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陈兴良教授的“四要件: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一文 庞冬梅; 1:黑龙江大学俄罗斯研究院 2: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摘要(Abstract):
Tatbestand(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犯罪论体系的核心。中俄和德日学者在继承费尔巴哈的Tatbestand理论基础上各自发展了自己的理论,形成了不同的犯罪论体系。俄罗斯学者保持了费尔巴哈犯罪构成理论的完整性和统一性,而以贝林为代表的德国学者则对它进行了切割,把主观要素与评价要素从犯罪构成中排除。"四要件"与"三阶层"只不过是中俄和德日犯罪论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四要件"有各种不同的体系,"三阶层"也有各种不同的组成,应当将它们纳入到中俄与德日犯罪论体系之中进行系统的比较研究。
关键词(KeyWords): Tatbestand;;构成要件;;犯罪构成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赵秉志教授主持的201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犯罪构成论体系比较研究”(项目编号:10AFX007)的阶段性成果;;作者所主持的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1YJC820088);;2011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俄罗斯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论”(项目编号:CLS(2011)D49);;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2512220);;2010-2011年度黑龙江大学青年基金项目“俄罗斯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研究”(项目编号:QW201039)的成果之一
作者(Author): 庞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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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①参见“中俄与德日两大犯罪论体系比较研究国际研讨会”文件之三——《(中俄、德日)两大犯罪论体系比较研究——塔甘采夫体系VS贝林格体系》(讨论稿),北京,2008年11月,第27页。①“构成要件的内容,是只限于记述的、客观的东西,还是也包含规范的、主观的要素?只要把构成要件理解为被个别化的犯罪类型,就不可缺少地要承认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贝林的那种想法,在今日,一般被否定了”。详见:[日]大冢仁:《刑法概说(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3页。①阮齐林教授说:“我认为他的犯罪构成论是‘二元’的,他的著作前半部分(第1、3、4章)论述的是犯罪(四)要件(或方面)论,他的著作的后半部分(第5章以降)论述的是构成因素论。他的犯罪要件论从存在的犯罪行为结构出发点,依据法律规定的犯罪实质定义,建立了一个实质的、综合的、事实的犯罪构成观念(规格)。而他的构成因素论却完全沿袭流行的西方‘三要件’论的构成要件观念,以分则规范注释为中心,建立了一个法律的、注释学的、形式的构成因素(总和)观念。在当时苏联的法制和理论背景下,他的理论的特点在于构成因素论部分,也就是说,他的犯罪要件论属于应时应景之作,与当时苏联的通说是一致的。而他的构成因素论,相对当时苏联的有关理论,最为倾向、最为接近西方的构成要件论。但是,由于受到当时苏联法制和理论背景的制约,他的理论往往在‘东西方’之间摇摆,显现出‘双重’或者‘分裂’的品格”。②在1960年《苏俄刑法典》生效期间,皮昂特科夫斯基认为犯罪构成是:“根据苏维埃的刑事立法,认定特定的危害社会行为是犯罪的要件的总和。”普罗霍罗夫认为犯罪构成是苏维埃刑事法律所规定的一定危害社会行为的要件的总和。库尔布申和库尔良茨基认为“犯罪构成的一般概念可以表述为刑事法律将侵害认定为犯罪所借助的要件的总和。”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条规定:“刑事责任的根据是实施含有本法典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1997年库德里亚夫采夫院土将犯罪构成界定为“根据刑事法律,将危害社会行为认定为犯罪并是刑事可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要件的总和”。[1]陈兴良主编:《犯罪论体系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2][俄]斯巴索维奇:《刑法教科书(第1卷)》,(俄)圣彼得堡1863年版。[3][日]大冢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4][日]泷川幸辰:《犯罪论序说》,王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5][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6]何秉松:《犯罪构成系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7]何秉松、科米萨拉夫等:《中国与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庞冬梅,丛凤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8]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境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9][德]费尔巴哈:《德国刑法教科书》(第14版)徐久生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版。[10][德]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11][日]曾根威彦:《刑法学基础》,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12][德]贝林:《犯罪论》(Die Lehre Vom Verbrechen),(德)1906年版。[13][俄]库兹涅佐娃,佳日科娃:《刑法教程》(5卷本第1卷),黄道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14][日]大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15]陈兴良:“四要件: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载《法学家》2010年第1期。[16][俄]塔甘采夫:《俄罗斯刑法讲义》(总则·第1卷),(俄)圣彼得堡1902年版。[17][俄]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王作富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18][俄]基斯佳科夫斯基:《普通刑法基础教材(总论)》,(俄)基辅1891年版。[19][俄]列伊基娜:《犯罪人个性与刑事责任》,(俄)列宁格勒1968年版。[20][俄]巴甫洛夫:《犯罪主体》,(俄)圣彼得堡:法律新闻中心出版社2001年版。[21][俄]库兹涅佐娃、佳日科娃:《刑法教程》(第1卷),莫斯科2005年版。[22][俄]库利诺夫:《定罪的科学根据》,(俄)莫斯科1984年版。[23][俄]库德里亚夫采夫主编:《苏联刑法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24]赵秉志,王志祥:“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历程和未来走向”,载《刑法论丛》(2009年第三卷·总第19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25]樊凤林:《犯罪构成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26]阮齐林:“评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论——兼论建构犯罪构成论体系的思路”,载《刑事法评论》(第13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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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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