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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调节权的产生及其根源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国家调节权的产生及其根源
陈云良;张德峰; 1: 中南大学法学院 2: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国家调节权是继传统立法、司法和行政权之后出现的第四种权力形态,是国家职能和市场演进的产物。国家调节权的根源和形式来源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从形式上看,国家调节权从属于立法权,且最终来源于宪法的授权。国家调节权根源于权衡、确认和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需要。不能将"经济合理性"和"公民权利"看作国家调节权的根源。

关键词(KeyWords): 国家调节权;;根源;;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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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陈云良;张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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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Mark Thatcher.Independent Regulatory Agencies in Europe.Risk and Regulation Magazine,Summer2005.p.117.[2]这种努力的失败可参见王名扬先生《英国行政法》附录的文章《比较行政法的几个问题(提纲)》第五部分:行政法学的基本观念。在《法国行政法》第一章第二节分析法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时,王名扬先生对行政法学的这种困境有更详细的阐述。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4-31页。尽管王名扬先生是行政法学者,但他对行政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有非常客观的认识。[3]Geoffrey P.Miller.Introduction:The Debate over Independent Agencies in Light of Empirical Evidence.Duke LawJournal,Vol.1988.p.215-222.[4]当然也可能有必要打破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类理论,根据现今社会国家权力的实际运行状态进行重新分类,这是一项有普世价值的工作,需要艰辛的努力,不是本文所能完成的。[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2]赵杰:“从《谢尔曼法》来体验现代反垄断法中的经济自由理念”,载《法人》2006年第8期。[3]陈兵:“美国反托拉斯法诞生之原因略考”,载《江汉论坛》2004年第3期。[4]高世楫、秦海:“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监管体系的演进:国际经验的一种诠释和中国改革实践的分析”,吴敬琏,江平:《洪范评论》第2卷第3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5]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6]陈云良:“国家调节权:第四种权力形态”,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6期。[7]漆多俊:“论权力”,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8]冯果、万江:“求经世之道思济民之法——经济法之社会整体利益观诠释”,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3期。[9]刘水林:“经济法的观念基础与规则构成——对‘需要国家干预论’的反思与拓展”,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1期。[10][英]洛克:《政府论》,赵伯英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11]廉希圣:《中国宪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12]侯作前、潘爱叶:“宏观调控法若干基本问题之反思”,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1期。[13][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1]Joel Feinberg.The Nature and Values of Rights.Journal of Value Inquiry.4(1970):p.24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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