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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供需失衡与刑讯逼供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口供供需失衡与刑讯逼供
吴纪奎; 1: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口供的独特功能决定了在几乎所有的国家它依然扮演着"证据之王"的角色。在我国,如果说其他证据的低供给造就了警方对口供的过度依赖,那么刑法的主观主义倾向以及过高的证明模式则更进一步造就了警方对口供的畸形依赖。从本质上说,刑讯逼供只不过是在常规证明方法无法奏效的情况下,解决证明不能的一种本能反应而已。因此,破解刑讯逼供屡禁不止难题的治本之策,在于调整证据的供需关系。

关键词(KeyWords): 刑讯逼供;;口供需求;;口供供给;;供需失衡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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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吴纪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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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John H.Langbein,Torture and Plea Bargaining.46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1978.[3]例如有学者将社会学中的“越轨”理论引入到了刑讯逼供的研究,将刑讯逼供视为一种越轨行为,并以社会学中关于“越轨及其社会控制”的相关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对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其防范从社会学的角度进行了全新的诠释。参见郑亚非:“刑讯逼供成因及防范对策的社会学分析”,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2期。[4]例如有学者将社会心理学中的“攻击行为”理论引入到对刑讯逼供的研究,将刑讯逼供视为一种“攻击行为”,并以社会心理学中关于攻击行为的解释以及控制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对刑讯逼供的成因以及预防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进行了阐释。参见陈晓云:“刑讯逼供行为心理分析”,载《福建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6期。[5]例如有学者将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理论引入到对刑讯逼供的研究,将警察视为“经济人”,并以经济学中“经济人”行动的成本收益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对刑讯逼供的成因以及预防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了阐释。参见刘方权:“刑讯逼供的经济分析”,载《福建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6期;谢川豫:“刑讯逼供的经济学解析———以刑事侦查为视角”,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5期;宁杰:“讯问经济学———刑讯逼供的经济分析”,载《经济学》2002年第4期。[6]在论述刑讯逼供的成因时,我国学者不约而同的将矛头指向了长期以来形成的封建主义文化以及警察亚文化。有关文化对刑讯逼供的影响,参见江仁宝:“刑讯逼供与封建主义‘草民意识’”,载《炎黄春秋》2003年第2期;有关警察亚文化对刑讯逼供的影响,参见杨宗辉等:“刑讯逼供的亚文化思考”,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1]例如近年来,有学者采用苏力教授提出的“语境论”的分析方法,对刑讯逼供产生的社会原因进行了全新的阐述。参见左为民等:“从合法到非法:刑讯逼供的语境分析”,载《法学》2002年第10期;吴丹红:“角色、情景与社会容忍”,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2期。[2]在我国,学界存在这样一个普遍的共识: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侦查人员素质差、人权意识淡薄、崇尚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等。而实证研究却表明:刑讯逼供与侦查人员的素质并无必然的相关性(参见孔一:《犯罪预防实证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132页);侦查人员对刑讯逼供的认知已相当的高(请参见:林莉红等:“刑讯逼供社会认知状况调查报告”,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5期。);侦查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像学者所指责的那样总是在获取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后,再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获取其他的证据,相反倒是检察人员和法院却高度重视口供的作用。参见:谢小剑等:“口供运用状况的调查研究”,载《西华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1]Paul G.Cassell and Bret S.Hayman,Police Interrogation in the1990s:an Empirical Studyofthe Effects ofMiranda,43California Law Review(1996).[2]据估计,截至2008年1月,整个英国已经安装了450万台闭路电视摄像头。在英国,每人每天平均要“上镜”300次,参见:英国约有450万个监控摄像头,每天千人遭窃,载http://scitech.people.com.cn/GB/6841051.html。