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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几个重要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几个重要问题
黄进;宋连斌; 1:中国政法大学 2: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摘要(Abstract):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是国际社会用于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各种方式所组成的动态系统。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过去倚重的是国内机制,但现在国际机制不可或缺。随着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兴起及演进,国际商事调解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在中国,调解源远流长,但就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而言,仍需要学习国际经验。

关键词(KeyWords): 争议解决;;ADR;;国际商事调解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研究”的成果之一

作者(Author): 黄进;宋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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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王生长:《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中国商事调解理论与实务》,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3]郭玉军:“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中国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①见《联合国宪章》第33条。①关于ADR含义的争论及中译名,可参阅:Henry J.Brown&Arthur L.Marriott,ADR Principles and Practice,Sweet&Maxwell,1999,2nd ed.,p.12;Russell Caller(ed.),ADR and Commercial Disputes,Sweet&Maxwell,2002,p.1;郭玉军:《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中国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载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2-53页;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15页。①参见该示范法第1条,并可参阅宋连斌、林一飞译编:《国际商事仲裁资料精选》,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631页。①国外的学者,也有此种见解,参见Martin Odams de Zylva&Reziya Harrison(ed.),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Developingrules for the new millennium,Jordan Publishing Limited,2000,p.15.这种说法当然富于争议。儒家经典直接论及“讼”的不多,如《论语》之“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对这些格言式的表述,理解各不相同是必然的。在作者看来,儒家的无讼观念过于理想化,而社会不产生争议又是不可能的,儒家只是鼓励“日三省吾身”等加强个人修为的方式以消除争议,没有倡导实际的诉讼外争议解决方式,因此所谓的“无讼”就是压制诉讼,充其量只是走在半路上的ADR。吴经熊先生曾批判这种“无讼”观,认为“无讼”妨碍了法学的昌盛及法治精神的发达。见陈夏红:《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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