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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学院2013-2014学年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评选细则

江西理工大学 /2014-04-07

 根据《江西理工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办法》(理工发〔2012〕60号)文件规定,我院特制定本细则,具体如下:

一、一年级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发放
一志愿报考录取的研究生(含推免考生)为400元/月·人,调剂及破格录取的研究生为300元/月·人;对于985、211高校的优秀本科毕业生被推荐免试到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为600元/月·人。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按月发放。新生注册后,经三个月审查通过并取得学籍者,由研究生学院审核并编制普通奖学金发放名册于每月20日前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学生名册按月转至研究生代发普通奖学金存折账户,自入学之月起计发。
二、二年级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发放
学院根据第一学年课程学习成绩的绩点成绩排名,对排名在前30%(含30%)者,其普通奖学金为400元/月·人;对排名在30%至70%(含70%)者,其普通奖学金为350元/月·人;其余为300元/月·人。
绩点成绩计算:直接从管理信息系统导出。在课程考试中违纪或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算其绩点成绩。
三、三年级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发放
按前一年度标准发放。
四、其他有关规定
 1. 凡发现领取普通奖学金与发放标准不符者,本人应于一周内将名单及有关理由报研究生学院,以便调整。
2.委托培养及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在录取前应签定相关协议,其户口、人事关系可保留在原单位,不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及学校提供的其它待遇。
3.因其他原因人事档案暂未转入我校的研究生,不发放普通奖学金;自人事档案到校之日起的下一个月开始发放普通奖学金。
4.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扣发其三个月的普通奖学金;受到记过处分者,扣发其六个月的普通奖学金;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扣发其一年的普通奖学金。
5.研究生因毕业(含结业、肄业)、公派出国、退学(含自动退学)、开除学籍,或因故停止学习等原因,在规定离校日期的下一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凡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者,延期学习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保留入学资格及休学的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和休学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
6. 对未缴清学费和住宿费的研究生,其普通奖学金暂停发放,直至其缴清费用时的下个月开始发放,停发金额不予补发。
7. 对参加“2+2”的研究生,其绩点成绩随下一年级进行排序。对于预科生,其绩点成绩按正式取得学籍的相应年级排序。
 
 
 
 
                                              经济管理学院
                                             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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