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或更新信息,请邮件至freekaoyan#163.com(#换成@)

知识之学与思想之学——近世中国法理学研究省思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知识之学与思想之学——近世中国法理学研究省思
支振锋; 1: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Abstract):

近世以来中国法理学研究成就巨大,但也存在四大缺陷:向上看,它不具备对"法律是什么"与"为什么要遵守法律"等法学元命题进行追问的能力,无法型构自己的法哲学或者法律理论体系;向下看,它对本国现实的民生问题与具体法律实践极少有分量的关照,成了不知刀向何处的屠龙之术;向前看,它主动与中国的历史与文化语境割袍断义;向后看,它也面临不知"向何处去"的困局。通过将法理学的发展放置在与国家法律实践互动的层面上进行观察,通过从学术史与思想史的双重维度,从学术思想与国家建构的二元互动,来对150多年来中国法理学研究的基本动力、进取路径、内在理路、深层结构、资源汲取、价值取向进行梳理,可以看出它已沦为知识之学而非思想之学。

关键词(KeyWords): 法理学;;现代化;;西化;;知识之学;;思想之学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中国法学会课题《法的规范性与权威》(课题编号:D08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Author): 支振锋;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梁治平亦曾指出,19世纪中国的古老文明所遇到的挑战,从表面上看是西方列强与清朝政府之间的较量,实际上隐伏于后的,乃是两种文明,两种生活方式,两种社会形态的角斗。近代中国在面临挑战时所发生的种种,使我们在探究中国近代法律制度形成演变之时,“首先把它们作为一个文化问题来把握。”参见,梁治平:“中国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一个文化的检讨”,载甘阳主编《八十年代文化意识》,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37页。[2]梁治平认为,清末法律改革所开创的方向,如果用最简练的语句来概括的话,那就是“西化”。参见梁治平:“中国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一个文化的检讨”,载甘阳主编《八十年代文化意识》,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38页。[3]金耀基曾言,“中国现代化是中国在‘兵临城下’,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劣势下被逼而起的自强运动,……实是一雪耻图强的运动。而此一雪耻图强运动,分析到最后,则是一追求国家‘权力’与‘财富’的运动。”金耀基:“现代化与中国现代历史”,载张玉法主编《中国现代历史论集》(第一辑),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年版,第125-126页。王尔敏先生亦言,“中国近代思想,万途同归,其原始基础,实以富强为中心主流。然此富强观念之发生,则西方文明之刺激,列强侵逼之压力……百余年来中国思想之发展嬗变,自以谋富强为原始动力,并为支配此时代所有观念潜流之核心。”王尔敏:《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70页。法制现代化乃正是作为整个中国现代化的一部分而被发起的,“在近代中国人追求民族复兴的历程中,曾经拥有一个伟大的梦想:这就是希望通过构筑一个近代化的法律体系,收回治外法权,实现国家富强,获得民族独立、统一和自尊。”曹全来:《国际化与本土化———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但西法东渐初期的这种状况,对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影响,却鲜有人论及。[4]奕䜣等:“奏请八旗禁军训练枪炮片”,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27,转引自夏东元:《洋务运动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0页。[5]费正清等人非常清晰地指出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清廷所采取富国强兵政策的实质,“从1861年开始,‘自强’一词在奏折、谕旨和士大夫的文章中经常出现。这表现出人们认识到需要一种新的政策,以应付中国在世界上的地位所发生的史无前例的变化。”参阅,[美]费正清编:《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531-532页。[1]《弢园文录外编》卷1,《重民下》。[2]康有为:“请定立宪开国会折”,载于《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夏新华、胡旭晟、刘鹗、甘正气、万利容、刘姗姗整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早在《上清帝第一书》中,康有为就说,“皇太后皇上知旧法之害,即知变法之利,……十年之内,富强可致,至二十年,久道化成,以恢属地而血仇耻不难矣。”康有为:“上清帝第一书”,《康有为政论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9页。[1]沈家本:“法学会杂志序”,转引自张国华、李贵连合编:《沈家本年谱初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68-9页。[2]这方面的著述极少,典型的如李贵连:“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上下)”,载于李贵连主编《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6页。李龙、汪习根:“二十世纪中国法理学回眸”,《法学评论》1999年第4期,张骐:“继承与超越———二十世纪前半叶中国法理学回顾论纲”,《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孙育玮:“中国法理学的世纪回顾”,《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7月,何勤华:“中国近代法理学的诞生与成长”,《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但很可惜,到目前为止,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学术史仍然缺乏精致的梳理和认真翔实的考证。