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全日制地方研究生(以下统称地方研究生)的生活待遇,鼓励其安心学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助学专项经费,用于发放地方研究生助学津贴,实际经费总额根据当年度在校生数量确定。
第三条 助学津贴发放对象包括各部院系、附属医院和联合培养单位的所有地方研究生。
第四条 助学津贴标准为博士生1000元/月、硕士生700元/月。除7、8两个月份外每年发放10个月。
第五条 助学津贴按月发放,学校统一为地方研究生办理银行卡,财务军需处于每月5日前将当月助学津贴拨入研究生个人账户。
第六条 新学年开学后,研究生院招生处负责审定新生入学报到情况,于9月25日前将核准的地方研究生名册送交校务部财务军需处,新生第一学年9月份的助学津贴在10月份补发。
在校学习期间地方研究生有学籍发生变化等情况的,由教学培养处负责于每月25日前将名册送交财务军需处,财务军需处根据名册调整发放助学津贴研究生名单。
第七条 地方研究生申请休学经批准的,休学期间,停发助学津贴,休学期满后办理复学手续的,自复学之月起恢复发放助学津贴。
第八条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的,停发助学津贴直至缴纳学费,停发期间的助学津贴在缴纳学费后补发。
第九条 因各种原因延期毕业的,延长学习期间不再发放助学津贴。
第十条 在校期间有考试作弊行为,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在临床工作中收受红包等有医德医风问题,以及其他违反研究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其领取助学津贴的资格。
第十一条 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的,自处分之月起停发助学津贴,其中开除学籍的全额退还已领取的助学津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招生处和校务部财务军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