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优秀学员报考我院研究生,激发研究生临床实践和科研创新的积极性,为医院长远发展储备优秀人才,医院决定设立长征医院研究生助学金和奖学金。
第二条 助学金和奖学金总额200万元,每年列入医院预算。
第三条 助学金、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全面衡量、统筹兼顾、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第二章 资助奖励对象
第四条 资助奖励对象是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及长学制学员。
第五条 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全面、具有较强发展潜力的一年级自筹经费研究生,其中一、二等助学金获得者必须为应届直读研究生。
奖学金奖励对象是学习成绩优秀、临床实践能力强、科研成果突出、综合素质全面的二、三年级研究生及长学制学员。
第六条 在职攻读学位军人、本科阶段长学制学员、非学历教育人员和非全日制研究生不作为奖励资助对象。
第三章 等级和资助奖励金额
第七条 助学金、奖学金各分为三个等级。
(一)助学金
一等助学金:资助名额10名左右,资助额15000元/人/年;
二等助学金:资助名额15名左右,资助额10000元/人/年;
三等助学金:资助名额20名左右,资助额5000元/人/年。
(二)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奖励名额20名左右,奖金10000元/人/年;
二等奖学金:奖励名额30名左右,奖金5000元/人/年;
三等奖学金:奖励其余符合基本条件的在院研究生,奖金3000元/人/年。
自筹经费研究生在获得一、二等奖学金同时可以享受3000元/人/年的助学补助。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基本条件
助学金、奖学金申请者必须政治思想合格,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医德医风好,科研作风严谨,学位课程考试和临床技能考核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中期考核或毕业考核,无违规违纪行为及医疗差错事故发生。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参与当年或下一年度评审。
第九条 学业要求
(一)助学金
1、一、二等助学金申请者英语、综合入学成绩总和位列当年医院录取研究生前40%,三等助学金申请者位列前60%;
2、一、二等助学金申请者本科(硕士)学习期间课程平均成绩位列其所在学校同年级前20%,三等助学金申请者位列前40%;
3、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申请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上要求,在全国或省部级竞赛中获得优秀成绩者优先考虑。
(二)一、二等奖学金
第二学年研究生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研究生学位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位列各层次参评学员前20%;单科不低于75分;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第三学年研究生,必须是科学研究、临床实践成绩突出者,除要求中期考核成绩优秀外,硕士研究生要求以第一作者发表2篇核心期刊论文,博士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发表(含录用)1篇SCI收录论文(通讯作者单位须为上海长征医院)。
第十条 延期毕业、学习期间退学、休学、自费出国留学等人员不参加评审。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十一条 医院成立助学金、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院部领导及教学经验丰富、学术造诣深厚的专家、教授组成,医教部教务科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二条 助学金每年9月份评审,奖学金每年6月份评审。
第十三条 凡符合评审条件的学员经导师和医院研究生管理大队审查批准后,向医教部提出申请,填写《长征医院助学金奖学金申请表》并附学习成绩单、论文原件、奖励证书复印件或科研成果鉴定书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机关形式审查后,将符合评审条件的候选人提交院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五条 院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后确定获奖者及奖励等级,报院党委审议批准后发放奖金,获奖者同时获得奖励证书一份。
第十六条 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该生在读期间所有助学金、奖学金评选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根据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七条 连续获得一、二等助学金、奖学金者,在年终评功评奖、毕业留院选拔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年度起试行,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长征医院医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