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或更新信息,请邮件至freekaoyan#163.com(#换成@)

我国公诉与自诉的协调机制探析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我国公诉与自诉的协调机制探析
徐阳; 1:辽宁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关键词(KeyWords):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资助课题《交涉正义的价值与实践——和谐社会理念关照下的交涉性刑事司法》的阶段性成果,项目号为08CFX038

作者(Author): 徐阳;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2]我国学者在论及将诉权理论引入刑事诉讼时,以控辩平衡和控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为着眼点。笔者认为这偏离了诉权的核心问题。诉权理论研究应以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为核心,国家不能成为诉权主体。若非如此,诉权就只有“标签”意义,引入诉权只是术语的置换,丧失了学理上的建构性。我国学者对刑事诉讼中诉权的论述,参见汪建成、祁建建:“论诉权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导入”,《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汪建成、李扬:“再论诉权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导入”,载《诉讼法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李扬:“三论诉权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导入——诉因制度研究”,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2期。[1]有学者认为我国此类案件范围的设定过于宽泛,由于没有现实可操作性,使有一部分自诉案件虚设。例如,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关系社会民主进程,受害人很难收集到必要证据;暴力、胁迫型和窃取、骗取型的财产犯罪,性质严重、对社会秩序的危害较大,不具备被害人自诉的条件。参见罗智勇:“对我国公诉与自诉关系的理性思考”,《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2期。[2]俄罗斯刑事诉讼法中,对故意伤害罪、诽谤罪和侮辱罪等犯罪允许被害人撤诉,而对于强奸罪、侵犯发明权和专利权等犯罪,被认为是自诉——公诉案件,只能根据被害人的告诉提起,不得因被害人与刑事被告人的和解而终止。参见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1]潘剑锋:《民事诉讼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2]刘敏:“论裁判请求权——民事诉讼的宪法理念”,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3]贺海仁:“自我救济的权利”,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4][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方、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5][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1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6][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城、杨远樱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7]莫纪宏:“论人权的司法最终救济”,载《法学家》2001年第3期。[8]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9]《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10]蔡墩铭:《刑事诉讼法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2年版。[11][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12]胡康生、李福成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相关话题/刑事 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 社会 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