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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贿赂犯罪之检讨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单位贿赂犯罪之检讨
Analysis of the Crime of Unit Bribery 张智辉; 1:最高人民检察院 北京100040 摘要(Abstract):

我国刑法把单位贿赂犯罪从自然人贿赂犯罪中独立出来,单独加以规定,并对之做出了与自然人贿赂犯罪不同的规定。这些规定反映单位贿赂犯罪特殊性,同时导致了某些规定与刑法惩治贿赂犯罪基本精神的背离和罪刑关系的不协调,司法解释中也存在着对单位认定标准理解不当的问题。

关键词(KeyWords): 贿赂犯罪;;单位;;刑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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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张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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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3月8日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个规定表明,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如果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就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不具有独立主体的资格。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起诉时,只能以该行政机关而不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设机构为被告。[1]周其华.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及适用研究[A].丁幕英,等主编.刑法实施中重点难点问题研究[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3]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张玉梅.“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的理解与适用[A].张仲芳,主编.刑事司法指南[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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