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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优秀研究生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华东理工大学 /2014-12-0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专业基础扎实、科研能力强的考生攻读我校研究生,学校设立“华东理工大学优秀研究生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励志奖”),用于吸引和资助优秀研究生新生。
  第二条 励志奖评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条 励志奖奖励对象为我校录取的本科毕业院校是教育部、工业及信息化部直属高校的推荐免试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
录取的本校推免生中成绩排名前10%(注:以教务处综合排名成绩为准),授予新生国家奖学金(金额为2万元/人,其中若录取类别为直博生或硕博连读生的,金额为3万/人)。
其余录取的推免生奖励金额为1万元/人。
  第四条 符合参评条件的申请人申报,所在学院研究生奖惩工作小组根据评选要求进行初审,研究生院组织校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进行评定。
  第五条 励志奖获奖名单在研究生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励志奖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院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公示无异议,学校公布励志奖获得者名单。
  第六条 励志奖奖励金在新生入学报到、取得正式学籍后一次性发放到学生账户。
  第七条 在学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励金:
(一)因各种原因退学者;
(二)直博生、硕博连读研究生改硕士答辩者;
(三)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等行为者。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5级研究生开始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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