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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应然回应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刑法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应然回应
徐英军; 1: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律系 摘要(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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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河南省2007度软科学计划项目“科技创新的刑法保障系统研究”(项目编号:07240043057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徐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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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形形色色的学术越轨行为的屡禁不止有着其深刻的利益背景,是行为人进行利弊权衡、效益分析的结果,可以从社会学、经济学和犯罪学多角度展开分析。参阅笔者:《学术越轨行为——利益背景与刑事规制》,载《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第98-101页。[1]Responsible Science——Ensure Integrity of Research Process,National Academy Press,1992.p.115.[2]即侵犯私人生活领域、侵犯生命的犯罪行为和人身伤害、财产性犯罪、伪造证件和财产损害5个方面,参阅中国科学院网站资料《科学研究中的道德规范》,来源http://www.cas.ac.cn/ht ml/Books/O611d/d1/2002/ckwx017.ht m,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10月25日。[3]笔者所知道的专著只有两本:刘长秋著《生命科研犯罪及其刑法应对策略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李庆阳等著《科研犯罪引论》,河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另有《论科学不端行为的犯罪化》、《“禁止克隆人”立法的起点》等数十篇论文。[1]世界贸易组织在《Trips协定》序言中首次确认了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以私权的名义强调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和知识产权归类于民事权利的基本依据,厘清了知识产权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差异,同时规定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公共政策目标。参阅吴汉东:《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以〈知识产权协议〉与〈世界人权公约〉为对象》,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第66-78页;吴汉东:《关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再认识——简评“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载《社会科学》2005年第10期第58-64页。[1][美]W.布劳德、N.韦德:《背叛真理的人们——科学界的弄虚作假》,朱进宁、方玉珍译,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2][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3]俞涛:“试论科学不端行为的犯罪化”,载《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4]汪力:“反托拉斯与技术创新”,载《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00年第3期。[5]郝炘:“在申请经费过程中伪造数据,美国科学家首次因学术不端行为获刑”,载《科学时报》2006年7月4日。[6]林颖:“黄禹锡出庭受审,承认造假否认违反生命伦理法”,载《法制日报》2006年7月5日。[7]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8]胡锦涛:《在中国科学院第十四次院士大会和中国工程院第九次院士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9]罗玉中:“完善我国科技法律制度的战略思考”,载《科技与法律》2003年第1期。[10]杨丽娟、李伟:“科技正义与法之正义关系的辨析”,载《东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2期。[11]梁根林:《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12][法]戴尔玛斯.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卢建平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13]吴玉章:《法治的层次》,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4]赵秉志、于志刚:“计算机犯罪及其立法和理论之回应”,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15]徐英军:“增设妨害科研秩序罪的立法构想”,载《河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年第1期。[16]张远煌:“论刑事政策的概念”,载赵秉志主编《刑事政策专题探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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