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奖学金的种类
1.优秀学生奖学金(即国家设立的奖学金);
2.特殊奖学金(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以个人名义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条 奖学金的管理
1.无论何种奖学金均需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2.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制定评定原则;特殊奖学金由设立奖学金的单位或个人与学校共同协商确定管理的原则或细则。
3.各院系可根据学校制定的奖学金评定原则,结合院系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细则进行评选。
4.各类奖学金评定原则和细则及评选结果,均要报送校学生处备案。
第三条 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比的基本条件
1.凡在我校学习一学期以上,具备下列条件的本、专科学生可以参加奖学金评定;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法纪,遵守社会公德,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
(2) 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勤于钻研,学习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体育锻炼(要求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良好成绩以上)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4) 热爱班级,具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不满一年者;
(2)前一学期考试、考查课有不及格者。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标准等级和比例
1.特等每人每年5000元,按参评人数的1‰评定;
2.一等每人每年2000元,按参评人数的3%评定;
3.二等每人每年1000元,按参评人数的7%评定;
4.三等每人每年500元,按参评人数的10%评定;
5.单项每人每年200元,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0%。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1.单项奖的50%和特等奖由学校评定,单项奖的50%和一、二、三等奖由各院系评定,上报学校审核。
2.特等奖每年评定一次,其它各等奖每学期评定一次。
3.奖学金评定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完成,奖学金发放由计财部负责,每学期分五个月直接发给学生。
4.奖学金的评定主要根据学生在校的德、智、体三方面的表现, 采取记分考核的办法,其中德体占总分数的30%,智育分占总分数的70%,各院系可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细则。
第六条 一学年之内各类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七条 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原则
1.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领导,学生处作为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秘书单位,负责全校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工作,各院系的评奖工作由院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
2.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原则和细则必须向学生公开,评定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3.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文公布,召开颁奖大会,予以表彰,并发给奖学金和荣誉证书,获奖情况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4.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的称号,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已获奖学金学生,受到纪律处分的,从受处分之日起取消本学期奖学金。
5.学生处、计财部对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