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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民保护面临的国际法问题及对策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难民保护面临的国际法问题及对策
Problem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Confronted by Refugee Protection and Measures against it 张爱宁; 1:外交学院 北京100037 摘要(Abstract):

对难民提供国际保护既是人道主义的要求,也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使然,然而拒不接受难民的趋势越来越严重。应对这一问题的法律措施,一是修改既有难民定义,扩大国际难民法的保护范围,使得各国对那些不符合既有难民定义却处于与难民同样境地的人的援助,从纯粹基于人道主义考虑的自觉自愿行为转化为法律义务。二是强调国际人权法在难民国际保护中的应有作用。将人权原理应用到难民保护领域,通过敦促国家履行国际人权保护义务来实现对难民的保护,可以克服国际难民法的固有缺陷,并强化难民国际保护的法律基础。

关键词(KeyWords): 难民;;“不推回”原则;;人权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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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张爱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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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2000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从2001年6月20日起,将每年的6月20日定为“世界难民日”。[2]根据1926年5月20日协议(向俄罗斯和亚美尼亚难民颁发身份证明,即“南森护照”)和1928年6月30日协议(将“南森护照”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亚述、亚述一迦勒底和土耳其难民),或根据1933年10月28日《关于难民国际地位的公约》和1938年2月10日《关于来自德国的难民地位公约》及其1939年9月14日议定书、或国际难民组织约章被认为难民的人。[1]该项规定旨在使巴勒斯坦难民继续作为单独处理的问题。为这些难民提供帮助的任务由“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工程处”承担。工程处1948年由联大建立,负责向居住在约旦、黎巴嫩、叙利亚和以色列占领区的巴勒斯坦难民提供援助。应指出的是,巴勒斯坦难民离开“工程处”辖区时,他们仍可像其它难民一样,受到联合国难民署的职权范围内的保护。[2]1969年《非洲统一组织关于非洲难民问题特定方面的公约》第1条第2款。[3]《卡塔赫纳宣言》第3部分第3段。[1]国内流离失所者是指那些为了避免武装冲突、普遍的暴力、对人权的侵犯或天灾人祸,而被迫逃离其家园,并且没有越过国际承认的国家边界的个人或集体。《联合国关于国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指导原则》导言,第2段。[2]原则上,自愿回归本国的难民一旦跨入本国边界便不再是难民。然而在实践中,仍可能要求难民署在限定的时期内与有关各方密切协商,发挥监督作用。联合国难民执委会在许多结论中支持这种作用,认为监督回归后的状况是高专的合法关注的事项。[3]埃萨姆.艾尔.欣纳威(Essam El Hinnawi):《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报告》(1985)。[4]“美国地球政策研究所所长谈气候难民大迁徙”,载于网址:http://www.most.gov.cn/gnwkjdt/t20060831-35735.htm。[5]参见莱斯特R.布朗:“环境难民的新流向”,李康民译,载于网址:http://www.earth-policy.org/Updates/Update33.htm。[6]参见莱斯特R.布朗:“环境难民的新流向”,李康民译,载于网址:http://www.earth-policy.org/Updates/Update33.htm。[1]“联合国关注日趋严重的“环境难民”问题”。载于网址:http://radio.un.org/ch/story.asp?NewsID=307。[2]联合国难民署:《世界难民状况:新千年人类流离失所》前言。[1]参见禁止酷刑委员会第1号一般性意见。[2]联合国人权概况介绍第20号。[3]2001年8月27日,挪威的“坦帕号”货船好心救助了一艘海上遇难船,却没想到船上来自阿富汗和其他国家的400多人誓死不愿回家,希望以难民身份得到他国收容。[1]联合国人权概况介绍第20号。[2]同上。[1]“事实上的无国籍人”是指那些从法律角度讲仍然拥有某国国籍,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国籍国丧失实际有效联系的个人。实际有效的联系,指国籍国在法律上和行政上承认某个认为其国民,在国内给予该人国民待遇,在国际上向该人提供必要的外交保护和身份认证;同时,有关个人也愿意保有其国籍,履行必要的国籍手续。参见何笑冰、刘昕生:“国际法上的无国籍问题”,载于《中国国际法年刊》(2000/2001),法律出版社,第91页。[2]“寻求庇护者”一词泛指一个难民身份请求尚未得到裁决的人。也指那些尚未提交庇护申请的人,或者那些正在等待裁决的人。不是每个寻求庇护者最终都能获得难民身份。国际难民署、各国议会联盟:《国际难民法指南》,2004年修订版,第56页。[3]李小丽:“世界难民问题的新动向”。资料来源:因特网。[4]联合国人权概况介绍第20号。[1]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序言。[2]参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1]联合国人权概况介绍第20号。[1][瑞典]格德门德尔.阿尔弗雷德松,[挪威]阿斯布佐恩.艾德,主编.《世界人权宣言》: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M].中国人权研究会组织翻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2]联合国难民署.国际难民法指南[Z].2004.[3][荷兰]Richard Plender.国际移民法(International Mi-gration Law)[M].翁里,徐公社,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4]薄燕.对环境被迫移民问题的若干思考[J].国际论坛,2006.[5]李少军.论难民问题[J].世界经济与政治,1997,(6).[6]徐显明.人权建设三愿(代序)[A].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2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7][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2分册)[M].王铁崖,陈公绰,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8][英]科斯塔斯.杜兹钠(Costas Douzinas).人权的终结[M].郭春发,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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