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劳教时代收容教育的性质及与刑罚衔接问题探究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宋盈[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
年:2015
期刊名称:西部法学评论
期:1
页码范围:112-121
增刊:增刊
语言:中文
ISSN:1674-3687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gszfcrjyxyxb201501012.aspx
DOI:10.3969/j.issn.1674-3687.2015.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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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收容教育;刑罚;保安处分;数罪并罚
摘要:收容教育的性质应当认定为剥夺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措施,在与刑罚衔接问题上需妥善处置.由于收容教育本身具有特殊的惩罚性和教育性,因此可以比照不同有期自由刑之间数罪并罚处理.在收容教育期间,被收容教育者尚未处理的犯罪以及在此期间犯罪的,均应当区分与卖淫嫖娼有关的性犯罪和无关的犯罪.若收容教育期间,被收容教育者存有未处理的与卖淫嫖娼有关的性犯罪,则应当由刑罚吸收收容教育;被收容教育者存有未处理的与卖淫嫖娼无关的犯罪的,则应当比照刑法第七十条数罪并罚原则处分,即“先并后减”.若收容教育期间,被收容教育者犯与卖淫嫖娼有关的性犯罪,则应当先执行收容教育再进行刑罚,即分别执行处分;被收容教育者犯与卖淫嫖娼无关的犯罪,则应当比照刑法第七十一条数罪并罚原则处分,即“先减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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