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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4-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上海市国家助学金细则(试行)》(沪财教[2008]4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本科(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0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七)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根据当年上海市教委下达的名额数覆盖至当年各学院上报经学校认定的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每年上海市教委下达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后,再由学校向各学院下达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每年学校评审通知下达后,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学院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再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中的任一项。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原华东政法大学《关于国家助学奖学金以及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的实施办法》(2006年华政办[2006]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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