[1]《大清德宗景皇帝实录》,卷三六六,第7页,新文丰出版公司影印本第五册,第3322页。转引自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2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36页。[2]《大清德宗景皇帝实录》,卷三六六,第3页,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影印本第五册,第3322页。转引自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2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35-536页。[3]樊锥:“开诚篇(三)”,《湘报》1898年第24号,中华书局1965年影印本,第93-94页;亦见《樊锥集》,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1-12页。[4]易鼎:“中国宜以弱为强说”,《湘报》1898年第20号,中华书局1965年影印本,第77页;亦见《湘报》(上),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53页。[1]“打倒孔家店”之说,实在是谬种流传。有人考证,五四时期并没有人提“打倒孔家店”之说,只是胡适1921年在《晨报副刊》上所发表之《<吴虞文录>序》中,才有“盛赞其为‘四川省只手打孔家店’的老英雄”,而且胡适所“打的”不过是孔家店的“招牌”,而不是摧毁“孔家店”本身。参见,林非:“‘打倒孔家店’之误”,载于《南方都市报》2004年4月7日。其实,五四时期包括易白沙、陈独秀、胡适等人,对“孔家店”也不过是又爱又恨而已,还没有达到非彻底将之挫骨扬灰而后快的地步。[2]参考胡适:“中国今日的文化冲突”(“The Conflict of Culture in China”),《中国基督教年鉴》(China Christian Year Book)1929年英文版。[1]JohnC.H.Wu(ed.),Juridical Essays and Studies,Shanghai:CommercialPress,Limited,1928,preface.吴经熊:《法律文选与研究》,商务印书馆1928年版,“序言”,第11页。[2]这里借用了葛兆光的说法。参见,葛兆光:《中国思想史.导论.思想史的写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1页。[1]“通三统”乃与孔子以来的“春秋大一统”理念相关,我在这里的提法,则又受到了甘阳先生的启发。详参,甘阳:《通三统》,三联书店2007年版。[1]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三联书店2004年版。[2][美]费正清编:《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上卷,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3]魏源:《圣武记.道光洋艘征抚记》。[4]《李文忠公尺牍》第31册。[5]郑观应:“《盛世危言初刻.自序》”,载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6]《郭嵩涛日记》卷3,湖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7]梁启超:《戊戌政变记》(一),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8]梁启超:“西学书目表后序”,《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一,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版。[9]康有为:“请定立宪开国会折”,载《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夏新华、胡旭晟、刘鹗、甘正气、万利容、刘姗姗整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0]康有为:“康南海自定年谱”,载中国史学会主编:《戊戌变法》(四),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11]萧功秦:《危机中的变革:清末现代化进程中的激进与保守》,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12]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4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13]《清德宗实录》卷495。[14]沈家本:《寄簃文存》卷一。[15]董康:“中国修订法律之经过”,载何勤华魏琼编:《董康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16]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17]薛福成:《出使英法义比四国日记》,岳麓书社1985年版。[18]贺卫方:“比较法研究/英美法专号.代引言”,载《比较法研究》1991年第4期。[19]“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载泽等奏请以五年为期改行立宪政体折”,载《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夏新华、胡旭晟、刘鹗、甘正气、万利容、刘姗姗整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0]载泽:“奏请宣布立宪密折”,载《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夏新华、胡旭晟、刘鹗、甘正气、万利容、刘姗姗整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1]端方:“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载《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夏新华、胡旭晟、刘鹗、甘正气、万利容、刘姗姗整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2]“宣示预备立宪谕”,载《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夏新华、胡旭晟、刘鹗、甘正气、万利容、刘姗姗整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3]梁启超:“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载氏著:《饮冰室合集》(一),中华书局1989年版。