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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制度之困境与出路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我国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制度之困境与出路
郑景元; 1:广东韶关学院法学院 2: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我国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制度存在所有者缺位、经营者腐败以及监管者越位等诸多问题。在对既有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制度问题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转变产权观念、建构信义义务体系与社会合作关系等三个建设性方案。

关键词(KeyWords): 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制度;;困境;;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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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郑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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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①比如,有的从产权理论角度来研究(陈耀芳著:《农村合作银行发展模式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有的以委托代理论为切入点,进行制度分析(范静,孙立城:《我国农村信用社委托代理关系的缺陷及治理对策》,《经济纵横》2005年,第2期);有的从金融监管角度,强调机制的有效运行(马忠富(《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等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论者的学术背景大多出于经济学领域。而我国法学界对此则基本处于缺席状态,这不能说不是一种遗憾。①有学者认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化,新的经济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创设,出现了“物权”与“产权”相互影响与相互补充的趋势(徐汉明著:《现代物权与产权制度改革》,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版,第1页)。为此,学界就二者具体关系形成了两种不同观点:一是从属论,该论主张产权包括所有权;一是同一论,该论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其中同一论占通说地位。②笔者认为,只有当企业产权通过产权主体间的制约来保证各方权利实现时,这种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才会演化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有学者在谈到公司治理时也表达了类似观点,认为,“经济学上公司治理强调股东利益最大化,追求效益;而法学上,强调的是公司的底线”(金锦瓶著:《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③所谓“资产分割”,是指资产持有者独立分割出来后新成立的法律主体,得以自己名义持有资产,且该法律主体的债权人就法律主体的资产,相对于法律主体的股东债权人具有优先的地位(王文宇著:《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由此看,资产分割实际上包括两个主要部分:一是法律主体的资产与原资产持有者的资产相分离的设计。这意味着我们必须承认法律主体的地位独立存在,而且该法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资产;二是赋予法律主体的债权人以优先地位,就法律主体的财产,法律主体的股东必须待法律主体的债权人满足债权后方能进行分配。①胥德勋:《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100-101页。[1]郑中发:“农村信用社的风险防范重在治理结构”,载《科技创业月刊》2005年第11期。[2]张瑾:“试论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问题”,载《理论探索》2005年第2期。[3]范秀红:“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载《金融与经济》2008年第5期。[4]宁国芳、朱冬梅、刘德仲:“当前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及相应对策”,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9期。[5]王军伟:“我国农村信用社公司治理的缺陷及改进对策”,载《经济纵横》2006年第12期。[6]张瑾:“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研究”,载《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7]谭琳琳:“农村信用社治理结构的缺陷及应对思路”,载《边疆经济与文化》2008年第8期。[8]陈莺:“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及其原因”,载《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9]陈福成、曹京芝、尹程、李子刚:“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研究”,载《金融研究》2005年第1期。[10]王忠坦、秦培忠:“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与信用社法人治理”,载《理论探讨》2004第4期。[11]郭广辉、王利军:《我国所有权制度的变迁与重构》,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12]李达昌等编:《战后西方国家股份制的新变化》,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13]张则尧:《比较合作社法》,中国合作文化协社出版1943年版。[14]黄铭杰:《经营者支配与股东支配外的第三条道路》,载《台湾法学新课题(一)》,元照出版2004年版。[15]史纪良主编:《美国信用合作社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16]马忠富:《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17][英]休谟:《人性论(上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18]彭心倩:“从美国公司法信义义务变革看我国的制度完善”,载《湖湘论坛》2007年第6期。[19][美]罗纳德.哈里.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张乃根,龚柏华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20]宋琳、邹泰:“信义义务在我国的缺失及其根源探析”,载《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10期。[21][俄]安德兰尼克.米格拉尼杨:《俄罗斯现代化与公民社会》,徐葵等译,新华出版社2003年版。[22]马震宇:“农村合作金融立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载《农村经济》2008年第2期。[23]张静:《法团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24]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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