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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试行办法(2014年版)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4-12-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形成合理的研究生教育激励机制,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 [2013]2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 [2013]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包括普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含MBA)、来华留学生学业奖学金两部分。

 

第三条  普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含MBA

 

普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非定向就业学术学位博士生、非定向就业学术学位硕士生、非定向就业专业学位硕士生(不含MBA)、非在职少民骨干研究生。经评定,100%的博士生评定对象每学年可获1.4万元学业奖学金;20%的硕士生评定对象每学年可获1.2万元学业奖学金,30% 的硕士生评定对象每学年可获8000元学业奖学金,50% 的硕士生评定对象每学年可获4000元学业奖学金。

 

第四条  来华留学生学业奖学金

 

为鼓励来华留学生报考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我校设立来华留学生学业奖学金。此奖学金用于资助在我校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优秀留学生,奖励金额根据国际交流学院相关规定以及我校与外国院校签订的相关交流合作协议评定并发放。

 

 

 

第二章 普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含MBA

 

 

 

第五条  评定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学术发展潜力;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普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1.在校期间,受到学校各类处分(含通报批评);

 

2.在校期间,在考试、论文写作和就业等方面有不诚信行为;

 

3.在校期间,课程考试有因不合格而补考的情况。

 

(七)推迟毕业的研究生在延长学制期间不参与评定普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  普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确定和发放

 

(一)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确定和发放

 

符合评定条件的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定向少民骨干博士研究生每学年均可获1.4万元学业奖学金。财务处根据研究生部提供名单每学年第一学期末一次性发放至研究生银行卡中。

 

(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确定

 

根据学制,普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每个学年第一学期末,分二至三次评定。财务处根据研究生部提供名单每学年第一学期末一次性发放至研究生银行卡中。

 

第一学年普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参评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复试加权排序,其中推荐免试研究生和统考研究生按普通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分开排序,确定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根据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及非在职少民骨干硕士研究生人数,20%的学生可获1.2万元学业奖学金,30% 的学生可获8000元学业奖学金,50% 的学生可获4000元学业奖学金。

 

第二学年及第三学年普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参评研究生智育、德育的综合表现排名(具体参见本简明手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第二次和第三次学业奖学金评定智育测评实施办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第二次和第三次学业奖学金评定智育测评实施办法》、《硕士研究生第二次、第三次学业奖学金评定德育测评实施办法》),确定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根据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及非在职少民骨干硕士研究生人数,20%的学生可获1.2万元学业奖学金,30% 的学生可获8000元学业奖学金,50% 的学生可获4000元学业奖学金。学制为二年半的,第三次学业奖学金减半。

 

第七条  获得普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享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我校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的资格。

 

第八条  普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停发及退还

 

研究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普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或停止发放普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研究生新生放弃入学资格或未按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的,取消其第一学年普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二)在读研究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报到注册的,停发当年普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三)在读研究生提出退学申请的,停发当年及以后年度普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当年已经发放的,予以追回;

 

(四)研究生在读期间必修课或选修课未达及格标准的,取消当年普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五)研究生在读期间如有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取消当年及以后年度普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当年已经发放的,予以追回;

 

(六)因违规、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日起停发当年及以后年度普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当年已经发放的,予以追回。

 

第九条  普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组织机构

 

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部相关科室、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奖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和相关管理工作人员在研究生奖学金评定过程中,违反公平原则和职责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及聘任合同严肃处理。

 

 

 

第三章  来华留学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二条  为鼓励外国留学生报考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我校设立来华留学生学业奖学金。此奖学金用于资助在我校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优秀留学生,奖励金额根据国际交流学院相关规定以及我校与外国院校签订的相关交流合作协议评定并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91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授权研究生部对本办法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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