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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下竞业禁止之比较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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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下竞业禁止之比较
王林清;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摘要(Abstract):

作为忠实义务的一部分,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需要,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订立离职后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通过限制离职后劳动者的竞业行为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由于公司法和劳动法立法目的有别,各自领域的竞业禁止规定亦存在不同。对两种不同法域的竞业禁止规定的厘清,有助于司法实践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正确地选择实体法和程序法,使之能够符合立法目的,有效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真正实现公司法与劳动法的不同价值目标。

关键词(KeyWords): 竞业禁止;;公司法;;劳动法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王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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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该问题可参见,王飞:“忠诚义务与竞业禁止”,载《法学》2000年第2期;郑爱青:“从英法劳动法判例看劳动法上忠诚义务与竞业限制条款”,载《法学家》2006年第2期;黎建飞、丁广宇:“竞业禁止义务规范研究—以英国法为比较视角》,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董保华:“由竞业限制补偿争鸣引发的思考”,载《法学》2010年第10期。[2]该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3]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1]Harlen Blake.Employment Agreements Not to Compete.Harv.L.Rev.p.626(1960).[2]Mark A.Rothstein,Charles B.Craver,Eliner P.Schroeder,Elaine W.Shoben.Empolyeement Law,West,p.723(2005).[3]Gwyneth Pitt.Employment Law(7th Revised edition),Sweet&Maxwell,p.108(2009).[4]关于这一点,通说认为,对于劳动法中的竞业禁止,应当以知悉商业秘密为前提,否则,竞业禁止协议应属无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明确,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对象限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北京斯维格威格泰德电子工程公司诉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刘永春等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年第3期(总第55期)。[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体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与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马达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9期(总第155期)。[3]奚晓明:“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为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2009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页。[1]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利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2]赵旭东主编:《商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3]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4]方龙华:“商业秘密竞业禁止若干问题研讨”,载《法商研究》1996年第6期。[5]单海玲:“雇员离职后的竞业禁止”,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3期。[6]倪才龙主编:《商业秘密保护法》,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7]林嘉主编:《劳动合同法条文评注与适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8]王林清:《劳动争议热点问题司法实务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9]黎建飞、高冠雄:“论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载《中国劳动》2006年第3期。[10][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11]王林清、顾东伟著:《新公司法实施以来热点问题适用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12]侯玲玲:“离职后竞业限制协议规制之法理研究”,载《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17期。[13]王林清:“竞业限制司法实务问题研究”,载《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17期。[14]朱军:“德国的离职竞业禁止制度”,载《中国劳动》2011年第2期。[15]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16]戴永盛:《商业秘密比较法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17][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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