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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暨南大学 /2011-07-23

 

暨南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家奖学金的管理,规范国家奖学金的评审与发放,进一步做好我校奖学助学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生;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其中,理、工、生、医、药类学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3.3以上,文、新、外、经、法、管类学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3.6以上),学年综合测评总成绩在90分以上,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国家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每年9月份按照学校当年通知的具体时间向学校申请国家奖学金,并递交《暨南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
(二)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各学院的名额;
(三)学院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班级民主评议、院系审核公示的程序,按时向学校推荐候选人;
(四)学校根据各学院的推荐,组织等额评审,每年10月15日前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向全校师生公示;
(五)公示结束后,学校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和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八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部门拨付的当年国家奖学金后,应及时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校、学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切实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奖学金的各项规定,严禁抽烟、喝酒、购买奢侈消费品等高消费行为,不许用奖学金请客,一经发现,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暨南大学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暨南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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