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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美知识产权海关处置措施的对比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对中美知识产权海关处置措施的对比分析
杨帆; 1: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中美关于知识产权执法问题的争端由来已久,知识产权侵权物品的海关处置又是其中争议聚集点。在对比分析了中美国内立法和TRIPS协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相关规定之后,可以肯定中美海关对知识产权侵权物品的处置方法虽然存在着不小的差异,但都符合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美方针对中方的此项诉求是不成立的。但是,中美海关处置知识产权侵权物品措施的差异,也反映出两国保护知识产权时立法取向的差异。

关键词(KeyWords):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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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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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DS362,China—Measures Affecting the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http://www.wto.org.2008-05-30.[2]DS363,China—Measures Affecting Trading Rights and Distribution Services for Certain Publications and Audiovisual Entertainment Products.;.http://www.wto.org.2008-05-30.[3]DS309,China—Value-Added Tax on Integrated Circuits;DS340China—Measures Affecting Imports of Automobile Parts;DS359,China—Certain Measures Granting Refunds,Reductions or Exemptions from Taxes and Other Payments.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2008-05-30.[1]“United States Requests WTO Panel in Challenge to China's Prohibited Subsidies”,http://www.ustr.gov/Document-Library.访问日期:2007-06-15。[1]《美国法典》(U.S.C)是美国对生效的公法、普通法以及永久性法律的正式汇编,由众议院一个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由政府出版发行。[2]《美国联邦法规》(CFR)是美国联邦政府执行机构和部门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简称FR)中发表与公布的一般性和永久性规则的集成,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法律效应。[3]排除令可以分为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s)和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s)。普遍排除令禁止某一种类的所有进口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而不区别原产地或生产商,同时还包括今后和目前尚未掌握的生产商和进口商。有限排除令只禁止所列出的公司、企业生产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但它可以适用于被调查企业现在和今后生产的存在侵权行为的所有类型的产品,而不仅仅是诉讼中裁定的产品类型。[4]停止令是指命令特定的当事人停止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利用进口到美国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命令。停止令可以在337调查的终局判决之前的任何阶段使用,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排除令同时适用。[1]甘娟:《进出口货物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http://www.100paper.com/100paper/falvfa/jingjifa/20070618/5366.html。[1]刘剑文主编:《知识经济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2][美]托马斯.弗里德曼:《世界是平的——21世纪简史》,何帆等译,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年版。[3]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4]吴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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