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或更新信息,请邮件至freekaoyan#163.com(#换成@)

暨南大学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暨南大学 /2011-07-23

 

暨南大学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家助学奖学金的管理,规范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评审与发放工作,进一步做好资助我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依据《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内地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4000元。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内地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绩点3.2以上;或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五)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六)已经正式办理了我校困难学生登记手续。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年绩点2.5以上;或全国统一高等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六)已经正式办理了我校困难学生登记手续。
第五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第六条 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校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2),但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申请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奖学金名额,根据各校区困难学生人数,确定广州校本部、珠海学院、华文学院、深圳旅游学院的国家助学奖学金名额;
(二)以学院为单位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并组织初审;
(三)学校组织等额评审,并在正式确定资助学生名单之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
(四)公示结束后,学校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校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发放给学生,或直接打入学生的校园卡。
第九条 各院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初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困难学生生活费开支。
第十条 申请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取消其申请:
(一)学习或品行不符合本奖(助)学金的要求;
(二)家庭经济状况与提交的申报材料不符,或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条 获国家奖(助)学金的同学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奖(助)学金的各项规定,严禁抽烟、喝酒、购买高档用品等高消费行为,不许用奖(助)学金请客,一经发现,学校除追回奖(助)学金外,还将取消该同学在学期间的所有资助项目,同时学校将据实考虑取消困难生登记资格及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获助学生必须认真做好现有的勤工助学工作,勤奋学习,勤俭节约,在受惠社会的同时,应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性活动,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给别人以帮助。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相关话题/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