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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公民·世界公民:人权主体的流变与人权的制度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人·公民·世界公民:人权主体的流变与人权的制度保障
曲相霏;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近代欧洲主权国家的确立在人权理论与实践上的表现,是把受保障的人权主体从人转化为了公民。公民身份与人权的国家保障的关联,一方面是近现代政治现实中人权保障的历史选择;另一方面这种保障方式也表现出其有害性和有限性。其有害性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使普遍人权具有了极大的排外性,只对自己公民的人权负责的主权国家,甚至会毫不犹豫地侵犯他国公民的人权;二是制造了人对国家和政府的从属和依赖关系,使国家这个人权需要防范的对象摇身一变,反成了人权的来源。其有限性也表现为两个方面:个人无法超越对自身眼前利益的关注而采取一种"世界公民"或"地球公民"的普遍立场,同时个人也无法超越国界真正充分考虑和保障自己的切实利益。公民身份遮盖了人和封闭了人,使个人采取全球性视角的条件受到限制,也分化了个人之间有可能达成的世界性的保障人权的智识和力量联合,最后的结果是不仅使人权的实现不充分,甚至给人权带来了重重威胁,成为近现代人权灾难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公民与世界公民的双重身份将可期待于在主权国家和超越主权国家的世界公民社会两个层面上推动人权保障,从而有效地缓解上述人权困境。

关键词(KeyWords): 人权;;公民;;世界公民;;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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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曲相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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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3]最近一次文献资料考察完成于2007年5月2日。考察范围及于近十年来的人权专著、主要法学学术期刊、人权法学教材、中国学术期刊网和Google搜索前10页。[4]人权主体的这一角度作者已另文分析,参见曲相霏:《人权的普遍性与人权主体观》。[2][美]斯蒂芬.D.克拉斯奈(Stephen D.Krasner),《国家主权的命运》,白分哲编译,选自美国《外交政策》2001年1/2月号。见http://www.edu.cn/20020510/3025876.shtml。[4]See E.Durkheim,Textes,ⅢLes Editions de Minuit,paris,1975,p.171.参见[日]大沼保昭著,《人权、国家与文明》,王志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1月第1版,第251页。[1]刘杰,《人权与国家主权》,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10月第1版,第28—39页。在博丹的心目中,君主的权力虽然是绝对的、永久的、最高的权力,但仍受制于上帝的神圣法和自然法。See A.Eide and Hagtvet(ed.),Human Rights in Perspective:A Global Assess-ment,Oxford:Blackwell,1992,ch.1at note9.转引自陈弘毅,“关于主权和人权的历史和法理学反思”,载周伟主编《人权法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版。[2]马克思说:“人权的一部分是政治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这个共同体,而且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范畴,属于公民权利范畴。”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2年版,第435页。[3]Costas Douzinas,The End of Human Rights,Hart Publishing Ltd.Oxford.2002.P.95.中译本参见《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109页。[1]claude lefort,《政治与人权》,载《现代社会的政治形式》(Cambridge,polity,1986),50,250-251。Costas Douzinas,The End of Human Rights,Hart Publishing Ltd.Oxford.2002.P.165.中译本参见《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182页。[2]Costas Douzinas,The End of Human Rights,Hart Publishing Ltd.Oxford.2002.P.107.中译本参见《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113页。[3]Costas Douzinas,The End of Human Rights,Hart Publishing Ltd.Oxford.2002.P.107.中译本参见《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110页。[1]人类的行迹,尤其是社会行为,绝不是单有理性和文化传统就能决定,它们还要顺从本能行为的一切法则,对这些法则,我们从动物本能行为的研究中得到了不少知识。