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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保全制度的合理设置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破产保全制度的合理设置
张艳丽; 1: 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系 摘要(Abstract):

破产保全制度对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保障债权人利益、预防破产欺诈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作用。比照2004年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草案》、美国《破产法》独具特色的"自动冻结"制度、日本2005年新《破产法》破产程序开始以前的破产保全措施,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没有重视破产保全制度的设置,在破产保全开始时间、破产保全范围、临时破产管理人或保全管理人的设定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缺陷。建议有关司法解释应对我国破产保全制度的设置予以完善。

关键词(KeyWords): 破产保全;;制度功能;;破产保全范围;;破产保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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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张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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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日]伊藤真:《破产法》,刘荣军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2][美]大卫.G.爱泼斯坦等著:《美国破产法》,韩长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3]潘琪:《美国破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4][日]石川明:《日本破产法》,何勤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5]袁强译:《日本破产法》,载李飞主编:《当代外国破产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6]付翠英:《破产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沈达明:《比较破产法初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①关于例外范围,可借鉴美国《破产法》第362条(b)的规定。此条规定自动冻结的例外范围包括:追究债务人刑事责任程序;不单立父子关系、给付扶养费、生活费等命令;完善破产财团收益行为;政府有关依法行为等18项。①参见日本新《破产法》24、25、28条规定;德国《支付不能法》第21条。②参见美国《破产法》第362条。③我国新《破产法》第16条、第17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规定的对债务人财产禁止个别清偿、有关程序中止、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债权等,都是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开始。④我国新《破产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①根据日本新《破产法》第30条“破产程序开始的决定”规定:出现破产程序开始的申请后,由法院认定存在破产程序开始原因事实的,则作出破产程序开始的决定。①参见韩长印:《企业破产立法的公共政策构成》,国家图书馆博士学位论文,2001年,第61页②参见原文:362(h)An individual injured by any willful violation of a stay provided by this section shall recover actual damages,inclu-ding costs and attorneys'fees,and,in appropriate circumstances,may recover punitive damages.①2004年的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草案》建议适用“中止”来保护破产财产。并对“中止”一词取其广义,指暂停行动和延缓启动行动。②参见2004年的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草案》第181段。①日本旧《破产法》16条规定的是:破产债权的行使。破产债权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①参见2004年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草案》第176段。②参见2004年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草案》第177段。③对automatic stays学者有不同的翻译。有翻译为自动停止,参见沈达明:《比较破产法初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6月版,第33页。有翻译为自动冻结,参见[美]大卫.G.爱泼斯坦等著:《美国破产法》,韩长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57页。本文认为自动冻结更能体现此制度的特性,所以采自动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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