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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试行)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2013-12-01

 北石化院发〔2013〕8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简称“研究生”) 的培养与管理,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 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设置研究生培养方案时,要围绕强化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培养、强化实践能力培养和强化职业素质培养的三个目标来开展。
第三条 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应体现校、教学院系两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由学校、教学院系、导师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从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实习和实践环节、学位论文和学生管理等相关环节分工负责的制度。
第四条 实践教学是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环节。各教学院系要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同时要认真研究,出台相应措施,建立自身的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确保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实验室本身是与企业联合建立并承担了企业的研发项目,也可以作为研究生实习场所。
第五条 研究生培养实行学校与企业共同培养的“双导师”培养机制。
第二章 学习年限与总体安排
第六条 我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五年。其具体规定参照《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时间和学位论文工作时间可以因学科而异,但从事学位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应少于一年(不包括申请论文答辩的时间)。
第七条 招收研究生的教学院系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招生学科、专业(领域)的实际,制定本教学院系各专业(领域)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八条 培养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培养目标、主要研究方向、学分、课程设置、实践环节、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位论文等。培养方案应由相关教学院系制定并讨论通过后,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九条 研究生在培养期间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实践环节、研究任务和论文撰写等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实践环节、修满本规定所要求的最低学分,科研成果水平达到《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有关要求,可申请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章 导师、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一条 研究生须在入学后的两周内经师生互选确定校内导师,在开始企业实践活动前一个月确定校外导师。研究生的日常培养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二条 在培养过程中,如导师因故确不能履行职责,导师变更程序依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校内导师应根据本办法、学科专业(领域)培养方案,结合研究生个人情况,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指导研究生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个人培养计划。
个人培养计划经校内导师审定后,递交研究生所在教学院系和研究生处存档。培养计划确定后,研究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守。
第十四条 个人培养计划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的,必须于变动课程授课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申请表申请修订,经校内导师审定和研究生处审批后,将修订后的培养计划递交研究生所在教学院系和研究生处存档。
第四章 课程学分要求与课程学习
第十五条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在培养方案中对各门课程规定相应的学分,培养方案的课程总学分要求不得低于32学分。各教学院系或学科专业(领域)可在此基础上确定不低于基本标准的学分要求。每位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研究生的课堂课程教学计划一般应在前两学年内完成。
课程学习与实习实践要紧密衔接,课程学习主要在校内完成,实习实践可以在现场或实习单位完成。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程、非学位课程和必修环节课程,凡列入培养计划的学位课程、非学位课程和必修环节课程都是必修课。研究生培养计划中所选修的学分不得低于其所在学科专业(领域)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培养计划中课程学习学分的基本组成为:
1.学位课程(不少于19学分)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3学分
(2)硕士生综合英语      3学分
(3)工程数学            4学分
(4)专业课       不少于9学分
2.非学位课程(不少于6学分)
3.必修环节课程(7学分)
(1)企业实践           5学分
(2)其他               2学分
对于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以经本人申请免修《硕士生综合英语》课程,其免修条件见《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硕士生综合英语>课程免修申请办法(试行)》(见附件)。
必修环节课程中的“其他”包括至少参加10次学术活动,本人公开做1次学术报告、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等,并记入《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考核表》。
第十八条 为拓宽研究生的专业知识面,加强学科交流,允许研究生选修本学科培养方案以外、非本学科开设的研究生课程作为本人的非学位课程。
研究生为拓宽知识面经校内导师同意选修的其它课程为任意选修课,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可以列入成绩总表,但不作为具体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参照《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五章 学位论文
第二十条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该强调应用性,积极参与实践,选题应该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学位论文要有新工作和新见解。形式可以多样。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应包括开题报告、学位论文中期考核、答辩申请、评审与答辩。其具体规定参照《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规定(试行)》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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