[24]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载范忠信编:《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5]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26]《枕碧楼存稿.稿一》。[27]宋育仁:“泰西各国采风记”,载《郭嵩涛等使西记六种》,三联书店1998年版。[28]张灏:“再论戊戌维新的历史意义”,载《二十一世纪》(香港中文大学)第45期,1998年2月。[29]张灏:“晚清思想发展试论———几个基本观点的提出与检讨”,载周阳山、杨肃编:《近代中国思想人物论———晚清思想》,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年版。[30]李国祁:“满清的认同与否定———中国近代汉民族主义思想的演变”,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认同与国家》,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4年版。[31]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2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32]钱穆:《国史大纲》(修订本)下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33]黎庶昌:“上沈相国书”,载氏著《西洋杂志》卷八,谭用中点校本,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34]梁启超:“五十年中国进化概论”,载李华兴吴嘉勋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35]常乃?:“中国民族与中国新文化之创造”,载《东方杂志》1927年第24卷第24号。[36]张枬、王忍之主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册(下),三联书店1963年版。[37]杨深编:《走出东方———陈序经文化论著辑要》,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5年版。[38]王青云:“论中国的文化建设问题”,《济南通俗日报》1935年4月21日。[39][美]周策纵:《五四运动:现代中国的思想革命》,周子平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40]陈序经:“东西文化观”,《社会学刊》1931年第3期。[41]张佛泉:“西化问题之批判”,《国闻周报》1935年12期。[42]严既澄:“《我们的总答复》书后”,《大公报》1935年5月23日。[43]王中江:“新旧之辩的推演及文化选择形态”,载欧阳哲生、郝斌主编:《五四运动与二十世纪的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44]汪叔潜:“新旧问题”,《青年杂志》1915年第1卷第1号。[45]任鸿雋:“科学与近世文化”,《科学》1922年第7期。[46]冯友兰:《三松堂自序》,三联书店1984年版。[47]冯友兰:“新事论”,载《三松堂全集》第4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48]汪晖:“当代中国的思想状况与现代性问题”,载氏著:《死火重温》,人民文学出版社2000年版。[49]相蓝欣:《传统与对外关系———兼评中美关系的意识形态背景》,三联书店2007年版。[50]胡适:“我们对于西洋近代文明的态度”,载《胡适哲学思想资料选》(上),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51]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下卷第二部,《科学话语共同体》,三联书店2004年版。[52][美]马泰.卡林内斯库:《现代性的五副面孔:现代主义、先锋派、颓废、媚俗艺术、后现代主义》,顾爱彬,李瑞华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53][德]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54]郭颖颐:《中国现代思想中的唯科学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55]《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56]章太炎:“四惑论”,《章太炎全集》第四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57]陈赟:“导言:现代中国的世界-历史图像、个人认同与道德书写”,载氏著:《困境中的中国现代性意识》,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58]张君劢:“再论人生观与科学并答丁在君(中)”,载《科学与人生观》,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59]蔡枢衡:“中国法学与法学教育”,载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四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60]苏力:“面对中国的法学”,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3期。[61]苏力:“为什么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送法下乡》导论”,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62]陈端洪:《宪治与主权》“序言”,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63]强世功:“迈向立法者的法理学———对当代法理学的反思性考察”,载《立法者的法理学》,三联书店2007年版。[64]高汉成:“《大清刑律草案》立法宗旨的历史错位”,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4期。[65]许章润:“法学公民与知识英雄(代跋)”,载《法学家的智慧:关于法律的知识品格与人文类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相关话题/法学 法理学 文化 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