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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军医大学 /2013-04-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吸引优质生源,激发研究生的创新热情,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促进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设立长海医院研究生奖学金和助学金(以下简称“奖助学金”),并制定《长海医院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奖助结合,提高质量为指导思想,“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建立医院、科室和导师三级奖助学金制度。

第三条    奖助学金申请者必须政治思想合格,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医德医风好,科研作风严谨,无违规违纪行为及医疗差错事故发生。

 

第二章              院级奖学金

第四条    奖励对象:一年级全日制硕、博士研究生。

第五条    奖学金分为三等。

一等奖学金: 5名,奖励金额20000元/人;

二等奖学金: 20名,奖励金额15000元/人;

三等奖学金: 25名,奖励金额10000元/人。

第六条    各等级奖学金具备以下条件:

1、一等奖学金:学位课程平均成绩90分以上;

2、二等奖学金:学位课程平均成绩85~90分;

3、三等奖学金:学位课程平均成绩80~85分;

4、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第七条 评审时间:从2012年开始,每年6月份评审。

第八条 评审程序: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长海医院研究生院级奖学金申请表》,由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生入学考试成绩、复试面试成绩、综合素质及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位课程成绩评定奖励资格和等级。

第三章科室助学金

第九条 助学金发放对象:进入科室工作的各年级全日制硕、博士研究生。

第十条 科室根据进入科室工作的各年级研究生临床和科研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发放科室助学金。助学金按月发放,从科室超劳务补贴中统筹支出。硕士最低发放标准为300元/月,博士最低发放标准为500元/月。

第四章导师奖学金

第十一条导师奖学金从导师课题经费中支出,用于支付研究生部分或全额学费。

第十二条研究生具备第三条之条件,导师负责为研究生每年报销50%的学费;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导师给予报销论文发表当年的全额学费:

1、研究生中期考核和年度考核成绩为优秀;

2、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发表SCI论文:

(1)临床型硕士研究生累计IF值≥2分;

(2)科研型硕士研究生累计IF值≥3分;

(3)临床型博士研究生累计IF值≥3分;

(4)科研型博士研究生累计IF值≥5分。

第十三条凡符合评审条件的研究生经导师审查批准后,向医教部提出申请,填写《长海医院导师奖学金申请表》并附论文原件和学费报销单据。每年6月份医院统一受理申请。

第五章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医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全日制研究生院级奖学金和导师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部领导及教学经验丰富、学术造诣深厚的专家组成,医教部教务科负责组织评审。

第十五条院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后确定受奖励者等级及获奖名单,报医院审议批准后发放,获院级奖学金者同时获得奖励证书一份。

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的研究生:

1、在读期间受到法律惩处或行政处分的研究生,不能申请任何奖、助学金。已申请并获得奖、助学金者,追回奖学金证书及全额奖、助学金;

2、学习期间退学、休学、出国留学的研究生不能申请当年的奖助学金;

3、课程班学员、在职申请学位人员不能申请奖助学金。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医教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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