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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在反歧视法中的适用和发展——兼谈我国的反歧视立法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平等原则在反歧视法中的适用和发展——兼谈我国的反歧视立法
李薇薇; 1:深圳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反歧视法的制定和适用正在经历重大变革,反歧视法的目标正在从形式平等转向实质平等。形式平等虽然在应对显而易见的直接歧视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其缺点是无法改变根深蒂固的不平等社会结构。反歧视法作为保护人权,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法律之一,必须体现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这两种平等形式,而间接歧视概念的确立和肯定行动的实施成为实现实质平等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KeyWords): 形式平等;;实质平等;;歧视;;肯定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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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李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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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2]例如职业隔离现象严重,有些国家70%的非全日制工作由妇女承担,妇女在服务业中占的比例高出男性30%;报酬差距加大,女性与男性工资差别大约是1:3。参见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平等的时代》,国际劳工大会第91届会议局长报告,2003年。[1]当然法律面前平等原则发展至今已经不限于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而且还包括立法和法律内容上的平等,并成为各国宪法中的基本原则。参见郭道晖:《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01页。[2]Hervey and O`Keeffe,Sex Equality in the European Un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p125.[1]Palmer v.Thompson,403U.S.217(1971).[2]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也承认:“毕竟怀孕与疾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因为怀孕根本就不是疾病,它常常是自愿的并希望达到的结果”。参见GEC v.Glbert,429U.S.151,1976.[3]Enderby v.Frenchay,Health Authority and 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Health,1C.M.L.R8,1994.[1]B.Parekh and P Sanders,Race Relations in Britain,Routledge Press,1998,p13-19.[2]Charpentier,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and the Rhetoric of Affirmative Action,4European Law Journal,1998,p187.[3]参见欧盟《男女平等待遇指令》76/207/EEC(2002/73EC修订)、《种族歧视指令》2000/43/EC及《就业歧视指令》2002/78/EC.[4]Evelyn Ellis:EC Sex Equality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p101.[1]Griggs v.Duke Power Co.,401U.S.424,1971.[1]Sandra Freedman,Discrimination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p12.[1]在law v.Canada一案中,加拿大联邦法院大法官拉克布夏对人的尊严作了如下的阐述:当个人因其个人特征或与个人的需求、能力和业绩无关的一些情况而受到不平等待遇时,个人的尊严就受到伤害;相反,如果法律根据个人的需求、能力和条件对这个人进行评价,并考虑个人之间的不同之处,那么法律会提高个人的尊严。当个人和群体被边缘化、忽视或者其价值被贬低,个人的尊严也会受到伤害;相反,如果法律承认每个人和群体在加拿大社会中的平等地位,那么法律会提高个人的尊严。参见Joan Small and Evadne Grant,Dignity,Discrimination,and Context:New Direction in South African and Canadian Human Rights Law,6Human Rights Review,No.2,2005.[1]李薇薇,[挪威]Lisa Stearns主编:《禁止就业歧视———国际标准和国内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2][芬]凯塔琳娜.佛罗斯特儿:“实质平等与非歧视法”,中欧人权网络秘书处译,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3]徐显明,齐延平:“论中国人权制度建设的五大主题”,载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2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4]朱应平:《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5]邱小平:《法律的平等保护—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6]刘小楠:“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平等与差异观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3期。[7]李昌道:“美国平权措施的宪法争议:析联邦最高法院的两项判决”,载《复旦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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