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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该遗忘的法科学人费青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不该遗忘的法科学人费青
白晟; 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费青先生是我国著名的法学家,从先生的著述及经历中,我们依稀可以瞥见一位纯正法科学人的身影:作为法科教师,"精通英美法、烂熟大陆法,既会讲授玄奥的法理,也会讲生动的案例";作为律师,既能撰写专业的诉状,也能运用林肯的技巧赢得胜诉;作为学人,学养深厚、中西学兼修,且多才多艺、能诗会画。精湛的专业学识之外,我们更惊叹先生对社会时弊的深刻洞察,对现代法治的执著和坚守。"从法律之外到法律之内"是先生的希冀和呼吁,也应该成为法律人的追求。

关键词(KeyWords): 费青;;法学家;;学人本色;;不该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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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白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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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倪征日奥:《淡泊从容莅海牙》,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2]叶永烈:《走近钱学森》,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3]清华大学校史研究室编:《清华大学史料选编第三卷》(下),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4]李贵连等编:《百年法学:北京大学法学院院史(1904~2004)》,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5]西南联大《除夕副刊》主编:《联大八年》,新星出版社2010年版(原书1946年初版)。[6]费孝通:《费孝通文集》(第3卷),群言出版社1999年版。[7]闻黎明:“论一二·一运动中的大学教授与联大教授会——中国40年代的自由主义考察之一”,载《近代史研究》1992年第4期。[8]贺麟:“学习和翻译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的体会”,载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恩室编:《马克思恩格斯著作在中国的传播》,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9]费青:“从法律之外到法律之内”,载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11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①原文见费孝通“信得过的人:忆吴晗同志”,载《费孝通全集》第7卷,群言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原句出自郭沫若为闻一多全集作序时引用的一句诗。②袁文:《费孝通先生谈青哥(费青)》,载笔者主编《费青文集》,即将由商务印书馆年内出版(于2013年7月签订合同)。以下脚注如无特别注明,均载即将出版的《费青文集》。①东吴大学法学院是美国的一位律师和传教士,当时在东吴大学教授政治学的查尔斯·兰金(Charles W.Rankin)于1915年在上海创立的,时称“东吴法律专科”,1927年该学院更名为“东吴大学法律学院”,1935年又更名为“东吴大学法学院”。见康雅信:“中国比较法学院”,载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增订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82页及注。②孙伟:“《法学季刊》之沿革及历史地位”,载《东吴法学》2008年秋季卷第277~278页。据该文介绍,大约在1920年代前后高等院校才开始出现真正的专门性法学期刊,《法政学报》、《法学季刊》和《法律评论》是中国最早的一批大学法学学术期刊。《法政学报》系国立北京法政专门学校主办,创刊于1918年。《法学季刊》系东吴大学法科(后改为法学院)主办,创刊于1922年。《法律评论》系朝阳大学主办,创刊于1923年。据此,严谨地说,《法学季刊》属中国最早的大学法学期刊之一。③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精粹》(国际法律篇),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在该书附录的“民国时期国际法论文篇名索引”中,费青的此篇论文出现了两次:编号122和136,似重复收录。有关此文的“出版年份”分别为1929年1月和1929年8月,依该刊当时一年4期,第1期应为1月,8月既与前文不一致,也不合理,似笔误。——笔者注①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精粹》(法学基础篇),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在该书的“民国时期基础法律论文篇名索引”中,本文被收录两次:编号353和380,第二次疑为重复收录。关于本文的出版年份分别注明1929年2月和1929年11月,基于前注的理由,1929年2月更为可取。此外,该书还收录了费青另两篇论文的篇名:“翻译霍氏法律哲学序言”和“几种法律否定观之探讨”。②据1929年《东吴年刊》记载,吴经熊为该届学生所授课程包括:侵权行为、法理学、法律哲学和国际公法。③东吴法科得到美国一些著名法律学校和著名大学法学院如哈佛大学法学院、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等的大力支持和合作,这些院校承认东吴法科毕业生的法学士学位。这就使得许多成绩优秀的法科毕业生从东吴大学取得法学士学位后,可经学校推荐直接到美国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参见王国平著:《东吴大学简史》,苏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5页。法科教务长刘伯穆毕业于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吴经熊、何世桢、何世枚、陆鼎揆等均毕业于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盛振为和孙晓楼等毕业于西北大学法学院。④袁文:“费孝通先生谈青哥(费青)”。⑤费青:“自传”。⑥费青在其填写于1952年11月的“高等学校教师调查表”中,于“国立四川成都大学”的“何人介绍”一栏里填写了“吴经熊”。⑦原文如此,似笔误,疑为一年半。——笔者注①李贵连等编:《百年法学:北京大学法学院院史(1904~2004)》,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0~173页。其中的“法医学”课源自西南联合大学北京校友会编:《国立西南联合大学校史:1937至1946年的北大、清华、南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4页。②载《东吴法学院年刊》(第3卷,1944)。③参见刘造时:“孤岛”时期的东吴法学院”。④转引自王国平著《东吴大学简史》,苏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7页。⑤参见潘汉典撰“1944年级级史”。⑥原文为“微”,似笔误,经查资料及与潘汉典老师核对,径改。①刘造时:“孤岛”时期的东吴法学院”。②费青号,又号仲南,笔名胡冈。③先由幕尔堂迁至慈淑大楼,复由慈淑大楼迁至中华职业教育社(法租界,华表路),再由中华职业教育社迁至新寰职业学校(公共租界,重庆路),最后迁到爱国女中(公共租界,南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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