尽管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思想表达两分法”,但该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不仅被著作权法理论界所普遍认可,而且在著作权法行政法规和一些法院的司法实践中被明确提出。例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又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指出:“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其保护的不是作品所体现的主题、思想、情感以及科学原理等,而是作者对这些主题、思想、情感或科学原理的表达或表现。”2 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9条“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即作品)”不得为著作权标的之规定表明其中著作权排除条款的规范对象是“作品”。3 如上文所述,日本著作权法第10条第2款有与我国著作权法类似的规定,从其规定可以看出,并非任何杂闻或时事报道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只有“只是传播事实的”杂闻或时事报道才如此。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2 Newspaper Copyright,a report upon the state of the American law prepared for submission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Comparative Law to be held at The Hague,August 2nd to 6th.,1932.,18 Va.L.Rev.523,525-526(1931-1932).3 辛勤收集原则,也称额头出汗原则,该原则将作品的可版权性基础建立在作者所付出的劳动之上,与之相对的是,原创性原则将作品的可版权性基础建立在作品中所表现出的作者的个性之上。参见卢海君:《版权客体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236页。在现代版权法中,辛勤收集原则已经被扬弃,原创性原则占据主导地位。4 即著名的Feist案中所提出的最低限度的创造性标准(modicum of creativity)。Feist Publications,Inc.v.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Inc.499 U.S.340(1991).5 Robert Brauneis,The Transformation Of Originality In The Progressive-Era Debate Over Copyright In News,27 Cardozo Arts&Ent.L.J.321,372(2009-2010).1 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9条不得为著作权法之标的作品类别明确限于“语文著作(文字作品)”,从而直接将图片或照片排除在外。参见罗明通:《著作权法论(Ⅰ)》,群彦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197页。2 例如,有学者将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的“时事新闻”解释为事实本身,并认为新闻作品在满足独创性要件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个观点正确),而反映时事新闻的照片往往能够满足独创性要求,因此,反映时事新闻的照片不属于时事新闻。参见王迁:“论《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的含义”,载《中国版权》,2014年第1期。3 “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11)海民初字第11870号。4 “金报电子音像出版中心诉北方国联信息技术公司案”,(2009)海民初字第13593号。5 在新闻实践中,作为中国新闻作品最高奖的“中国新闻奖”的新闻作品就包含以“消息”为体裁的“广播电视类作品”。参见:《北京市推荐参评第二十四届中国新闻奖作品公示》,http://beijing.qianlong.com/3825/2014/04/30/2000@9582925.htm,最后访问日期:2014-05-02。6 Sheila Caudle,Copyright and Commercial Exploitation:The Need for a'Hot News'Exception in the Information Age.4 Comm.Law.3,4(1986).1 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弓禾公司对涉案范冰冰婚纱写真照片享有著作权,该照片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之下出现在酷我公司所经营的网站上。弓禾公司诉酷我公司侵犯其照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酷我公司辩称其发布的涉案照片属于时事新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强调“时事新闻”应具有客观性和时效性,涉案照片是有明确著作权人的由明星范冰冰代言的婚纱摄影作品,属于艺术创作,并不是客观反映明星范冰冰结婚的事实报道,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时事新闻。“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11)海民初字第11870号。2 有学者基于公众知情权的保护作为“时事新闻”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理由认为,丧失时效性的“旧闻”不再是著作权法上的“时事新闻”。参见蒋强:“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时事新闻的认定——新闻报道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评析”,载《科技与法律》2011年第3期。3 例如,一方直接通过网络进入对方编排系统,调用对方正待出版的新闻稿件,或在网上拦截对方记者从一线发回本部的新闻消息等这样一些恶性竞争的手段。参见朱与墨:“传媒产业化催生时事新闻著作权”,载《经济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9期。4 按照现行法的规定,某些行为不一定构成侵权,但至少损害了劳动者的合理利益。5 当前时事新闻使用中“侵权”(下列行为有些不一定构成侵权)的手段,一是“杂取各家,综合一个”。一些侵权者通常是从各家媒体的同一题材报道中分别“截取”标题、导语、主体实事和新闻背景,作为自家的新闻消息使用。二是声像与文字互换。把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的声像“转化”为报刊文字,把报刊上的文字录制成声像。三是互联网站之间,互连网与其它媒体之间相互无规则获取信息等。参见王静一:“时事新闻使用中的著作权问题”,载《河北广播》2006年第6期。1 而近年来,商业广告的强力渗透与新闻节目广告时段的竞标拍卖行为,使新闻信息(节目)成为一种地道的“信息产品”。参见张晟:“时事新闻著作权保护问题初探”,载《新听界》2007年第6期。2 新闻出版商主张对新闻内容的搭便车行为已经威胁到新闻产业的发展。See Minjeong Kim,Show Me The Money:The Economics Of Copyright In Online News,58 J.Copyright Soc'y U.S.A.301,303(2010-2011).3 Int'l News Serv.v.Associated Press,248 U.S.215,215(1918).4 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 v.Motorola,Inc.105 F.3d 841(2d Cir.1997).5 Christine Katherine Lesicko,The New News:Challenges of Monetization,Engagement,and Protection of News Organizations'Online Content.2 Reynolds Ct.&Media L.J.339,369(2012).1 近日,西班牙通过了法律向新闻聚合网站征收“谷歌(微博)税”,遭致争议,被认为不明智。对于新闻聚合网站的行为,许多欧洲传统媒体尚能容忍对新闻作品标题的聚合,而认为聚合新闻作品摘要与缩略图的行为应该缴税。参见晨曦:《西班牙通过奇葩法律:聚合网站须纳税》,http://tech.qq.com/a/20140729/093828.htm,最后访问日期:2014-08-08。2 Thomas Walter Haug,Do news-compilations on the Internet like the'Google News'infringe copyright?-An international approach.39 B.L.J.80,80(2007).3 Minjeong Kim,Show Me The Money:The Economics Of Copyright In Online News,58 J.Copyright Soc'y U.S.A.301,323(2010-2011).4 著作权法诚然能够为产业发展提供行为规则,但在新的传播环境之下,对新的商业模式的探讨显得尤为必要。See Stephen Breyer,The Uneasy Case for Copyright:A Study of Copyright in Books,Photocopies,and Computer Programs,84 Harv.L.Rev.281,282(1970).5 Minjeong Kim,Show Me The Money:The Economics Of Copyright In Online News,58 J.Copyright Soc'y U.S.A.301,320(2010-2011)..6 即合理使用三要素:(1)使用作品的性质和目的;(2)引用作品的数量和价值;(3)引用对原作市场销售、存在价值的影响程度。参见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页。7 根据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有观点认为新闻故事提供链接或者是刊登新闻作品片段的行为应属合理使用,由于技术原因临时被动存储作品的行为应该豁免著作权侵权。See Minjeong Kim,Show Me The Money:The Economics Of Copyright In Online News,58 J.Copyright Soc'y U.S.A.301,322-323(2010-2011).8 思想表达两分法已经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中出现。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7条。1事实上,在著作权法第三次即将修订之际,国内不少学者基于与此文不同的推理,得出了几乎相同的结论。参见曹新明:“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条第2项之修改”,载《法商研究》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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