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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Reflec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 Criminal Compensation in China 向泽选; 1:最高人民检察院 北京100040 摘要(Abstract):

刑事赔偿制度要发挥调整、缓解司法权与公民权的矛盾和冲突的功能,就必须将平衡司法权与公民权所要求的内容表达出来。我国现行刑事赔偿法律制度在制度规范层面存在严重缺陷,不能满足调整司法权与公民权的矛盾和冲突的实际需要,应当在刑事赔偿范围、归责原则、赔偿义务主体、赔偿程序以及赔偿经费管理体制的设定上进行修改完善,使其与其他相关制度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救济体系。

关键词(KeyWords): 刑事赔偿制度;;赔偿范围;;归责原则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向泽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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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王宏.刑事赔偿制度的立法缺失[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①《国家赔偿法》第2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第23条规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②《国家赔偿法》第29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当年实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支付。”第7条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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