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的成因与制度防范——以赵作海案件为样本的分析 陈永生; 1: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赵作海案件的曝光推动了"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并使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速度加快,但迄今为止,我国法律界以及法学界对赵作海案件的反思都远远不足。导致赵作海案件发生的原因,除媒体进行了大量报道的刑讯逼供与暴力取证外,还包括不少其他问题,如地方政法委的不当协调、司法鉴定检材的选择发生错误、违背证据收集和运用的基本规则、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等。要防止类似冤案再次出现,必须对我国相关制度与体制进行深刻改造。
关键词(KeyWords): 赵作海案件;;成因;;对策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笔者承担的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刑事误判问题研究”(项目编号为09SFB30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Author): 陈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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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①在2009年11月1日至4日济南召开的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2009年年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就对“两个证据规定”的主要内容做过介绍,并请学者们讨论和提出建议。参见熊选国:“关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卞建林、侯建军主编:《深化刑事司法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9页。①2011年6月26-27日,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在北京举行了“两个证据规定”评估研究项目启动研讨会,会议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北京部分高校、科研机构的学者,就“两个证据规定”实施一周年的情况进行评估。尽管举办方以及高校、科研机构的学者非常希望实践部门的专家能够提供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案例,但没有一位专家真正提出这样的案例。在此过程中,山西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的李笑天庭长介绍了一个类似案例,但该案发生在2006年至2007年,而非《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以后。②如全国人大法工委2001年11月30日提交讨论的《刑事证据立法专题研究提纲》以及2006年12月底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征求意见稿)》都规定,在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辩护律师有权在场。①对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情况的介绍参见刘刚:《检讨赵作海案》,载《中国新闻周刊》2010年第20期,第39页。②对商丘市政法委决定内容的介绍参见石玉:“河南将立案追查赵作海案责任人”,载《南方都市报》2010年5月11日,第AA21版;刘刚:“检讨赵作海案”,载《中国新闻周刊》2010年第20期,第40-41页。③对无名尸鉴定情况的介绍参见张寒:“赵作海确凿逼供”,载《新京报》2010年5月11日第A14版;牛亚晧:“赵作海确实被刑讯逼供了!”,载《成都商报》2010年5月11日第14版;冯志刚:“法院:此案审理曾受到非法干扰”,载《都市快报》2010年5月11日第20版。①对柘城县公安局在赵作海案件曝光后重挖机井情况的介绍参见文竹远:“赵作海出狱索赔100万”,载《广州日报》2010年5月11日,第AⅡ7版;一剑:“赵作海冤案的前因后果”,载《检察风云》2010年第12期,第35页;王建平:“商丘政法委书记向赵作海认错”,载《新快报》2010年5月12日,第A06版。①赵启钟宣称大陆法系都实行有罪推定,而英美法系实行无罪推定,并认为这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重要区别(参见朝格图:“赵作海:命就像是一根草”,载《南方周末》2010年5月13日,第A7版),这显然犯了知识性的错误。实际上,当今世界,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奉行无罪推定,而非有罪推定。②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4月13日专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对法院、法官如何加强与民意的沟通做出了具体规定。①如当时负责协调赵作海案件的商丘市政法委书记王师灿是从商丘行署副专员调任的,学的是煤矿和矿山机电,与法律毫无关系。参见刘刚:“检讨赵作海案”,载《中国新闻周刊》2010年第20期,第40页。②宗炳泉、朱忠裕:“切实加强地方党委政法委建设更好地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载《江苏省政治学会2001年年会论文集》。①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举证责任的探讨可参见陈永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举证责任”,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第114-117页。①譬如,按照《中国法律年鉴》公布的统计数据,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立案数为51,961件,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为4,884,960件,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仅占全部刑事案件(国家安全机关、监狱、走私犯罪侦查部门侦查的刑事案件数量很少,因而略去不记)的1.1%;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立案数为53,978件,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为4,807,517件,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也仅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1%。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①顾昂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引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方网站: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06/content_5003520.htm,最后访问日期:2011-06-30。