人的社会组织非常像老鼠,在自己的族群里是个爱社交且和平的生物,但是对待那些不属于自己团体的同类种族,就完全换成一副魔鬼嘴脸。[奥]康罗.洛伦兹,《攻击与人性》,王守珍等译,作家出版社1987年版,第247—248页。这一性情可以解释战争中的兽性与暴行。[2]Ehsan Naraghi,“共和国荣誉公民”,转引自Costas Douzinas,The End of Human Rights,Hart Publishing Ltd.Oxford.2002.P.107.中译本参见《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112页。[3]北约轰炸机的飞行高度大约是1.5万英尺,大大超出了敌机反击火力的范围,但这样的飞行高度很难辨识轰炸目标。故民用设施和无辜平民不断地遭到误炸,而军用设施大部分都完好无损。战后的证据表明,最残忍的大屠杀是在轰炸之后发生的,所以这场标榜要防止出现人类灾难的战争,其目的并没有实现,相反却大大加深了其人道主义灾难。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罗宾逊夫人在轰炸开始四周后不得不承认,这场战争已经失去了它的道德意义。Costas Douzinas,The End of Human Rights,Hart Publishing Ltd.Oxford.2002.P.135-139.中译本参见《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141-143页。[4]主权国家之间互不干预他国事务的原则形成于18世纪,同时形成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主权国家平等原则。See H.Steinberg-er,“Sovereignty”,in R.Bernhardt(ed.),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Vol.10(1987),p.401.转引自陈弘毅,“关于主权和人权的历史和法理学反思”,载周伟主编《人权法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版。但这些原则是在《联合国宪章》中得到加强并开始真正发挥效力的。[5]Costas Douzinas,The End of Human Rights,Hart Publishing Ltd.Oxford.2002.P.129.中译本参见《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135页。[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45页。[3]See Kemal Baslar,The Concept of the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in International Law,Martinus Nikhoff Publishers,1998,p10.[4]See Jack.Donnelly,Universal Human Rights in Theory and Practice,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9,p156.[1]加藤节认为,民族概念的虚拟性从根本上决定了近代国民国家的虚拟性。但从19世纪开始到冷战时期的历史条件又促成了国家生活框架的实体性,从而隐藏了其虚拟性。参见[日]加藤节著,唐士其译,《政治与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2-54页。[2]在昂山素季为反抗缅甸军政府而绝食之后,整个欧洲却反应冷淡。为此,余杰痛心地写道:在冷战之后十多年间,西方日渐陷入一种“光荣的孤立”之中,西方民众的心态也开始收缩和封闭。他们忘记了20世纪30年代发生在奥斯威辛的一切──对每一个人的屠杀就是对全人类的屠杀,对每一个人的人权的剥夺就是对全人类的人权的剥夺。西方人应当意识到,他们对昂山素季的支持,不仅是对自由价值的坚守,而且也是对自己生活方式的一种实践。余杰,《昂山素季绝食为了谁》,见《余杰文集》,载《学而思》网页。[1]参见章国锋,《关于一个公正世界的“乌托邦”构想》,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2页。安德鲁.多布森从生态主义的角度更进一步提出了“后世界主义”和“后世界主义公民权”的理解。他认为,目前流行的对全球化和世界主义的理论阐释——伴随着全球化而来的是世界各民族国家和地区之间前所未有的相互连接与依赖,而这一结果需要一种相互间不断对话的超越民族国家的世界主义——存在着很大的片面性。一种世界性公民权理论真正需要的不是更多公开交流意义上的对话式(dialogic)世界主义,而是更多体现于追求正义原则意义上的分配性(distributive),世界主义即后世界主义,后者更强调全球性义务和责任。Andrew Dobson,Citizenship and the Environment,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P.9-82.转引自郇庆治,“西方环境公民权理论与绿色变革”,载《文史哲》2007年第1期。[2][德]哈贝马斯,《他者的引入》,转引自章国锋,《关于一个公正世界的“乌托邦”构想》,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0页。[1]对人道主义干预可能带来的危害安南已有充分的估计。“一些批评者关切的是,‘人道主义干预’概念可能成为无端干预一个主权国家内政的借口。还有人认为,这种概念可能鼓励分离主义运动故意刺激政府犯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从而引发有助于分离主义目标的外部干预。还有一些人指出,由于干预本身的困难、费用高、以及各国所见的利益不同,在实际干预时没有前后一致的准则,只是弱国被干预的可能性远远高于强国”。安南承认这些论点很有力量和重要性。“我也同意,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弱小国家提供了至关重要的保护。