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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职权启动到诉权驱动——论证人出庭模式之转变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从职权启动到诉权驱动——论证人出庭模式之转变
From Controlled by Judging Power to Actuated by the Right of Action——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Model of Witnesses' Appearance in Court 胡星昊; 1: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模式是一种职权启动的模式:裁判权决定证人出庭标准和范围,通知证人出庭主要由裁判权主导,裁判权在采信证言笔录上不受限制。西方主要国家确立的是诉权驱动的证人出庭模式:裁判权在证人出庭范围的确定上没有决定权,诉权可以选择自行通知或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诉权合意可以赋予证言笔录以证据能力。职权启动模式以效益、结果为价值导向,诉权驱动模式以公正、过程为价值基础。职权启动模式中,诉权无法充分行使处分权,无法有效制约裁判权的行使,无法解决因法院审判惰性导致的证人不出庭问题。从长远来看,证人出庭模式应当从职权启动逐步走向诉权驱动。短期内,在我国职权启动模式难以立刻改变的情况下,应当构建最低限度的诉权行使和诉权表达机制。

关键词(KeyWords): 证人出庭;;诉权;;裁判权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胡星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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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李爱君:“从朗读书面证言到修炼盘询艺术——从公诉视角看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载石少侠、胡卫列、韩大元主编:《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检察工作——第八届高级检察官论坛文集》,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2]龙宗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半年初判”,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5期。[3]左卫民、马静华:“刑事证人出庭率:一种基于实证研究的理论阐述”,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4][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5]陆而启:“叶公好龙:刑事证人出庭的一个寓言”,载《证据科学》2008年第1期。[6]王进喜:《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11年重塑版)条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7]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8]宗玉琨译注:《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9]左卫民:“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程序:实证研究与理论阐析”,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6期。[10]汪建成:《理想与现实——刑事证据理论的新探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11][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张凌、于秀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12][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下卷),张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13]王兆鹏:《刑事被告的宪法权利》,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14]汪建成、祁建建:“论诉权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导入”,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15]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16]汪海燕:《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7][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8]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19]汪建成、孙远:“论司法的权威与权威的司法”,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4期。[20]白冰:“论庭前会议制度的司法完善”,载《甘肃理论学刊》2013年第6期。[21]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22]陈瑞华:“辩护权制约裁判权的三种模式”,载《政法论坛》2014年第5期。1“新刑诉法实施状况调研报告(2013年度)”,http://www.sqxbsz.com/list30/20140303/577.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09-28。1刑诉法解释第206条规定:“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一)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1 Robert P.Burns,A Theory of The Trial,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p.62(1999).2 无论是两个证据规定还是刑诉法,都没有对证言笔录的证据能力作出严格的限制,而承认其具有证据的法律资格。参见陈瑞华:“论证人证言规则”,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第2页。1 参见刑诉法解释第78条第3款。2 参见刑诉法解释第78条第2款。1有关诉权理论的讨论,可参见汪建成、祁建建:“论诉权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导入”,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樊学勇、陶杨:“刑事诉权理论视野下的刑事审判制度改革”,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4期;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韩流:“论被害人诉权”,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3期。1 关于“案卷中心主义”的论述,参见陈瑞华:“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对中国刑事审判方式的重新考察”,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2 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3款中将“询问不利于他的证人,并在与不利于他的证人具有相同的条件下,让有利于他的证人出庭接受询问”作为被告人最低限度的公正审判权之一。1参见刑诉法解释第205条。1 See Williamson v.United States,512 U.S.594(1994).2 See Harrington v.California,395 U.S.250(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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