②对无罪推定不同表述方式的探讨可参见陈光中、[德]普瑞方廷:《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0-115页。③如河北省承德市的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朱彦强抢劫杀人案,自1994年11月至2004年3月10年间,先后被四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四次提起上诉,三次发回重审,最终于2004年3月26日被河北高院判处三人死缓,一人无期。参见郭国松:“一个‘留有余地’的死刑判决?”,载《南方周末》2004年4月1日,第A6版。①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1部分第3编“证据”一共85条,我国《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1部分第3卷“证据”一共65条,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1编第12章“证据”更多达113条。②我国媒体近年披露的许多刑事冤案都存在这一问题。参见陈永生:“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第45-61页。①日本学者认为:“法官不应追随时势潮流,而必须谨守中庸之道”,“不为世评所惑,以冷静的态度去竭力履行职责。”[日]村野:“最高法院——司法中枢的内侧”,转引自季卫东:“法律职业的定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第83页。①引自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chinanews/2009-05/09/content_16478391.htm,最后访问日期:2011-06-30。②引自网易论坛:http://wj3485870.blog.163.com/blog/static/4586471200891310625366/,最后访问日期:2011-06-29。①对林松岭案件的报道和介绍参见上官敫铭:“夜幕下的哈尔滨,网民呐喊后的彷徨”,载《南方都市报》2008年10月23日,第AA13版。①据统计,英国治安法院宣告无罪的比率高达30%,英国刑事法院宣告无罪的比率更高达57%。参见:《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页。②中国民间流传这样的说法:“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不得不承认,这句话很精辟地概括出了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相互关系的实际状况。③根据《中国法律年鉴》公布的统计数据,2005年,全国法院审结刑事案件683997件,宣告无罪2162件,宣告无罪率仅0.32%;2006年,全国法院审结刑事案件701379件,宣告无罪1713件,宣告无罪率仅0.24%;2007年,全国法院审结刑事案件720666件,宣告无罪1417件,宣告无罪率仅0.2%;2008年,全国法院审结刑事案件768130件,宣告无罪1373件,宣告无罪率仅0.18%;2009年,全国法院审结刑事案件766746件,宣告无罪1206件,宣告无罪率仅0.16%。④对近年我国媒体披露的刑事冤错案件的详细分析可参见陈永生:“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第45-61页。[1]牛亚晧:“冤枉赵作海的公安局副局长被起诉了”,载《成都商报》,2010-07-14。[2]石玉:“‘杀人犯’赵作海妻子曾被羁押审讯月余”,载《南方都市报》,2010-05-09。[3]朝格图:“赵作海:命就像是一根草”,载《南方周末》,2010-05-13。[4]陈海峰、周斌、曹杰:“‘你不是死了吗,咋又复活了’”,载《大河报》,2010-05-06。[5]文竹远:“当年审案三法官停职”,载《广州日报》,2010-05-15。[6]石玉:“我只有两种选择,要么起诉,要么辞职”,载《南方都市报》,2010-05-14。[7]刘刚:“检讨赵作海案”,载《中国新闻周刊》2010年第20期。[8]石玉:“‘湖北佘祥林’河南再现”,载《南方都市报》,2010-05-08。[9]张寒:“赵作海确凿逼供”,载《新京报》,2010-05-11。[10]杨绿君:《法医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1]石玉:“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赵作海出狱首日未回家”,载《南方都市报》,2010-05-10。[12]邓红阳:“导致赵作海被判刑案告破”,载《法制日报》,2010-06-03。[13]张寒:“‘河南佘祥林’无罪释放”,载《新京报》,2010-05-10。[14]石玉:“赵作海讲述被刑讯逼供细节”,载《南方都市报》,2010-05-12。[15]唐卫彬、黎昌政:“就这样,佘祥林把妻子杀了11年”,载《新华每日电讯》,2005-04-08。[16]殷红:“无罪辩护”,载《中国青年报》,2001-09-12。[17]李丽静:“赵作海错案追踪”,载《政府法制》2010年第16期。[18]刘刚:“检讨赵作海案”,载《中国新闻周刊》2010年第20期。[19]王建平:“一个女人引发的血案?”,载《新快报》,2010-05-12。[20]申欣旺:“被协调的正义——详解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局长”,载《中国新闻周刊》2010年第11期。[21][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陈丽微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22]刘冠男、李文苑:“叶树养一审判死缓”,载《南方日报》,2010-09-22。[23]杨洋:“阜阳原政法委书记王伟受贿被判九年”,载《检察日报》,2010-08-22。[24]赵杨、林俊杰、杨世华:“贪官黄平方的翁婿‘双簧戏’”,载《南方日报》,2010-02-26。[25]赵杰:“赵作海洗冤录”,载《第一财经日报》,2010-05-19。[26]陈光中、严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27]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28]秦川:“民意关注司法审判的法理思考”,载《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29]华静言、俞爱兰:“胡斌替身是个的哥?”,载《新快报》,2009-07-27。[30]李禹、罗平:“2007年度全国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载《中国司法鉴定》2008年第4期。[31]中国法律年鉴编辑部:《中国法律年鉴(2008年)》,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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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的成因与制度防范——以赵作海案件为样本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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