但是我要反问批评联合国宪章的运行者:如果人道主义干预确实是一种无法接受的对主权的攻击,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对某一个卢旺达、某一个斯雷布雷尼察做出反应(波黑内战中,在此地曾有塞族武装力量对穆族男子战俘和平民一次规模达7000人的大屠杀)?对破坏我们的共同人性基本原则的有系统的侵犯人权事件,我们怎样处理?”转引自赵诚,《人权》,见《学而思》网页。[2][德]哈贝马斯,《他者的引入》,转引自章国锋,《关于一个公正世界的“乌托邦”构想》,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2页。[3]刘楠来,《关于国际人权公约下缔约国义务的几个问题》;另见朱晓青,《<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实施机制》,载王家福、刘海年、李林主编,《人权与21世纪》,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109页和第113页。[5]从各国宪法对基本权利的规定上,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一是作为人即应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人身自由、人身体不受侵害权等,归每个人所有,不论国籍;二是有强烈国家主权意识关联性的权利,如迁徙自由中的入境权、参政权包括担任公职务权、政治活动权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决、集会、结社等,属于本国人的基本权利,外国人在享有时受较多限制;三是中间形态的权利,大多属受益权的形态,如工作、财产、生存权等,是否由外国人享有需视各国的发展程度而定。在宪法保障的实际上,也有几个层次:一是消极保障层次,即将保障外国人的人权列属于立法裁量、立法政策或立法自由,即使不保障外国人的人权,也不属于违宪;二是积极或理想层次,即基于自然权利的理念,在国际人权规范标准下不分国籍承认外国人的人权;三是折衷层次,即在主权主宰下,视人权的性质及国际潮流、国际社会压力或视个案情况而调整对外国人基本权利的保障。目前大多数国家处于折中层次上。参见李震山,《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第387-389页。[3]参见朱晓青:《欧洲人权法律保护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郭文姝:《欧盟宪法基本权利制度研究》,武汉大学2007级硕士学位论文。[1]李琦:“论法律上的防卫权——人权角度的观察”,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2]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3]刘升平、夏勇主编:《人权与世界》,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4]陈乐民:《“欧洲观念”的历史哲学》,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5][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王志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6][英]R.J.文森特:《人权与国际关系》,凌迪、黄列译,知识出版社1998年版。[7]董云虎:“对人权与主权关系的历史考察”,载《真理的追求》1993年第1期。[8]梁守德:“人权与国际关系”(序言),载朱峰:《人权与国际关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9]朱峰:《人权与国际关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0][美]L.亨金,信春鹰等译:《权利的时代》,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11][德]威廉.冯.洪堡:《论国家的作用》,林荣远、冯兴元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12]章国锋:《关于一个公正世界的“乌托邦”构想》,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13][日]加藤节:《政治与人》,唐士其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4]李琦:“作为人权的联合行动权”,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5期。[15]李琦:“法学关于法律是什么的分歧”,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6期。[16][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17]白桂梅、龚刃韧、李鸣编:《国际法上的人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18]杨泽伟:“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19]徐友渔:“哈贝马斯访华与人权问题之争”,载《当代中国研究》2002年第1期。[20]朱晓青:“《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实施机制”,载王家福、刘海年、李林主编:《人权与21世纪》,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21][瑞士]托马斯.弗莱纳:《人权是什么?》,谢鹏程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22]吕艳滨:“全球化背景下外国人的权利保障问题”,《法制日报》2004年6月17日。[23]刘杰:《人权与国家主权》,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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