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或废除死刑与提高生刑期限关系论 刘宪权; 1: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Abstract):
刑法修正案(八)废除13个死刑罪名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由于受学界一些观点的影响,修正案在废除部分犯罪死刑的同时又实际提高了生刑的期限。我国部分学者提出的"生刑过轻"问题无论在我国刑法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实际存在,而且生刑期限的提高必将导致诸多负面影响,因而限制或废除死刑并不必然要提高生刑期限。为了限制和废除死刑进程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在向民众说明死刑并不具备人们所想象的效果的同时,亦应引导民众正确认识"生刑过轻"的现象。立法者和司法者应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刑罚执行制度,以充分发挥生刑的威慑力,重建民众对刑罚执行制度的信任。
关键词(KeyWords): 死刑废除;;生刑期限;;提高加重;;立法检讨;;刑罚执行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上海市重点学科《刑法学》(项目号S3090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涉信用卡犯罪研究》(项目号11BF10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刘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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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由于“生刑过轻”的观点是针对《刑修(八)》生效之前的刑法规定提出的,因而本文主要针对原刑法的规定进行分析。现行刑法中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罪名有101个,占刑法453个罪名(由于《刑修(八)》新增了7个罪名,现行刑法共计有453个罪名)的22.3%。[2]现行刑法中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名有121个(新增的危险驾驶罪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经修订的寻衅滋事罪法定最高刑由5年提高为10年有期徒刑、强迫交易罪的法定最高刑由3年提高为7年有期徒刑),占所有罪名总数的26.71%,而法定刑超过10年(不包含10年)有期徒刑的罪名则有161个(新增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法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占所有罪名总数的35.54%。[3]现行刑法的453个罪名中,除危险驾驶罪外都配置了有期徒刑,其中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名有87个,占所有罪名总数的19.21%,而法定最高刑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罪名则占所有罪名总数的80.79%(其中规定有期徒刑下限为3年有期徒刑的罪名数依然为49个,占所有罪名总数的10.82%)。[1]“2008年全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决生效情况表”,资料来源:http://www.court.gov.cn/qwfb/sfsj/201002/t20100221_1409.htm,最后访问日期:2010-10-05。[2]“2009年全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决生效情况表”,资料来源:http://www.court.gov.cn/qwfb/sfsj/201004/t20100408_3854.htm,最后访问日期:2010-10-05。[3]“2010年全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决生效情况表”,资料来源:http://www.court.gov.cn/qwfb/sfsj/201103/P020110324592221471083.xls,最后访问日期:2010-10-05。[4]日本法务综合研究所:《平成18年犯罪白书》,国立印刷局2006年版,第38页,转引自张明楷:“死刑的废止不需要终身刑替代”,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1]例如,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于2004年初针对北京市在押犯重新犯罪问题的调查结果显示:重新犯罪的罪犯中,前一次犯罪判处10年以下的占总数的89.4%,前次犯罪判处10年以上的占总数的10.6%;山东省监狱管理局2004年的调查结果显示:重新犯罪人员中,前次犯罪所判刑罚在1年6个月以下的占12.9%,1年6个月至3年的占18.5%,3年至5年的占24.9%,10年至15年的占7.4%,15年至20年的占2.5%,无期徒刑、死缓的占0.4%;福建省2005年关押的重新犯罪人员中,前次犯罪所判刑罚在3年以下的占48.8%,3年至5年的占23.8%,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9.5%,无期徒刑的占1.5%,判处死缓的为0。参见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重新犯罪”课题组:“北京市在押犯重新犯罪情况的调查分析”,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6期;山东省监狱管理局重新犯罪调查课题组:“2004年山东省在押重新犯罪服刑人员调查分析报告”,转引自王勇:“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问题研究”,资料来源:http://dlib2.cnki.net/kns50/detail.aspx?QuerylD=505&CurRec=42,2010年10月6日访问;欧渊华等:“福建省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问题研究”,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3期。[1]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的统计,1996-2000年全国监狱年假释罪犯率分别为:2.58%、2.9%、2.06%、2.11%、1.63%,2001年为1.43%,2002年甚至低于0.5%,近几年也一直保持在2%左右。监外执行在我国的适用率也极低,根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的统计,2001年、2002年、2003年全国监狱系统监外执行的罪犯占押犯总数的1.13%。参见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监狱工作简报》,1996~2000年,转引自周国文:“论无期徒刑减刑后的假释考验期限——一个合理性解释”,李希慧,刘宪权主编:《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5年度第一卷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53-1154页;韩玉胜:《刑事执行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75-376页;郭建安:《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页。[2]张秀玲:“无期徒刑研究”,吉林大学刑法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提交。[3]1997至2001年全国监狱罪犯减刑的实际情况主要是:1997年全国监狱减刑311206人,减刑率为21.72%;1998年全国监狱减刑330035人,减刑率为23.18%;1999年全国监狱减刑350799人,减刑率为24.79%;2000年全国监狱减刑347503人,减刑率为24.41%;2001年全国监狱减刑371563人,减刑率为25.39%。参见李豫黔:“关于当前我国减刑制度司法实践的反思和探讨”,载《中国监狱学刊》2003年第3期。[4]“‘大连监狱腐败窝案’震动中央”,资料来源: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13/42/70/5_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0-11-05。[1]“受贿万元伪造材料凉山原副监狱长私放服刑犯”,资料来源:http://news.163.com/41012/3/12FC01PK0001124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0-10-05。[1]该语源于苏格兰裔美国人巴德里克·亨利1775年3月23日于殖民地弗吉尼亚州议会上的演讲的最后一句:“Give me liberty or give me death.”[1]陈兴良:“宽严相济政策与刑罚规制”,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2]陈兴良:“中国死刑的当代命运”,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5期。[3]高铭暄:“略论中国刑法中的死刑替代措施”,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2期。[4]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5][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6]《中国法律年鉴》,中国法律年鉴社2003年版。[7]《中国法律年鉴》,中国法律年鉴社2004年版。[8]《中国法律年鉴》,中国法律年鉴社2005年版。[9]《中国法律年鉴》,中国法律年鉴社2006年版。[10]《中国法律年鉴》,中国法律年鉴社2007年版。[11]《中国法律年鉴》,中国法律年鉴社2008年版。[12]钟庆才主编:《人口科学新编》,中国人口出版社、汕头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13]牛文元主编:《中国可持续发展总纲》(第1卷),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14]张远煌:《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15]王志强:“社会发展中重新犯罪的实证研究”,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5期。[16]邱兴隆:《刑罚理性评论——刑罚的正当性反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17][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18]梁尚华:“全国监狱系统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取得明显成效”,载《中国监狱》2005年第3期。[19]叶铁桥:“牵涉百余人的湖南省监狱管理腐败窝案”,载《中国青年报》2010年1月22日第3版。[20]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21]张明楷:“死刑的废止不需要终身刑替代”,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22][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23]游伟,陆建红:“法官重刑化思想的诸种表现”,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4月3日第3版。[24]刘仁文:“‘终身监禁’并不等于在监狱中度余生”,载《法制日报》2008年11月30日第14版。[25]何利:“和谐社会语境中的刑罚观念之反思”,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2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27]蔡一军:“论刑阶动态衔接中的刑罚刚性”,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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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或废除死刑与提高生刑期限关系论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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