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自2012年起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情况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由财政部、教育部下达分配名额和预算。
(三)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一次性发放。
二、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确定硕士研究生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组织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答辩;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部,领导小组指定研究生部统一保存本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
(二)各学院(系、部、所)成立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人数为奇数),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申请人回避),负责本单位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审核答辩等评定工作。
三、参评对象
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中国籍在读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的二、三年级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凡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而保留学籍并推迟毕业的研究生,在正常修业年限内有参评资格。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四、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秀,各科平均分80分以上(含80分);
(五)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的申请资格:
1. 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 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因国际化教育需要,并按照学籍要求办理了保留学籍相关手续者除外);
4. 凡课程考试或考查有不合格而补考的情况。
五、评审时间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的9月份。
六、评审原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七、评选流程
(一)评比动员:由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向参评研究生公布名额和评审条件,提出评比要求。
(二)个人申请:研究生个人根据申请条件向评审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初表》,递交相关纸质申请材料(科研论文全文及期刊封面目录、专著的封面目录封底及内容摘要、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三)汇总初选:评审工作办公室根据申请情况,汇总成绩、科研和荣誉分值,确定各学院(系、部、所)的申请人分值排序及初选名单。博士研究生按一级学科分配名额,按最终成绩排序,以1:1.5比例进入答辩阶段;硕士研究生按二级学科点1:1.5的比例列初选名单,同时满足差额选举条件,送达至各学院(系、部、所)。
(四)各学院(系、部、所)审核答辩及公示:各学院(系、部、所)评审委员会组织答辩,根据申请人综合表现,评议并差额投票确定最终名单,填写答辩记录表,报送、备案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由评审工作办公室代为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最终结果公示:评审工作办公室汇总各学院(系、部、所)最终名单,报呈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充分听取师生意见,受理学生申诉。
(六)异议处理: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若有异议,学生可在相应公示阶段提出申诉。在各学院(系、部、所)公示阶段,学生向所在学院(系、部、所)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系、部、所)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七)结果上报:评审工作办公室将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上报教育部,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
八、操作办法
(一)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各学科点所在学院(系、部、所)的研究生人数,结合具体情况,由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名额分配方案,由学院(系、部、所)评审委员会组织答辩并确定人选,受理学生申诉。
(二)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一级学科分配名额,按最终成绩排序,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申请人答辩(按1:1.5比例进入答辩阶段)并确定人选,学院(系、部、所)协助受理学生申诉。
(三)分值方案:评审工作办公室根据学生个人申请及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分。分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计算遵循以下规则: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总分=成绩绩点*60%+科研分*30%+荣誉加分*10%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总分=成绩绩点*60%+科研分*15%+专业实践分*15%+荣誉加分*10%
博士研究生:
总分=成绩绩点*40%+科研分*50%+荣誉加分*10%
1. 成绩绩点由研究生部培养办统一认定。
2. 博士研究生科研评分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科研测评指标体系》,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统一认定;硕士研究生科研评分由各学科点所在学院(系、部、所)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科研测评指标体系》补充制定科研测评标准分别认定。
3.专业实践分评定标准由各学科点所在学院(系、部、所)认定。
4. 荣誉加分(凭个人获奖证书):研究生阶段获得的年度荣誉(限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研究生;校教育奖励基金各项奖励;宝钢奖学金)每次加1分;市级及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凭个人荣誉证书)每次加2分;在市级及以上非学术类比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的(以落款公章为准),每次加1分。
(四)申请人的最后得分在研究生部网站上公布。
九、特别说明
(一)所有科研成果和荣誉材料认定截止时间以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为准;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采取年度评选制,已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同学,再次申请该奖项时,其申请材料须为获奖后的新成果和新的荣誉称号。
十、本细则自2014年6月起实施,学校授权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解释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