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特点和要求,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设立合肥学院研究生出国(境)留学奖学金。为加强对留学奖学金的管理,规范研究生出国(境)学习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出国(境)留学奖学金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国际合作育人,拓展学生视野,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三条 出国(境)留学奖学金按每生2500元划拨专款,奖励对象为合肥学院全日制在校优秀研究生,奖励面为同届在校生的25%左右,每人奖励一万元。
第四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信息公开、机会公平、处事公正;采取“个人申请,系部推荐、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五条 选拔的基本条件
1、合肥学院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品德优良,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在校期间表现突出。
2、能如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而且成绩优异;一般要求学位论文已完成开题工作,并具有从事创新性科学研究的潜质与能力。
3、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外语水平达到对方高校的要求或已通过英语六级考试。
4、有较好的交流和沟通能力。
5、身心健康。
第六条 选拔程序及办法
1、拟申请出国(境)学习的研究生填写《合肥学院研究生出国(境)学习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已修课程成绩单、获奖证书、外语水平证明等相关材料交给所在系部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
2、各系部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考察,主要包括学生的外语水平、专业素质、语言表达能力、思想政治素质、创新和应变能力及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综合素质。
3、各系部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应的考核与面试,但程序和标准要公开、秀明,并将候选人名单在网上和系部公示栏公示三天后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将根据各系部上报的材料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4、通过学校审核的出国(境)学习人员名单,研究生处应在校园网上公布一周,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出国(境)学习人员。
第七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培养目标制定详细的出国学习计划,并明确出国学习的目的、具体内容和考核方式。每位出国(境)学习人员需在学习结束后两周内提交出国(境)学习报告,必要时可召开出国(境)学习交流会。
第八条 出国(境)学习人员一般以一周时间为宜(在国/境外完成毕业论文者除外),可核计1学分。参加出国(境)学习人员不再参加国内游学项目。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