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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的言语行为分析——看“本院认为”的言语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判决书的言语行为分析——看“本院认为”的言语行为
张清; 1: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 摘要(Abstract):

"本院认为……"是我国判决书中十分常见的一个表达式。从言语行为理论看,"本院认为……"是施事话语。法官在法庭上宣读判决书的同时完成了审判行为。也就是说,法官不仅是在说话,还是在做事。"本院认为……"是一个完整的言语行为。法官说出"本院认为……"的同时,既完成了说话行为,又完成了施事行为。法官是通过说出"本院认为……"来完成审判行为的。

关键词(KeyWords): 本院认为;;施事话语;;言语行为;;评判行为;;施权行为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07JA740043)的资助

作者(Author): 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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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甬鄞刑初字第15号。[1]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4)雨刑初字第6号。[1]J.L.Austin,Howto Do things with words(Oxford:Clarendon Press,1962),101.[2]见廖美珍关于语言学目的原则的系列论文。代表性论文包括:廖美珍:“‘目的原则’和目的分析——语用研究新途径探索”,《修辞学习》2005年第3、4期;廖美珍:“目的原则与语篇连贯分析”,《外语教学与研究》2005年第5期;廖美珍:“目的原则与法庭互动话语合作问题研究”,《外语学刊》2004年第5期。[1]引自西昌在线,见http://www.xcdx169.net/php/xcNews/news-view.php-id=1162.[1]顾曰国:“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诠释与批判”,载《外语教学与研究》1989年第1期。[2]中国社会科学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全国法院优秀刑事裁判文书选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4][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5]廖美珍:“‘目的原则’和目的分析——语用研究新途径探索”,载《修辞学习》2005年第3期。[6]刘金国、舒国滢:《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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