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交往礼俗中的利益平衡 汪雄涛; 1:云南大学法学院 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摘要(Abstract):
自礼产生起,其意蕴的表达就需要借助利益媒介。但这并不意味着利益的地位是附属性的,相反利益的考量在交往礼俗中具有实质意义。对交往礼俗的考察显示,利益在交互行为中不仅体现为形式上的还报,还具备量度上的平衡。在世俗社会中,当我们无法逃离在利益之外时,平衡就是道德,一种普遍的道德。正因为如此,礼俗比礼义更加贴近现实。
关键词(KeyWords): 利益;;平衡;;礼俗;;还报;;明清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主持的2009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明清法律生活中的利益平衡:从日常交往到司法原则”的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09YJC820103
作者(Author): 汪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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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段玉裁:《说文解字注》。[1]在县志中有很多类似记载,比如《汜水县志》(清乾隆九年刻本)曰:“婚姻于六礼中不问名、纳吉、纳征,因《家礼》有从简之说也。惟先期行纳币礼,多延宾客,敷花设彩。”[2]此类记载非常之多,比如《尉氏县志》(1963年上海古籍书店据宁波天一阁藏明嘉靖刻本影印)载有:“婚礼力有不及者,随宜行之,女家不较;嫁女者素不尚妆奁,男家亦不较,近古人不论财之道。”《陕州直隶州志》(清光绪十七年刻本)也有“订婚,以论财为丑”。[3]《新安县志》,民国三年石印本。此县志虽系民国年间所刊,但所记礼俗实非朝夕所成,故能为本文所用。下文所引方志亦同。[4]陆燿:《切问斋文钞》(卷四),乾隆四十年刻本。[5]《沅陵县志》,清光绪二十八年刻本。[2]易宗夔:《新世说》(卷六),民国11年排印本。[1]《内乡县志》,清康熙三十二年刻本。[2]《永州府志》,清道光八年刻本。[3]《新化县志》,清同治十一年刻本。[1]《禹县志》,民国二十八年刻本。[1]《嘉禾县图志》,民国二十年刻本。[2]《郾城县志》,清乾隆十九年刻本。[3]《天门县志》,民国十一年石印本。[4]《续安阳县志》,民国二十二年铅印本。[5]《西平县志》,民国二十三年刻本。[6]《通城县志》,清同治六年活字本。[1]《重修正阳县志》,民国二十五年铅印本。[2]《林县志》,清乾隆十七年刻本。[3]《上蔡县志》,清康熙二十九年刻本。[4]《永州府志》,清道光八年刻本。[5]《溆浦县志》,清十二年刻本。[6]《永绥厅志》,清宣统元年铅印本。[7]《永州府志》,清道光八年刻本。[1]《登封县志》,清康熙三十五年刻本。[1][英]斯普林科尔:《清代法制导论》,张守东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王国维:《观堂集林》,中华书局1959年版。[3]杜家骥:《中国古代人际交往礼俗》,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1996年版。[4][德]西美尔:《金钱、性别、现代生活风格》,刘小枫编,顾仁明译,李孟、吴增定校,上海学林出版社2002年版。[5]黄光国等著:《面子:中国人的权力游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6]杨联升:“报——中国社会关系的一个基础”,段昌国译,载《中国思想与制度论集》,刘纫尼等译,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7年版。[7]李光庭:《乡言解颐》,石继昌点校,中华书局1982年版。[8]兰陵笑笑生:《金瓶梅会校本》,中华书局1998年版。[9]徐珂:《清稗类钞》,中华书局1986年版。[10]刘道超:《中国善恶报应习俗》,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11]周福岩:《民间故事的伦理思想研究——以耿村故事文本为对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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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交往礼俗中的利益平衡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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