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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硕士生培养方案

广州化学研究所 /2012-11-04

为进一步提高我所硕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条例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具体情况,制定本培养方案。

一、 培养目标

培养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的研究型、应用型高层次专门化学人才。具体要求是:

1.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强烈的事业心,能立志为祖国的建设和发展服务。

2.在本门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内,掌握必要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学科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3.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较好的心理素质。

二、 培养方式与学制:

1.硕士研究生采取“两段式”培养模式,包括课程学习和科研实践两个阶段。课程学习阶段是通过集中授课的方式,遵循《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课程集中教学管理规定》,完成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学习。科研实践阶段是由导师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研究方向制定硕士生培养计划,实行在所学位委员会领导下,导师负责制与研究生管理部门管理、协调相结合,以导师负责为主的培养方式。

2.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一般为三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4年,在基本学制内,准许学生在达到一定要求后提前半年毕业。确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如期毕业者,由学生提前半年(一般为第六学期开学初)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所研究生部核实,所级研究生主管领导批准,可延期不超过一年,延长学习时间不计算学制,延长期限内的学生所有费用由导师所在研究课题组负担。

三、 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

我所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为有机化学(070303)、高分子化学与物理(070305)和应用化学(081704)。

研究方向:

1.有机化学:有机新材料、有机合成化学、天然产物有机化学、有机分析化学、药物合成化学

2.高分子化学与物理:纤维素化学(天然高分子)、高分子化学、高分子物理

3.应用化学:精细化学品化工工艺与技术、化学灌浆新材料及技术、天然生物资源化学利用

所学位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结合国家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将不断进行学科方向的调整,特别要积极发展新兴边缘交叉学科。

四、 课程体系及学分设置

我所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学分制管理,修满规定的学分是取得学位的必要条件之一。规定的学分包括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学分两部分组成,两者不能相互替代。

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包括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必修环节包括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报告和社会实践等部分。

(一)、学分

 1.硕士研究生应修总学分应不低于35学分。其中,课程学习不低于30学分,必修环节不低于5学分。

 2.硕士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含公共学位课、专业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含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学位课不低于19学分,其中公共学位课7学分,专业学位课不低于12学分。

(二)、学位课

 1.公共学位课3门。包括自然辩证法与科技革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硕士学位英语。

 2.专业学位课3至4门。由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专家根据本所学科发展方向和研究生院课程开设情况,从 “硕士学位课程一览表”(见下列表1、2、3,)所列的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中,按攻读专业设置专业学位课,专业学位课以“*”者表示,指导教师依据“硕士学位课程一览表”指导学生选择专业学位课。学位委员会将根据学科发展不定期调整“硕士学位课程一览表”设置。

(三)、非学位课

 1.公共选修课(含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和管理科学类课程等)。根据集中教学阶段开课情况,由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选课。

 2.专业选修课(除学位课和公共选修课之外的其他课程)3至5门。专业选修课应考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学科进展和学科综合等内容。根据集中教学阶段开课情况,由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选课。

五、必修环节

1.开题报告(1学分):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研究生应该尽早确定论文选题范围,并于第三学期完成开题报告,开题报告考核重点考查硕士生的文献收集、整理、综述能力和研究设计能力。

2.中期考核(2学分):为保证学生高质量地完成学位论文,在第五学期(10月份)每位学生必须作学习与工作中期汇报。考核由本所研究生部聘请考核组进行考评,学生及其导师应认真对待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处理,以保证培养工作的顺利完成。

3.相对标准考核:如果学生在学期间未按期完成培养计划,其指导教师应向所学位委员会提出考核申请,由所学位委员会组织举行5名以上委员及被考核学生的指导教师参加的考核会,考核认为不宜继续进行培养者(考核分数小于60分),按中科院研究生院有关规定作退学处理。

4.学术报告(1学分):参加所内外学术报告15次。

5.社会实践(1学分):能积极参加所里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或参加社会调查和公益活动。

六、其他

1.本培养方案解释权归属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学位委员会,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2.本培养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字〔200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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