[1]在个人数据库建设方面,大多数国家很早以前就建立了进行人身识别的指纹数据库,近年来随着DNA技术的迅速发展,各发达国家又陆续建立了DNA数据库。据统计至2004年,全球已经有76个国家建立了DNA数据库。现如今,英国的DNA数据库已经有近420万人(占英国总人口的7%)的样本数据,美国的国家DNA数据库包含的样本数据也达190万份之多。与发达国家相比,在DNA数据的建设方面,我国不仅存在着DNA样本少的问题(据有关部门介绍DNA数据仅有20多万份),而且DNA数据库的结构也不尽合理,最为突出的表现是我国尚未建立开放的现场检材DNA数据库。有关该问题的详细论述请参见章少青:“欧美国家DNA数据库的应用状况及前景”,《中国司法鉴定》2006年第6期;李虎军:“DNA数据库:更有效识别罪犯”,载http://www.police.com.cn/Article/keji/jckj/200502/187.html。[3]有实证调查显示,在有些地区,犯罪嫌疑人的落脚点64.5%在出租屋,特别是流窜犯罪嫌疑人住在出租屋的比例更是高达83.1%。请参见张雷:“流动人口出租屋治安管理对策”,载《辽宁警专学报》2007年第6期。[4]有关我国现场勘查存在的问题,参见翟永太:“解决现场勘查软肋需釜底抽薪”,http://www.cpd.com.cn/gb/newscenter/2008-10/08/content_1034089.htm。[5]参见毛立新:“双重背景下侦查改革的困境与出路———兼论我国侦查程序改革”,载崔敏主编:《刑事诉讼与证据运用》(第1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10页。[6]有实证调查显示,在我国,1984年50个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高达392份,1994年50个案件的证人证言则急剧下降到了195份。到了2004年,50个案件中的证人证言则进一步下降到了177份。刘方权:“案件中口供与证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1]据实践部门的人员介绍,在我国常用的秘密侦查手段有电话侦控、网络侦控、电话查询、秘密拍照录像、秘密搜查等。参见周雄哲:“秘密侦查应用现状的调查与思考”,载《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2]有关秘密侦查在司法实践中遭遇的困境,参见陈卫东:“秘密侦查合法化之辨”,载《法制日报》2007年2月26日。[3]有关刑讯逼供的实证研究,参见朱斌:“刑讯逼供定量性研究———以基层公安一线民警为支点”,四川大学2004年法律硕士学位论文。[1]根据学者的实证调查,在司法实践中,为了确保批捕率,在向检察院报捕前各地公安局一般要求要经由法制科进行内部审批。例如,在有的地方公安局法制科要求报捕案件应当提前5天(刑拘期限为30日的案件)或3天(刑拘期限为7天的案件)移送法制科审查;有的地方要求办案部门应提前2天(刑拘期限为7日的案件)或7天(刑拘期限为30日的案件)移送审查。参见左卫民:“侦查羁押制度:问题与出路”,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2期。[2]关于“九步审讯法”的具体阐述,请参阅[美]佛瑞德.英鲍等著:《刑事侦讯与自白》,高忠义译,商业周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19页。[3]Steven A.Drizin&Richard A.Leo,The Problem ofFalse Confessions in the Post-DNAWorld,82North Carolina LawReview(2004).[1]Richard A.Leo,Inside the interrogation room,86The Journal ofCriminal Lawand Criminology1996,pp276-280.[2]Richard A.Leo,From Coercion to Deception:the Changing Nature ofPolice Interrogation in America,18Crime,Lawand Social Change(1992).[1]John H.Langbein.Torture and Plea Bargaining.46the University ofChicago LawReview1978.[2]Thomas Swenson,The German“Plea Bargaining”Debate,17The Pace International LawReview(1995).[1]参见黄华生:“论刑罚轻缓化”,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博士论文,第103页。[3]有关罚金的实证分析,参见陆聪侠:“罚金刑适用研究———以某市的罚金适用为切入点”,苏州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第6页。[4]John H.Langbein.Torture and Plea Bargaining.46the University ofChicago LawReview1978.[1]徐常宾:“用唯物史观重析刑讯逼供行为”,载《科技信息》2007年第11期。[2]唐俊杰:“警察为什么刑讯逼供———来自生理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的初步解释”,载《清华法治论衡》第10辑。[3]何永军:“从辩诉交易看刑讯逼供治理”,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4期。[4]朱奎彬:“权利话语遮蔽下美国刑事司法的口供依赖”,载《四川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5]彭勃:《日本刑事诉讼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6]徐美君:《侦查讯问程序正当性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7]李茂生:“自白与事实认定结构”,载《国立台湾大学法学论丛》25卷第3期。[8][日]浜田寿美男:《自白的心理学》,片成男译,中国轻工业学院出版社2006年版。[9][日]三井诚:“日本法上犯罪嫌疑人之侦讯”,陈运财译,《月旦法学杂志》1997年5月。[10]刘谋斌:“对监所深挖犯罪职能的再认识”,载《公安研究》2006年第5期。[11][英]Gis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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